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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加速费”催款,一定算行贿吗?

 治墨之剑 2026-02-12

咱们先从一个案例说起,相信不少办案的朋友都碰到过类似情况:

“王局,工程验收都过去半年了,结算款什么时候能批下来?”某市交通局办公室里,工程承包商老李第三次来询问进展。

“财政紧张,排队等着吧。”正在看文件的王局头也不抬。

一周后,老李带着一个装着20万元现金的文件袋再次拜访。一个月后,他的结算款顺利到账。而王主任因其他案件被调查时,这段“加速费”交易随之曝光。

这其实这种事真不算新鲜,有的为了要回会项目定金、有的为了催要工程款、有的为了项目补贴……。很多人会问:这是要回该得的钱,咋还成行贿了?这到底是合法催办,还是行贿?说实话,这事儿一直是办案人员的头疼事,有时候真得掰开揉碎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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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这事儿难定性?

工程领域的“加速费”案件,办案难点在于如何区分“正当催办”与“不正当行贿”。早期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极端观点:要么一概认定为行贿,要么一概否定其犯罪性质。

这两种观点都存在问题。一概认定可能打击面过大,影响正常经营活动;一概否定则可能放纵以“加速”为名的权钱交易。

学术界对此早有研究。南京大学孙国祥教授在2017年发表的《贪污贿赂犯罪刑法规范的新变化及其适用》一文中明确提出,判断“加速费”是否构成行贿,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旨在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履职行为”。

后来,这一观点逐渐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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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是行贿,哪些是合法催办?

我们结合办案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其实可以划一下“红线”,大家一看就懂:


这三种情况,妥妥的行贿罪,没跑!

1. 要求违规提前结算:比如工程没竣工、没验收,或者结算资料不全,就要求付款;

2. 财政资金紧张时要求“插队”:明知资金拨付有困难,仍通过送财物要求优先结算;

3.违规挪用其他资金:串通国家工作人员动用其他项目资金支付本项目工程款。

只有一种情况,算合法催办,不构成行贿

啥情况呢?就是工程该完成的完成了、该验收的验收了,结算资料也全了,约定的付款期限也到了,纯粹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吃拿卡要,这时候送点钱督促他履行正常职责,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行贿,而是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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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实操:四步锁定案件性质

工作中,面对复杂的“加速费”案件,我们可以按照以下四步开展调查:

第一步,核查结算条件合法性。这是最基础的,需要把施工合同、竣工报告、验收备案表、结算资料交接单这些东西都调过来,一一核对:工程是不是真的做完了?验收合不合格?资料齐不齐全?付款期限到没到?这四个环节都满足了,才算有了催办的合法基础。

第二步,查清未结算的真实原因。不能光听一面之词,得搞清楚真实原因:如果说是财政没钱支付,那就需要财政部门的资金情况证明、项目单位开会讨论付款困难的纪要;如果说是工作人员懒政怠政、吃拿卡要,那就要调他的岗位职责文件、工作流程,再问问其他承包商有没有类似情况,把证据固定好。

第三步,关键看“送钱和办事的关联”。这步最核心,可以通过行贿受贿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这些证据,搞明白送钱的人到底提了啥要求——是单纯让人家快点办分内事,还是明确说“想提前结”“想插队”?只要有这些违规诉求,性质就变了。

第四步,综合判断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把前面三步的证据串起来,对照咱们划出的“红线”,就能下结论了。其实说白了,就是看送钱的人是不是通过违规操作,拿到了本该拿不到的好处。

04

这些模糊情况该怎么办?

实务中总有一些“模棱两可”的案子,这时候就考验咱们的经验和细致程度了,分享几个常见情况的处理思路:


1. 既存在财政资金拨付困难,又有拖延?

比如财政资金确实紧张,工作人员也确实拖着不办,送钱的人想尽快拿到钱,只能拜托“多多照顾,优先拨款”。这时候不能只看表面,得结合全案证据,看送钱之后有没有很快就结算了?有没有损害其他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没有,不宜认定行贿。

2. 双方说法不一样怎么办?

有时候施工方和国家工作人员说法不一致,一方说是“加速费”,一方说是借款。这时候别纠结于他们怎么说,重点看客观证据:钱是怎么转的?有没有借据?钱还上了没有?送钱之后多久就结算了?通过这些客观证据,就能倒推出他们的真实想法。

以上这些是我今天想到某些案件的一点感悟和学习总结,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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