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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贪污后的处分行为不宜认定为自洗钱

 治墨之剑 2026-02-12 发布于广西

由于实践中很少有贪污未遂的判例,最高检教材特别指出,不能以贪污罪是以一定结果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就否认未遂形态。

【认定标准】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大致和盗窃等财产类犯罪相同,所以就不再赘述直接给出官方观点。最高检认为,只有完成贪污行为,实际占有控制公共财物,才属于贪污既遂,2003年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会议纪要也采用了这个观点。如果只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行为,但公共财物还没有转移,或者还没有实际控制就被查获的,属于贪污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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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

1.贪污既遂后,又将赃款用于公务或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认定。但是,这种事后处分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自洗钱),很多地方的监委在调查时往往忽略这一点,检察院在提前介入调查时,一定要切记切记。

2.自洗钱是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按照最高法教材和入库案例的观点,要特别重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属于上游犯罪行为的一部分,或者与上游犯罪行为存在交叉的洗钱行为,不能重复评价。只有完成贪污行为并控制贪污的财物后,进一步实施的掩饰、隐瞒行为,才属于自洗钱。比如,财政局长亲自利用远房亲戚的账户接受赃款,这个行为仍是贪污罪的一部分,不能另行评价为自洗钱;但如果先用自己账户接收赃款,之后用亲戚的账户转移、隐瞒赃款的来源和去向,则可以数罪并罚;同时,控制赃款后正常的消费、处分等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自洗钱。

3.2021年自洗钱入罪以后,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对大量自洗钱行为与上游犯罪行为存在交叉的案件,进行了数罪并罚,有的省份几乎每案必并罚,在参考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时要特别注意。

4.关于自洗钱与上游犯罪是否应该并罚,张明楷(支持并罚)、黎宏(反对并罚)等很多学者都发了论文,目前理论界没有取得统一的看法。

【笔记】

1.从监委实际办案的角度,贪污罪远比受贿罪要难查,受贿罪只要抓住举报人、行贿人就可以顺藤摸瓜挖出整件案子,但是贪污罪往往需要点验账目才能获得案件线索。以我这里为例,这几年受贿案件办了很多,但基本上很少办到贪污案件。

2.监委获取贪污线索一般是依靠派驻单位纪检组移送、巡视巡察时查账等等。很多行政机关在内部控制、内部审计这块其实相当薄弱,甚至会计、出纳都没有专门的财会知识。有一次和反贪的老领导聊天,反贪时期“女同志+肯出差+懂法律+懂财务”,那简直是重点培养对象X(天选加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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