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概论朱曦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绪论第一节、学科性质与任务教育法学的学科性质作为概论学科应介于理论与应用 学科之间。教育法学是属于教育学还是法学学科的分支领域?教育法学的对象与任务教育法学研究对象的指向:教育法律现象 ?教育法律规律?教育法律问题?教育法律理论?任务:揭示教育法律现象的本质、研究基本规范和争议并作出界定、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 导。基本概念的区分教育法学、教育法(教育法律,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即狭义的专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教育法律 文件,广义上的包括教育政策、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总和。)、教育政策与法规、教育法制、教育行政。教育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 学科联系:教育法学与法学的关系、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关系、教育法学与教育政策学之间的关系、教育法学与教育行政学之间的关系、教育 法学与教育管理学之间的关系。第二节、教育法学研究的历程与现状早期的研究较早对教育法律和政策进行研究的国家是美国、德 国和日本等。美国的研究以判例为侧重点,德国的研究以立法理论为侧重点,日本的研究两者兼而有之。代表作如德国国际教育大学的汉斯· 赫克尔与希普合著的《学校法学》(1957年);美国诺尔特和林恩的《学校法—教师手册》(1963年);1954年美国成立“全美教育立 法问题研究会”(NOLPE),日本也于1970年成立日本教育法学会;德国和美国分别有专业杂志《少年法和教育法》(1957年)、《教 育法律季刊》(1972年)。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兴起社会发展背景:逐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教育立法加强。(1980年2月 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审议通过并公布的第一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从1980年代开始有些学者开始 介绍国外的教育立法及研究状况(张维平、胡文斌),90年代已经有许多教育学专业人士进行研究(李连宁、米桂山、张维平、李晓燕、劳凯声等 )研究现状与面临的课题研究的主要类型有三类:理论建构研究、政策法规解释研究、文献资料综述研究。目前面临的主要问 题是:如何规范基本的理论框架与基本概念、如何建立中国社会主义教育立法理论基础?如何获得有效的方法论思想及其研究方法?如何介入教育法 律操作及其策略层面的研究?研究课题的选择关于我国教育立法基本程序与原则的研究、教育法律地位及其运行机制的研究、教育行政 与执法关系的研究、教育行政活动程序的研究、学校机构与组织管理的研究、教师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研究、学生保护与法律责任的研究、地 方教育政策法规的合法性研究、教育执法监督的研究,等等。第三节、研究的理论基础与方法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法学 基础理论:该学科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广泛指导性,因而是教育法学研究的重要基础理论。教育学基本理论:包括一般教育原理、发展心理学 、教育行政与管理学等在内的理论为教育法学进行特殊应用领域的研究提供支持。伦理学:教育法学的对象大多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问题,以及 教育法律本身所固有的伦理意义。社会学:在方法上以及研究的视野方面获得具有意义的支持。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解释与分析 法:对基本的概念和现象的因果关系加以解释与推理分析。社会调查法:这是一种以实证研究为主的方法,包括问卷、统计、测验、观察、座 谈等多种具体的方法和手段。历史研究法:对有关问题作历时态的考察与比较,揭示其必然历程与内在机制。比较法:纵向比较与横向 比较法;同质比较与异质比较。案例研究法:针对经典事例作个别和特殊研究。第2章各国教育立法比较第一节、我国 教育立法的发展新中国教育法的初创时期1949年12月,成立不久的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一建国初期的根本大法,确立了“以老解放区的新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教育有用经验,借助苏联经验,建 设新民主主义教育”的指导方针,为新中国的教育建设规定了明确的方向。与此同时,教育部系统进行了教育法规制定工作,先后颁布了《 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小学暂行规程(草案)》、《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 办法》、《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专科学校暂行规程》等一系列教育法规。其内容涉及教育事业的计划管理、中小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课 程改革、学校领导关系以及师资的管理、培养与调配等方面。通过颁行这些教育法规,建国初期的教育工作迅速走上法制轨道。教育法的全面发 展时期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由最高权力机 关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教育的法律。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它以法律形 式规定国家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以此作为提高民族素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 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导20世纪90年代乃至21世纪初叶的教育发展和改革。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 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 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9年1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1999年6月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第二节、西方若干国家教育立法的历程早期的教育立 法文艺复兴运动以后,欧洲少数国家,如德意志的一些公国,出现了专门的教育法令。当时德国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提出要求将大量军费 用来为穷苦儿童和青少年聘请教师,要求所有的城市和乡村建立学校。1528年,由于受到宗教改革运动和农民战争的影响,德意志布劳施 魏格公国首先颁布了学校法令。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的较为严格的教育法。此后,德国各公国先后颁布过14项学校法令,推行强迫教育,把受教育 与服兵役、纳税并列为公民应尽的三大义务。在新教普及的瑞士、荷兰、苏格兰等地,于16世纪中后期也曾制定法令,设置学校,实行强 迫入学。例如:苏格兰长老派教会首领约翰·诺克斯于1560年公布了《训练第一书》,又于1561年公布了《学校及学院规则》,规定政府在 各教区设立学校,实行强制入学,并规定教学以教义问答为中心,辅以读写训练。这些法令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受教育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要求通 过国家权力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教育的发展,这对后来资本主义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近代国外的教育立法近代教育法主要 表现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教育法。这一时期的教育立法侧重在义务教育方面,可称为主要进行义务教育立法阶段。从1640年英国资产阶 级革命起,到19世纪70年代巴黎无产阶级革命,是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不断巩固的时期。这一时期,资产阶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教育的法律,从 封建教会和封建地主手中夺取了教育的控制权,开始了资本主义国家全面干预教育的历史。这一时期,各国教育立法的重点是义务教育法。 185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美国进入工业社会以后的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规定该州8~14岁的儿童每年上课12周,违者罚款。这一法令 为南北战争后美国各州普遍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开了先例,此后,各州纷纷效法。到1898年,全国45个州中已有32个州实行强迫义务教育,其中规定9年强迫义务教育的有17个州,8年强迫义务教育的有7个州,7年强迫义务教育的有6个州,6年和5年强迫义务教育的各1个州。1918年,密西西比州最后一个颁布强迫义务教育法,至此,美国各州都实行了强迫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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