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发票录入传递流程表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管理码 正常企业 □金税卡丢失;□金税卡被盗;□金税卡损毁;□纸质发票丢失;□纸质发票被盗;□纸质发票损毁;以上情形(在□内打钩)发生时间年月日。
失控发票代码:对应发票号码:
非正常企业 1、□属于非正常户:非正常户认定时间年月日;
2、□属于稽查部门案件查处中发现的走逃企业:确认为走逃企业时间年月日;
3、□属于逾期仍未报税企业。
(在□内打钩。逾期仍未报税企业由报税部门确认) 未发售发票 □纸质发票丢失;□纸质发票被盗;□纸质发票损毁;以上情形(在□内打钩)发生时间年月日。(仅属于该情形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管理码”不必填写)
失控发票代码:对应发票代码:
以上三类情形应由认定人、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分别签字。
责任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局长(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公章) 传递 以上信息认定部门应迅速传递至发票发售部门。
本表信息移交人(签字):发票发售部门接收人(签字):
交接日期:年月日 失控发票录入 失控发票录入人员录入失控发票信息前,应通过报税系统和发票发售系统检查确认待录入的失控发票代码和号码。(除未发售发票外,一般不得通过“失控发票登记/失控发票手工录入”菜单录入失控发票信息。)
录入的失控发票代码:对应发票代码:
录入人员(签字):录入日期:年月日
注:1、各地凡一次录入5份(含5份)以上失控发票时,录入前应报告市局;
2、本表一式两份,信息移交人和接收人各一份。
文书样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适用地区:
全国
发文时间:
1995年06月06日
发文字号:
国税函【1995】第292号
法规正文:
目前,各地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情况较为严重,不法分子利用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案件屡有发生。为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将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二、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四、实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这一办法后,各地税务机关不再相互传递专用发票遗失通报,可对照《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及字轨号码审核进项发票。五、“遗失声明”的具体刊登办法由中国税务报社另行通知。六、本通知的第二、三、四、五项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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