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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
2012-02-14 | 阅:  转:  |  分享 
  
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成本耗费,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会财富,保障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金融、投资和保险企业,文教企业,城市公用企

业以及其他企业,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管理成本。



????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努力降低成本。

第四条

????策。



????下同)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效果负完全责任。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副厂长,协助厂长组织领导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

行成本计划,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果负责。

总工程师协助厂长在生产技术方面采取有效的降低成本措施,并对其经济效果负责。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成本管理工作;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

业人员管理成本。



????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地方国营企业的成

本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财政部制定、批准的规章,负责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

理。

成本开支范围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

、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租赁费和修理费;

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购置样品

样机和一般测试仪器的费用;

四、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福利费、吨煤奖、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

和合理化建议奖;(注解: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八日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布

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将“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改为“原

材料、燃料节约奖”。)

五、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工会经费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

六、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费用,废品的修复费用或报废损失,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

、职工福利费、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削价损失和经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核销的坏帐损失;

七、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应

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九、销售商品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广告费和销售机构的管理费;

十、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检验费、仓库

经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等管理费;

十一、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



????一、生产营运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料、润料、材料、轮胎、轮箍、垫仓材料、备品配

件、燃料、动力、装卸工器具、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装卸费、港口费、代理费、养路(河)费、营运业务费;

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至八项和第十、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一、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各种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燃料、

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等费用;

二、本条例第七条第二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种子、种苗、幼畜、饲料、肥料、农药、兽药、燃料、动力

、修理用零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农业机械作业费、畜力作业费、运输费、灌溉费;

三、固定资产和经济林木的折旧费、租赁费、保养修理费和产、役畜摊销费;

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三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一、购进、储存、销售商品和物资的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广告费和保管、养护、检验

、整理、转库的费用,包装、改装或组装商品的费用,以及定额内和经过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的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保养修理费、租赁费和家具用具摊销费;

三、委托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的手续费;

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三至五项和第七至十一项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二条

????由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各条的规定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执

行。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

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

四、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贷款的罚息;

五、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六、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除财政部有权作必要的个别调整

????外,任何单位都无权改变。



????例规定,结合地区和部门的特点,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的补充规定,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在所

属企业中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条例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

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成本开支范围的具体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审查同意后在所属企业中执行。

第三章成本核算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和农业企业的成本,除销售费用外,必

????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产品(或工程,下同)的统计产量(或工作量、完成工程量)、实际消

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

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商品流通费,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核算。

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计算过程中对产成品、自制

半成品和劳务,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要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成本计算

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内部对原材料按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应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进行调整分配。



????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期短、年底应结清的,年终决算时,不留余额

。预提期长、跨年度使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会计决算中说明,由企业主管部门审

查批准。

第二十条低值易耗品应在领用和报废时各分摊百分之五十。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

????本。价值较小的可列举品名,经过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进行外,一律以月为成本计算期。同一个计算期内核算的产量、收入和消耗,起讫日期必须

一致。



????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

二、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

三、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



????第四章成本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企业必须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并按计划控制和管理成本。企业的成本计

????划,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审批。企业必须采取具体措施,保证完成。



????划成本和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对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考核商品流通费降低率。



????本企业的产量定额、工时定额、消耗定额和费用定额。各种定额必须认真执行,并定期修订。

企业应建立健全物资收发领退的计量、计价、检验和定期盘点的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种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完整,责任清楚。



????成本核算;编制、落实成本计划和预算;监督、考核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企业的成本

进行预测、控制和分析。



????改变产品结构时,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经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定签署后,才

能作为编制和审批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

????位的成本管理负责:

一、制定和落实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减少停工、窝工损失,并保证生产统计准确



二、合理组织生产,采用先进工艺、先进技术和科学的技术组织措施,降低物资消耗,

节约能源;

三、做好产品设计工作,加强产品检验,提高产品质量,减少不合格产品和废品损失;

四、编制商品销售计划和物资采购计划,降低采购和销售成本;

五、制定机械设备运转、维修、保养计划,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减少维修费用



六、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劳动效率;

七、制定劳动保护费用计划,组织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

八、检查、分析成本计划和各种定额的执行情况,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并进行与

成本的预测、控制、监督、核算和分析有关的工作。

监督与制裁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和财政、税务机关按各自的职权范围负责对所辖区内企业的成本

????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难、阻挠。



????定进行处理: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大量废品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以致成本升高的;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关还可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上列行政处罚,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关可以建议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业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还可以处以不超

过本人三个月工资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负同等责任。



????人的,应从重处罚。



????民政府应当区别不同情况,给直接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复议。上一级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一

个月内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定。逾期不申请的,即按审计机关或财政机关的通知执行。



????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项,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其所属国营企业的成本管理办法,由特区所在地的省人

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制定专门规定。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可以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和规章。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各类国营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

????同时作废。其他成本法规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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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zrynhzp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