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福建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12-03-09 | 阅:  转:  |  分享 
  
福建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点击次数:1发布人:教务处发布时间:2005-11-1519:27:27 (2005年7月3日校学位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完成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所有考核成绩均及格,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2.0及以上; 2.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3.在校期间未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条学位授予工作由院(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本院(系、部)本科毕业生的各项学习项目的考核成绩、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于学生修业期满后一周内,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初审名单。初审名单报教务处复核后,统一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各类本科生。 第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关闭 台江校区:福州市交通路88号(350004)上街校区: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学园路1号(350108) Copyright?2008-2010福建医科大学教务处

献花(0)
+1
(本文系好好爱我吧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