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012-02-18 | 阅:  转:  |  分享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目的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已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财务部全体人员

3引用文件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3.1GB/T800-2001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制度》

(及其它上级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或文件)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4.1.1原始凭证: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署、传递、汇集、反馈,应做到真实、完整、正确、清晰、及时,具体要求如下:

4.1.1.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名称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4.1.1.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4.1.1.3凡填有大写和大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1.1.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出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4.1.1.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1.1.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1.1.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4.1.2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4.1.2.1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付款的记帐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带有日期的“收讫”、“付讫”章。

4.1.2.2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4.1.2.3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加盖“附件”章。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基本内容),进行结算。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4.1.2.4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用红字编制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注销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日某号凭证”,同时用蓝字重新编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日某号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整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编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4.1.2.5对于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签章齐全。对伪造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4.1.3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具体要求如下:

4.1.3.1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4.1.3.2对于各种记帐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号码,凭证种类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1.3.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复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共同签名盖章。

4.1.3.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的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带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可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4.1.3.5必须按照全国的统一会计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在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及需要登记明细帐的明细科目。

4.2会计帐簿

4.2.1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4.2.1.1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4.2.1.2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定期打印,连续编号,经审查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盖章。

4.2.1.3启用会计帐簿,应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盖章。

4.2.2总帐和明细帐应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4.2.3应按照规定,定期(按月或按季、按年)结帐,结帐前,要求做到将本期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4.2.4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务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4.3财务报告

应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上级主管单位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含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4.3.1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4.3.2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各个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如有变动,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4.3.3各种会计报表中所规定的补充资料,都要填列齐全,内容完整。

4.3.4应当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等。

4.3.5会计报表由单位领队、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人员审阅,并签名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4.3.6报出的会计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报表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4.4现金票证管理

4.4.1严格按《现金管理办法》办理现金收付,做到当日发生的收支当日记载现金日记帐。

4.4.2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帐始终保持一致,并做到每天至少核对一次。一旦发现多、缺现金,应即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抓紧时间查找原因,不得因短缺金额不大自行垫付了事。多出现金在两天内不能查明原因的,应入帐挂应付款待查,不得自行处理和调剂余缺。

4.4.3不能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4.4.4妥善保管各种有价证券,并保持帐、证一致,登记造册。

4.4.5保险箱内不得存放私人钱物和单证。

4.4.6销售收入的现金全部解交银行,不得坐支。

4.5银行结算管理: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4.5.1正确签发各类支票和其他结算凭证,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开出发票(收据)单位一致。

4.5.2借出支票必须凭有权批准人签字同意的支票令用单,支票收回时立即注销领用单。尚未收回的借支支票数,必须与保留的支票领用单完全一致。

4.5.3借出支票应在支票上写明借出当天的日期和用途,能确定收款单位的,还应填明收款单位,严禁借出不填写任何栏目的有效空白支票。

4.5.4向银行购入空白现金及转帐支票均应登记,作废的现金支票应与当月银行存款对帐单一道保存。

4.5.5不签发空头支票,不漏盖支票印鉴,不出借银行帐户,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银行帐户办理一收一付的结算业务。

4.5.6坚持做到空白支票和银行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

4.5.7每月由非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交财务主管审核并签章,对超出一个月的未达帐应逐笔查明原因及时催办,原则上不得出现满三个月的未达帐,确因特殊情况一时无法入帐的,应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清理措施。

4.5.8从银行取回的各种单证需交器材部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必须用专门簿册,逐笔登记,由收件人签字认可,返回时及时注销,以防遗失并明确责任。

4.5.9本单位的银行存款余额属企业机密,除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及科内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告知外,不得告知他人。

4.6发票收据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办法》。

4.7会计工作交接

4.7.1会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4.7.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4.7.3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而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对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应进行全面清理,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对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4.7.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的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4.7.5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的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一致,不一致的,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各项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调节表调节相符;各项财务物资和债权债权、债务的明细余额要与总帐有关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换。

4.7.6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4.7.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7.8为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

4.7.9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8会计电算化:

操作人员不得经管现金、银行存款;操作与审核会计凭证,不得同是一人。

4.9会计监督:

4.9.1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4.9.1.1财经纪律、法规、规章;

4.9.1.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4.9.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9.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订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4.9.1.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4.9.2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9.3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4.9.4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9.5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4.9.6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4.9.6.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4.9.6.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4.9.6.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9.6.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4.9.7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



献花(0)
+1
(本文系zrynhzp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