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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抽放管管理规范(定)
2012-02-19 | 阅:  转:  |  分享 
  
关于切实做好矿井瓦斯抽采管路管理的通知

六矿:

为切实做好瓦斯抽采管路的管理,提高瓦斯抽采效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条:各矿应根据井巷状况、抽采方法、瓦斯治理及矿井发展规划等,认真设计瓦斯抽采管路安装方案,确保抽采管路安装的合理性、可靠性和安全性,避免或减少频繁更改主、干管路。

第二条: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前必须有专门的管路安装设计,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瓦斯抽采管路直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并与瓦斯抽采泵的能力相适应。抽采管路按经济流速5~15m/s和最大通过流量来计算管径,抽采管路的备用量可取10%的富裕系数;

2、抽采管路应敷设在曲线段最少、距离最短的巷道中;

3、抽采管路应敷设在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中,避免撞坏漏气。一般设在回风系统的巷道内。若设在运输巷内,应将管路架设一定高度并加以固定及防护,防止机车或矿车掉道撞坏抽采管路;

4、抽采管路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轨道井(上山、下山)中,特殊情况需布置在轨道井(上山、下山)中,必须制定防跑车撞坏管路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必须保证抽采管路安设路线(地点)的合理性,管路发生故障时,管内瓦斯严禁涌入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有人作业的地点;

6、瓦斯抽采管路布置应充分考虑到运输、安装、维修和日常检查的方便等。

第三条:地面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尽可能避免布置在车辆通行频繁的主干道旁;

2、抽采管路严禁与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和通讯电缆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

3、地面泵站的抽采管路应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防爆炸、防回火装置;

4、泵的进出口必须设置放空管(每台泵的放空管必须独立),管径应大于或等于泵的进、出口直径;放空管的管口应高出泵房房顶3米以上;放空管应在避雷器的保护范围内,且上空严禁有高压电缆或可能点燃瓦斯的其它物体;

5、抽采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也不得穿过其它管网,当必须穿过其它管网时,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6、通往井下的瓦斯抽采管路必须采取防雷措施等。

第四条:井下瓦斯抽采管路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为了防止瓦斯抽采管路锈蚀,主、干铁管路安装前应对管内外涂沫防腐剂。防腐材料可选用经过热处理的沥青、油漆等,外部涂红色以示区别;

2、安装管路时,应将管道敷设平直,坡度一致,尽量减少弯头,避免急转弯,管路转弯内角应大于130度;

3、上下山、大巷、石门宜采用料石墩或架子进行垫高,管路与巷道底板的距离必须大于300毫米;

墩或架子间距一般不超过5米,管路与墩或架子接触处应进行固定,防止移动;

4、在倾斜巷道中敷设抽采管路时,管路应设防滑卡,且用管卡将管子固定在巷道支架或别的支护材料上,确保管路安装牢固可靠。对于在坡度28°以下的斜巷,管卡间距一般为15-20米;

5、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的瓦斯抽采留管进入回风巷前,必须进行绝缘处理;

6、在有机车或矿车运行的巷道内敷设瓦斯管路时,应将管路牢固地悬挂在专用支架上,且管路离地高度应大于1.8米(采面回风巷留管除外),以便于行人和运输;

7、主管、干管、支管及钻孔联接管均应安设阀门及测试孔,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主干管路测试孔的前后端须留有5米以上的直线段,以消除涡流、紊流的影响;

8、管路外边缘距巷道壁的距离须大于0.1米,以便于检查和维护抽采管路;

9、抽采钻场、管路纵向拐弯、低洼、外界环境温度突变处及一定长度的管路(一般为200-300米,最长不超过500米)应设置放水器;

10、安设管路时,一般采用法兰盘或快速接头连接。采用法兰盘连接时,法兰盘中间应使用胶皮垫,且厚度不小于5mm,然后用螺丝加金属垫圈紧固,确保接头严密;

11、管径要尽可能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等。

第五条:采用钢丝绳吊挂抽采管路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应根据抽采管路的管径、管材及重量等合理选用不同规格的钢丝绳,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全系数不小于6)确定,并符合其它相关要求;

2、钢丝绳的吊挂间距宜小于5米。在管路积水处、除渣器或阀门两端等特殊地段,应适当加大钢丝绳的吊挂密度;

3、钢丝绳采用绳卡连接时,绳卡必须大于3个;

4、钢丝绳与抽采管路及吊挂支撑点连接必须稳固可靠,且钢丝绳不得被其它物体强烈挤压或摩擦;

5、吊挂抽采管路时,钢丝绳应吃劲,否则应及时处理;

7、吊挂抽采管路的钢丝绳应保证完好,断丝超过规定或锈蚀的钢丝绳严禁使用。

第六条: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的每趟主管路必须安设瓦斯抽采参数监控系统,监测抽采管道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

第七条:采用新型材质的抽采管路时,应按其说明书的相关要求进行安装。

第八条:对井口段的瓦斯抽采管路应按规定进行接地处理,防止产生静电。一是每条管道的两端必须安设辅助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欧姆;二是管道阀兰必须做良好的电器连接等。

第九条:瓦斯抽采管路与电缆必须分挂在巷道两侧,且不得与开关、电器设备等带电物体接触。

第十条:采煤工作面预留三通的高度应根据采高、巷道及顶板情况等确定,确保抽出高浓度瓦斯,并采用木垛、顶柱或其它方式保护好三通。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抽采管路的安设位置及高度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不得影响打钻、行人和运输等工作。

第十二条:抽采管路的运输、安装、回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三条:新敷设的瓦斯抽采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检验(试气压力一般为0.5至1个大气压),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瓦斯抽采管路安装结束后,必须由矿分管负责人组织安监、通风、生产、机电、运输等部门联合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更改瓦斯抽采管路前,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更改时,矿总工程师必须在矿调度室协调、统一指挥。

第十六条:各矿要加大瓦斯抽采管路的巡查力度,定期对抽采管路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瓦斯抽采管路与巷道边缘的距离小于0.1米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抽采管路被巷道挤压、损坏。

第十七条:瓦斯抽采管路、阀兰与矿车(机车)外边缘的距离小于0.1米时,必须停止矿车(机车)运行,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矿车、机车挤压瓦斯抽采管路。

第十八条: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巷修前,必须制定专门的瓦斯抽采管路保护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各矿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瓦斯抽采管路防腐蚀、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



二0一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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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深山居仕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