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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物流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员工离职、免职、资遣办法(doc)
2012-02-17 | 阅:  转:  |  分享 
  
员工离职、免职、资遣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人事管理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离职、免职之规定:

(一)经(副)理级以上人员应于三十日前提出申请,会呈总经理核决后始准离职。

(二)前项人员之外各级正副主管,应于二十日前提出申请会呈副总经理核决,转报总经理后始准离职。

(三)前二项人员以外之一般人员应于十五日前提出申请,会呈经理核决,转报副总经理后离职。

第三条:资遣之规定:

(一)本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资遣人员之一部或全部:

(1)因公司营运政策需要精简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2)员工对于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3)员工惟患急性传染病,有传染之卢者。

(二)资遣员工预告期间规定:

(1)服务满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2)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3)服务满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三)资遣员工除发给预告期间之薪资,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

在本公司继续经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将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

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公司员工离职经核准后,由人事单位将“离职通知单”

给予通知当事人,于七日内办妥离职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给付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约雇期满或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

信而受损害之处者。

对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工作之员工,实

施暴行或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论知缓刑或未准

易科罚金者。

违反人事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

故意毁损公物,或故意泄漏营业上要密,致公司受有

损害者。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职三日,或一个月内旷职达六日或

一年内旷职达十日者。

第四条:离退职人员应依规定办妥移交手续和离职手续,未依规定办妥

手续者,依规定处理之。

第五条: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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