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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以“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审理难点”为专题的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实务研讨会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主办,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旨在探索解决投诉举报领域“一人多案、一事多诉”等突出问题,努力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合力推进行政审判高质量发展,助力优化区域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 耿宝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结合会议主题和讨论情况,提出了关于审理投诉举报类行政案件的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准确把握投诉举报的功能定位。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消费者对相关争议事项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既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消费者的投诉或者举报,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重要渠道,更有助于及时发现纠正违法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诚信社会建设。实践中,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理行为(如是否受理、是否调查、是否认定存在违法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是否需要处罚、处罚幅度轻重、是否奖励投诉举报人,等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需要结合投诉人或者举报人是否为自身合法权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可能性、是否存在诉的利益和权利救济的必要性以及行政诉讼法原告资格的立法目的等因素,结合个案情况,依法予以综合判定。 二、依法界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权益争议,本质上是民事争议,一般宜通过民事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而非首先借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手段解决。尤其是在我国已经建立起高效、便捷、多元、易得的消费者多元权益保护体系的情况下,行政诉讼更不宜成为解决此类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不应变相成为极个别人牟取个人不当利益的手段。要全面、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认真学习相关解读文章,准确理解“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同时,对于所谓“知假买假”“职业索赔”等,也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行使行政救济权,各地要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滥用行政救济权认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防止行政救济权滥用。 三、依法处理因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引发的争议。2025年最高法院行政庭第十一期“行政审判讲堂”已经对12345热线投诉所引发的案件是否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解答。鉴于各省市对12345热线的职能定位、服务内容和工作流程存在较大差异,目前无法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当事人对12345热线处理不服引发行政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以及如何确定适格被告、如何进行合法性审查,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结合具体案情与诉讼请求,严格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四、贯彻落实“3+N”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建立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构建全链条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去年已印发社会保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不动产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投诉举报等领域行政争议预防化解会议纪要,促进统一相关领域执法、复议、审判、检察标准。最高法院将继续加强与机制成员单位沟通,稳妥推进发展改革、统一大市场、食品安全、金融监管、证券期货监管、司法会计鉴定等领域会议纪要的制定出台等工作。 最后,耿宝建庭长强调,各级行政审判干警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等重大决策部署上来。中级法院法官作为承上启下的关键力量,要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在行政案件管辖改革、推进协同治理等工作中,要敢于探索,担当作为,集聚智慧、交流经验,着力破解“一人多案、一事多诉”“程序空转”等突出问题,共同推动行政审判高质量发展,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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