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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概论(8)
2012-02-11 | 阅:  转:  |  分享 
  
第8章学生的权利与保护一、学生的概念从《宪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来看,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国家公民;二是在依法成立或
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获得学籍的公民;三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公民。学生的法律概念可以这样
表述: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二、学生的基
本权利学生的基本权利是指教育法律赋予学生的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生享有下列基本
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简称为“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
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简称为“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或获取各种学金资助的权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简称为“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具体可分为:一是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二是有获得学业、学
位证书的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简称
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或“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简称为“法定的其他权利”。三、学生的基
本义务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依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与其年龄,学生的具体
义务各有差别。我国现代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的基本义务专门作了规定,包
括下列四个方面内容:遵守法律、法规。此处的“法律、法规”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生行为规范特指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发的关于学生行为遵守的统一规定,包括《小学生
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以及《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是学生的首要任务,也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主要义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这项义务可简称为“遵守管理制度的义务”,或称“守纪服从管理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
理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为实现教育权利而赋权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必要的纪律。四、儿童的特殊权
利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其本质特征在于儿童作为一个群体在生理、心理、智力、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及其所负的历史使命诸方面同成年
人相比有其特殊性。所谓特殊权利是指儿童作为公民中的特殊群体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儿童的特殊权利是相对于儿童的基本权利和一般公民
的权利而言的,它从儿童的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而又不能完全用基本权利来概括,它反映了儿童作为人的一般要求,同时又体现了儿童作为未成年的
人的特殊需要。儿童的特殊权利的来源主要由《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确认,此外,《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幼儿园工
作规程》、《妇幼卫生工作条例》、《母婴保健法》、《婚姻法》、《收养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儿童的权利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共同构成儿童的特殊权利。目前,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儿童的特殊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获得抚养、教育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
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获得卫生保健权。获得卫生保健权是指儿童有获得必要的医疗
、卫生保健服务的权利。受教育权。接受教育是每个公民终生享有的权利,但在不同年龄阶段的公民,所接受教育的内容和形式有别,接受教育
的意义也不一样。获得健康成长的环境权。它是指儿童有权要求社会、学校和家庭为他们的生活、学习和成长提供良好的、适宜的、健康的
环境。它包括社会环境、学校环境和家庭环境三方面,但主要是社会环境。它以人文环境为主,也包括自然环境。游戏权。游戏权是儿童的一项特
殊权利,是儿童身心得到全面健康发展的基本权利保障。五、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问题由于儿童处于“未成年”发展阶段,其身心尚
未发展成熟,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充分实现,需要获得更多而全面的法律保护。我国对未成年人特
殊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国家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国家保护国家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宪法、法律、法规赋
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并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实施提供各种保障。国家制定《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制定保护未成年
人的专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赋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同时在这些法律和有关法规中规定了国家和其它教育法律
关系主体为保障、实施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而承担的职责。社会保护一般来说,社会保护是通过社会教育来实现的。社会教育包括生活技能的
社会化、行为规范的社会化、生活目标的社会化。社会保护从广义上来讲,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社会诱导过程中对儿童进行保护:二是在学
习过程中对儿童进行保护。因为人的社会化,就是社会诱导与人的学习这两个对应过程相互作用的结果。从狭义上来讲,社会保护主要是指对儿童在
学习过程中进行的保护。儿童权益的社会保护取其广义意。学校保护从其保护对象的不同情况来分,可以分为普通的学校保护和特殊的学校保
护。前者指对身心健康处于正常状态的儿童所实施的一般性保护;后者指对身心不健康或者身心有缺陷的残疾儿童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所实施
的特殊性保护。从其保护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教育性保护和非教育性保护。前者指以实施教学为内容的保护;后者指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的权益性保
护。从其保护的形态来划分,可以分为积极性保护和消极性保护。家庭保护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抚养和教育未成年人成长、成才是家庭的
重要职责。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
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其
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即使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子女也要为其接受特别的教育创造条件。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或通过司法
渠道对未成年人和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根据《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
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年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原学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学生,包括自动退学、流浪社会的,送工读学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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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panda 书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