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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管理规定
2012-02-25 | 阅:  转:  |  分享 
  
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条公司、各部门根据本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确定相应的会议,会议定期、定时、定人召开。

第二条会议必须要有纪要,重要会议必须会签确认。

第三条会议纪要应编号、及时、规范,按分级管理要求分发、存档、上报(条件许可可通过电子邮件传递)。

第四条与会者到会必须有准备,发言坦诚、有序、严肃、精炼。

第五条与会者必须对会议内容贯彻执行,做到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

第六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迟到。迟到每次50元,无故缺席每次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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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杨广瑞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