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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集》卷73上文侍中论强盗赏钱书诗解 题文诗: 轼再拜轼,备员偏州,民事甚简。但其风俗,武悍特好,强劫加以,比岁荐饥,椎剽之奸, 殆无虚日.自轼至此,明立购赏,随获随给,人用竞劝,盗亦敛迹。准法也获,强盗一人, 至死者给,五十千流,以下半之。近有旨灾,伤之岁皆,降一等既,降一等则,当复减半, 自流以下,得十二千,五百而已。凡获一贼,告与捕者,率常不下,四五人不,胜则为盗, 所害幸而,胜则凡为,盗者举仇,之其难如,此而使四,五人者分,十二千五,百以捐其, 躯命可乎?朝廷所以,深恶强盗,者为其志,不善张而,不已可以,驯致胜广,之资也者. 由此言之,五十千岂,足道哉夫,灾伤之岁,尤宜急于,盗贼今岁,之民上户,皆阙食焉, 冬春之交,恐必有流,亡之忧也,若又纵盗,而不捕则,郡县之忧,非不肖所,能任也欲, 具以闻上,人微言轻,恐不见省。向之见报,明公所言,无不立从,东武之民,虽非所部, 明公乃以,天下为度,必不间也。故敢以告.比来士大,夫好轻议,旧法皆未,习事之人, 知其一不,知其二也。常窃怪司,农寺所行,文书措置,郡县事多,出于本寺,官吏一时, 之意遂与,制敕并行。近者令诸,郡守根究,衙前重难,应缘此毁,弃官文书,者皆科违, 制且不用,赦降原免。考其前后,初不被旨.谨按律文,毁弃官文,书重害者,徒刑一年. 今科违制,即是增损,旧律令也。有用赦降,原免即是,冲改新制,书也岂有,增损旧律, 令冲改新,制书天子,不知三公,不与有司,得专之者!今监司郡,县皆恬然,受而行之, 莫敢辨此,轼之所深,不识也昔,袁绍不肯,迎天子以,谓倘若迎,天子以自,近则每事, 表闻从之,则权轻不,从则拒命,非计之善.不请而行,袁绍所难。而况守职,奉上者乎? 今圣在上,朝清明虽,万无此虞;司农所行,意其出于,偶然或已,尝被旨而,失于开坐, 皆不可知。但不请而,行其渐不,可开耳轼,愚蠢无状,孤危之迹,自以岌岌。夙蒙明公, 奖与过分,窃怀忧国,之心聊复,一发于左,右犹幸明,公密之无,重其罪戾。 轼再拜。轼备员偏州,民事甚简。但风俗武悍,特好强劫,加以比岁荐饥,椎剽之奸,殆无虚日。自轼至此,明立购赏,随获随给,人用竞劝,盗亦敛迹。准法,获强盗一人,至死者给五十千,流以下半之。近有旨,灾伤之岁,皆 【译文】 我常怪司农寺发布的文件处理郡县事务,多是该寺官吏一时的意见,竟然和皇 对抗皇帝旨意,不许赦放,降刑,原谅罪过,免于处分。考该寺发的通告前后,开始并无皇帝旨意。据我谨慎地查律文所记,毁弃官文书严重的人,判刑一年。而今把毁弃官文书看成是违抗帝王命令就是不严按旧法律办事,乱加解释。不用赦降原免就是曲解新法律条文。哪有增加减少旧法律条文,修改新法律书,而皇帝不知,三公不过问,司农寺能独断专行!今监察机关和各府州县,安然不敢辨驳,这是我大惑不解的。 汉朝袁绍不肯去洛阳迎接天子,认为若将天子接到跟前来,则遇事就得书面请示,听批示自己就没大的权,不听就说我抗旨,不是好法。不请示而办,袁绍感到为难。而况我这个听上司派遣的小州官目前皇帝在京,朝廷是正人当家,尽管没有差错;司农那样做,想是偶然而为之,或已接奉皇帝命令而失于开列,皆不得而知。但不请而行,这个头不能开。我愚笨之极,处境非常孤单受困,日日岌岌可危。常蒙您一再过奖,我也是忧国之心,姑且将自己所了解的呈述给您听,恳求您不要对别人说,以免我罪上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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