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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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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

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

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

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

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

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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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

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

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

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

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

存货等。

第八条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

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

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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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

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

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

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

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发生额入账。

第十条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

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

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

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

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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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

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第十一条存货,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

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

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以及小企业(农、林、牧、渔业)

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

小企业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

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消耗性生物资产等。

(一)原材料,是指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

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

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二)在产品,是指小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产品。包括:正

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以及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

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三)半成品,是指小企业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

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

间产品。

(四)产成品,是指小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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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

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五)商品,是指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

成并已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六)周转材料,是指小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

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包括:包装物、低值易

耗品、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七)委托加工物资,是指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

商品等物资。

(八)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长

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第十二条小企业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存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

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存货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但不含按照

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存货的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

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

借款费用,也计入存货的成本。

前款所称借款费用,是指小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

成本。包括:借款利息、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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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确定。

(四)提供劳务的成本包括:与劳务提供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

料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五)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

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2.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

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

的间接费用。

3.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

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4.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

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

(六)盘盈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

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三条小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

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

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

及提供的劳务,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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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周转材料,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在领用时按其成

本计入生产成本或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

摊销法进行会计处理。出租或出借周转材料,不需要结转其成本,但

应当进行备查登记。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营业成本。

第十四条小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

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分别归集。

(一)属于材料费、人工费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

和辅助生产成本。

(二)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直接费用,可

以先作为辅助生产成本进行归集,然后按照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基本

生产成本;也可以直接计入所生产产品发生的生产成本。

(三)其他间接费用应当作为制造费用进行归集,月度终了,再

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产品的成本。

第十五条存货发生毁损,处臵收入、可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

险赔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

业外收入。

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盘亏存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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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十六条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

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

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第十八条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

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九条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

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

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

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

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

额。

(三)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

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

冲减其账面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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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臵长期债券投资,处臵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

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

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

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

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

投资。

第二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

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

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

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第二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

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处臵长期股权投资,处臵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

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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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

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

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

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

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

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

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第三节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

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

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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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

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

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

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

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

费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

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

(五)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

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

的余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

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

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前款所称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

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

产的原价(成本)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固

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小企业从该项固定资产处臵中获得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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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处臵费用后的净额。已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

应计折旧额。

第三十条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下同)计提

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

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

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

意变更。

第三十一条小企业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

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

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应

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

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处臵固定资产,处臵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

费和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成本)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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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折旧后的金额。

盘亏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五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小企业(农、林、牧、渔业)

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

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第三十六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

税费确定。

(二)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

1.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

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

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2.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

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前款所称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

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三十七条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

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

和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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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随意变更。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

份的下月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

使用月份的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四节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

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非专利技术等。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

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

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

定资产。

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

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

税费确定。

(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由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

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第四十条小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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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

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

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

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

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

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

年限分期摊销。

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

年。

第四十二条处臵无形资产,处臵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相关税

费等后的净额,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前款所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无形资产的成本扣减累计摊

销后的金额。

第五节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十三条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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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

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

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

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

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

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

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

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

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第三章负债

第四十五条负债,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

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小企业的现时义务。

小企业的负债按照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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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流动负债

第四十六条小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或者超过1

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

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

第四十七条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八条短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

利息日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

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小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

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第五十条小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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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

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

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

固定资产成本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其他职工薪酬(含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节非流动负债

第五十一条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小企业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二条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长期借款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在应付利息日计提

利息费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财务费用。



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第五十三条所有者权益,是指小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

享有的剩余权益。

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资本公

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五十四条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

定投入到小企业、构成小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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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

当按照其在本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的部

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二)投资者根据有关规定对小企业进行增资或减资,小企业应

当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

第五十五条资本公积,是指小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

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小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当冲减资本公积。小企业的资本

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第五十六条盈余公积,是指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

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应当冲减盈余公积。

小企业的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

第五十七条未分配利润,是指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

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

本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第五章收入

第五十八条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第五十九条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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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

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

认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

入。

(二)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

认收入。

(四)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

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安装程序比较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

收入。

(五)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

单时确认收入。

(六)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回

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七)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在分得产品之日按照产品

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第六十条小企业应当按照从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

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

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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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前款所称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

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商业折扣,是指小企业为促进商品销

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六十一条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

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生时

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小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当

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前款所称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

合要求等原因发生的退货。销售折让,是指小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

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六十二条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是指小企业从事建筑安装、

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

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条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提供劳

务交易完成且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

劳务收入的金额为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

提供劳务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

进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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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估计的提供劳务成本总额乘以完工进

度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营业成本后的金额,结转本年度营业

成本。

第六十四条小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含销售商品

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

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

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

单独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六章费用

第六十五条费用,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出。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

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一)营业成本,是指小企业所销售商品的成本和所提供劳务的

成本。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

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

费、排污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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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费用,是指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

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

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

挑选整理费等)也构成销售费用。

(四)管理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

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

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

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

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

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五)财务费用,是指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

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

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第六十六条通常,小企业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

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已予确认的,应当将已销售

商品和已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结转至当期损益。



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七条利润,是指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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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上投资收益(或减去投资损失)

后的金额。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

总额。投资收益,由小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

券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和处臵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臵价款

扣除成本或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三部分构成。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

出后的金额。

(三)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净额。

第六十八条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

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

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臵净收益、政府补助、

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

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

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

期损益。

第六十九条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

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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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

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

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

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

营业外收入。

(二)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

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

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

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七十条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

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

动资产处臵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

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

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

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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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小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

税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应当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纳

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

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额。

第七十二条小企业以当年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剩余的税

后利润,可用于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小企业(公司制)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第八章外币业务

第七十三条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由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

算构成。

第七十四条外币交易,是指小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

易。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

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本位

币,是指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第七十五条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

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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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小企业经营所处

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

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

记账本位币。

前款所称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

价的中间价。

第七十六条小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

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

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

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第七十七条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

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

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

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

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前款所称货币性项目,是指小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

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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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

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八条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

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

项目进行折算。



第九章财务报表

第七十九条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

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附注。

第八十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

状况的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

项目:

1.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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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存货;

4.长期债券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6.固定资产;

7.生产性生物资产;

8.无形资产;

9.长期待摊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

项目:

1.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付职工薪酬;

4.应交税费;

5.应付利息;

6.长期借款;

7.长期应付款。

(三)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

信息的项目: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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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

合计项目;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

目。

第八十一条利润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

果的报表。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

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销售费用;

(五)管理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

(八)净利润。

第八十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

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

量。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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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现金,是指小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

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八十三条经营活动,是指小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

所有交易和事项。

小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

项目:

(一)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三)支付的职工薪酬;

(四)支付的税费。

第八十四条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

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

臵活动。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

项目:

(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

额;

(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五条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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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化的活动。

小企业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

项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三)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四)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六条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

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说明。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

(四)利润分配的说明。

(五)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未决

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

(六)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

方案。

(七)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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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小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本准

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按月或者按季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十八条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

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

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

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

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

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

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

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九十条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

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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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海纳百川221...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