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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概论(7)
2012-02-11 | 阅:  转:  |  分享 
  
第7章教师职务的法律保障一、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相对人,对教育行
政机关而言,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对于其依法行政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教师法》和《教育法》的相继颁行,赋予“教师”以特
定的法律含义。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育法中教师的概念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其含义有二:(1)履行教育教学、教
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一是教师要
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的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性格、身体健康状
况等。教师法律的适用对象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谓“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
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所谓“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的,即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相连的少年宫以及
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师包括公办学校教师,也包含公办学校中由集体支付工资、国家予以补助的民办教师,还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
教师。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特点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二
是教师的权利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二、教师的权利法律上的教师权利,是指
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赋予的权利,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其基本内容有:(1)教师实
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
认和保护其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
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
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从事科学研究、学
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
培训权。申诉的权利。《教师法》第39条授予教师这一权利。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享受特殊的福得性质的权利。三、教师的义务教
师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
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不仅应是公民,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
的好公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
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
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
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这一义务有两方面含义:(1)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2)教师批评和抵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教师对社会上出现
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四、教师制度国家教师制度是指
一国以法律规定和推行的教师制度的总称。通常由教师资格或许可制度、职务或职称制度、任用制度、培训进修制度和奖惩制度等组成。教师资格
制度: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符
合这种条件的人,才允许成为教师。教师资格分类。主要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
;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件。其基本条件包括:(1)必须是中国公民;(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3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4)具有教育教学能力;(5)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国家资格考试合格。教师资格考试。根据不同的教师资格分类及
其业务水平、知识结构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立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等。教师资格的认定。符合思想政治素质要求,并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条件或
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不意味当然取得教师资格,还必须经法定机构认定,才具备教师资格。《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
机关分别为:(1)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2)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3)中等
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
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4)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
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
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
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它与工资待遇挂钩,并有数额限制,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
术称号。职务系列规定。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任职条件
规定。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任职条件,才能受聘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从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任职条件规定来看,一般包括五个方面。评审
规定。一般来说,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组织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度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评审。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
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特征:聘任是聘任人和受聘人双方的法律行为。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聘任合同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
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师聘任制度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教师聘任的几种形式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所需人员。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辞聘。即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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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panda 书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