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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定稿)
2012-02-19 | 阅:  转:  |  分享 
  
关于印发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及处理制度的通知

六矿:

为了有效防范和遏制“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将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处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十月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一通三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要求,有效防范和遏制“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促进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的发展。

第2条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11号)的相关要求,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第3条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8]86号)的相关要求,建立公司“一通三防”隐患分级管理及整改治理制度。

第4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11号)的相关要求,建立“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5条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及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等。

?“一通三防”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7条矿井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处理制度。

第8条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处理制度解释权属公司。

第二章“一通三防”隐患认定

第9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矿井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10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详见附件1。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11条??????公司设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孙朝芦

副组长:徐再刚易国晶包庆林

成员:邓德华骆光敏麻竹林李民族杨金汉

杨永祥徐文聪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矿井通风部,麻竹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矿须设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第9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1、全面掌握公司所属矿井的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及其整改治理情况;

2、对“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3、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4、切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5、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等。

第四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第10条公司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一通三防”隐患。

第11条各矿要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职工参与“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的积极性。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12条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并将矿总工程师签字后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报告于每月5日前上报公司通风部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号码422402725@qq.com。隐患排查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通风系统: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的专用回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主要通风机运行是否可靠;是否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系统是否合理;进回风系统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可靠、防逆转装置是否完善等。

2、瓦斯防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区域及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采掘工作面是否过老巷、遇地质构造及小窖;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措施是否符按计划施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的工作面或可能导致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抽采系统是否满足瓦斯治理要求;瓦斯抽采是否达标等。

3、监测监控:瓦斯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等各类传感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监控装置是否齐全;断电是否灵敏可靠;监控是否有效等。

4、防灭火:井下巷道、密闭内的一氧化炭、温度以及其它气体是否符合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防灭火措施是否按设计施工;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空区防灭火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防灭火设备是否完好等。

5、综合防尘:粉尘传感器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巷道内粉尘是否积聚;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是否超标等;

6、总结上月“一通三防”隐患整改情况,预测本月“一通三防”隐患。

7、对可能存在的其它“一通三防”安全隐患等。

第13条矿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公司总经理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排查防突管理制度、机构人员设置、防突培训、瓦斯治理工程进度、安全投入、区域及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

第14条各矿上报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由公司通风部汇总后上报公司总工程师,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矿井具体负责实施,公司安全监察局负责督促落实。各矿上报的“一通三防”一般隐患,由公司通风部负责督促落实。

第15条“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第16条重大隐患的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负责治理的责任人、治理期限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17条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制定“一通三防”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间。

第18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对隐瞒、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公司将严肃追究矿总工程师的责任。

第19条各矿必须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

第五章“一通三防”隐患分级管理及整改治理制度

第20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一通三防”隐患分级管理及整改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工程师是公司“一通三防”隐患分级管理及整改治理的技术负责人。

第21条矿井是本矿“一通三防”隐患分级管理及整改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是本矿井“一通三防”隐患分级管理及整改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是本矿“一通三防”隐患分级管理及整改治理的技术负责人。

第22条???“一通三防”一般隐患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等,并组织实施。

第23条“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等,并组织实施。

第24条矿井不能解决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制定整改方案。“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重大隐患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四)重大隐患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重大隐患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六)重大隐患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25条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经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和矿井通风部备案;

第六章挂牌督办制度

第26条公司通风部负责对公司范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矿长负责对本单位“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27条矿总工程师负责对本单位“一通三防”一般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28条“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周一必须向公司总工程师和通风部主任汇报一次“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整改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等情况,直至消除隐患。

第29条“一通三防”一般隐患单位的总工程师每天必须向通风部调度汇报一次“一通三防”一般隐患整改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等情况,直至消除隐患。

第30条公司矿井通风部、安全监察局必须建立“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档案,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七章隐患注销

第31条隐患注销: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隐患治理完毕,可以注销。

1、隐患治理措施全部完成;

2、治理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第32条??一般隐患由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确定隐患注销。

重大隐患首先由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公司矿井通风部提出申请,最后由公司矿井通风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确定隐患注销。















附件1:“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认定办法

一、矿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认定为“一通三防”重大隐患。

(一)通风系统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无专用回风巷的;

3、“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包括密闭内氧气浓度大于12%)、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失效的。

4、新建、改扩建矿井、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

5、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

6、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工作面供风的;

7、掘进工作面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的;

8、主备局部通风机不能自动切换的等。

(二)瓦斯防治

1、“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防突领导小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的;

(5)未进行区域措施检验、区域验证的;

(6)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

(7)工作面预测有突出危险,未采取局部防突措施的;

(7)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后,未进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8)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9)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3、未执行“先探后掘、有疑必处、逢揭必抽”措施的。

4、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四人连锁放炮”放炮制度的。

5、瓦斯治理工程未与采掘工作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超前投入使用的。

6、未严格执行瓦斯排放制度的。

7、“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传感器的种类设置不符合要求;

(6)监控中心站无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

(三)防灭火

1、“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6)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2、密闭内氧气浓度大于12%,未采取措施的。

3、采掘工作面采空区以里未执行采空区喷雾洒水规定的。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煤工作面未安设束管监测系统。

5、未严格执行公司气体分析制度的。

二、除上述隐患外的其它“一通三防”隐患议定为“一通三防”一般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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