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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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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补充规定 点击次数:1发布人:教务处发布时间:2008-06-3021:30:33 闽医大〔2008〕186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和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闽教高(92)038文]以及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2005年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学位[2005]19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特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补充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申请人应在本科毕业(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一年内通过我校组织的三门学士学位课程(英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未能通过者,自动失去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三)在学期间在我校报名并参加我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含425分)者,认定为英语成绩合格,可申请学位课程英语免试。 第二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程序 (一)申请人应在本科毕业(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自学考试毕业生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医科大学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递交有关材料。 (二)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福建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2005年7月3日校学位委员会通过),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于每年3月上旬或9月上旬向校教务处报送初审报告及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需附学生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 (三)校教务处负责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于每年3月下旬或9月下旬通过校园网公布复审合格名单。复审合格者方可参加学位课程考试。 第三条学位课程考试 (一)英语为全校统一考试科目。各专业学位课程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大纲由校教务处参照我校相同普通本科专业的要求并结合成人教育教学计划予以确定,并定期在校园网公布。 (二)学位课程考试由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年5月上旬和11月上旬,考试具体安排一般提前两个月在校园网公布。 (三)符合学位课程考试条件的申请人,在本科毕业(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后一年内有两次学位课程考试机会。申请人应于每次学位课程考试前两个月(即每年3月上旬和9月上旬)向学院(部)递交报名考试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行放弃当次考试机会。申请考试者名单经学院(部)审核汇总后报校教务处。申请人应自行通过网络等途径,及时查询学位课程考试的具体科目、时间和地点安排等相关信息。 (四)学位课程考试属校内组织的水平考试,其考试管理参照我校有关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通过资格审查且三门学位课程成绩合格者,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相关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书,未获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条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学位课程考试作弊等情况,一经查实,对于申请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于已授予学位者取消其学位,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校原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008年6月3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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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好好爱我吧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