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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7 每日一税】明确:劳务派遣企业一般纳税人差额纳税的税率从5%调整到6%

 每日一税 2026-02-07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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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7  每日一税】

明确:劳务派遣企业一般纳税人差额纳税的税率从5%调整到6%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430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26年2月6日,有同学咨询:增值税法实施后,劳务派遣差额纳税政策有无变化?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变化

旧政策: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新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

二、实务解析

《增值税法》实施后,2026年至2027年间,劳务派遣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政策,发生了从“简易差额”到“一般计税差额”的根本性转变,由5%征收率到6%适用税率的重大变化。

2026年1月1日前,劳务派遣企业一般纳税人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适用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26年1月1日以后,取消了简易计税选项,只能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6%的税率,但允许差额计算销售额,可以抵扣与经营管理相关的水电费、房租、办公用品、技术服务等进项税额。

注意:旧政策下,纳税人可开具“差额征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新政策下,应将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

为了帮助大家深刻理解这样变化,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理解:

1.法律基础夯实。《增值税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员工为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这从根本上确立了劳务派遣企业代付的工资、社保等不属于其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法理基础,使得差额纳税政策从部门规章上升为法律规定,效力层级更高。

2.“差额”性质重定。在《增值税法》对“销售额”的统一定义下,劳务派遣中的差额扣除被10号公告明确为一项“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法定差额计税方法。这与金融商品转让等“代收型扣除”(因其本身不计入销售额)在性质上进行了清晰区分。

3.过渡性政策退出。原适用于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的5%差额简易征收率,是“营改增”初期为保持税负平稳而设置的过渡性安排。其本身会阻断增值税抵扣链条。本次改革取消该政策,是增值税制度规范化、中性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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