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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读书的法治意义
2012-03-10 | 阅:  转:  |  分享 
  
法官读书的法治意义

李军毅

党的十七大明确把“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与“建设学习型政党”作为重要战略目标。笔者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读书不仅是高校教师、理论工作者、法科学生的事情,对于从事法律实践的法官也具有举足轻重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读书是法官砥砺德性陶冶情操的有效方法



中国传统观念认为读书是知识分子的事情,更有人认为读书仅仅是教师、学生的“专利”。于是,读书成为特定人群的职业,而不是个人的一种生活方式,更不是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这样,只有学校是读书的地方,走出校门就没必要读书了;当学生就读书,不当学生就不用读书。实际上,书是人类智慧的结晶,读书不仅可以汲取前人的知识与智慧,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高瞻远瞩(本人不相信任何无需站在巨人肩膀之上的巨人),而且还可以砥砺德性,陶冶情操,完善灵魂,这正是读书的终极价值。在这一意义上,读书不是一种职业,而是一种生活状态(实际上,西方社会已经实现了这一点),一种至真、至善、至美的生活状态。这种生活状态不是特定人群的专利,而是个人快乐生活的基质,民族发展进步的动力。因此,个人必须树立“终身读书”的理念,养成“终身读书”的习惯,践行“终身读书”的生活方式,最终通过读书铸造“个人之魂”与“民族之魄”。



不读书表面上是不愿学习,不善于学习,本质上是一种不谦逊的态度——自以为是,无视人类集体智慧,对他人有益经验不屑一顾。一个不谦逊的人既不可能在事业上有所成就,更不可能快乐的生活。更有甚者,不仅自己不快乐,还要别人不快乐。读书的最高境界不是功名利禄,而是使自己快乐,让他人快乐。基于此,读书是谦逊的表现,谦逊是个人快乐、他人幸福、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



当下中国,物质文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守住成就并继续推动社会主义事业,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必须继续发扬谦虚的工作作风与生活态度,正确对待人类文明成果,挖掘人类集体智慧。时间流失,历史一去不复返,唯有“读书”才能够回顾历史,正视当下,展望未来。可能正是基于此,党的十七大首次明确提出构建“学习型社会”之理想。上述读书的普适性意义,对每一个人都适用,法官也不例外。



二、读书是法官获得中国特色法律理念的基本手段



法律是理念与技术的复合体。法律理念承载着法律的精神与价值,属于观念法(具有超验性,大体上等同于西方法学中的自然法)的范畴,因此理念之于法律,犹如灵魂(或者说思想意识)之于人;法律技术承载着立法、执法、司法的技艺,属于实在法的范畴,因此技术之于法律,犹如肉体之于人;理念之于技术,犹如灵魂之于肉体。在这一意义上,没有理念的法律将行尸走肉,毫无脉脉温情(这一点对于中国这个具有悠久“情”、“理”传统的社会,特别重要)。然而,读书是获得法律理念的最佳途径。



读了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式的古典政治哲学,我们理解了古典法律理念:规驯人的灵魂,控制人的欲望,秉承义务本位;读了马基雅维利-霍布斯式现代政治哲学,我们理解了现代西方法律理念:“规驯”人的行为,满足人的欲望,秉承权利本位;读了儒家的经典著作,理解了中国古代法律理念:仁爱大同,中庸和谐,无讼是求。不同的法律理念,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并形成了不同的司法技术。中西法律理念之差异,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法律技术(包括创制法律的技术与适用法律的技术)。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技术的甄别与运用取决于法律理念。然而,法律理念又取决于客观物质生活条件。中国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本质上是由中国历史传统与当下中国问题所决定的社会结构模式与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三个有利于”与“社会和谐”(它们是客观的社会实践,而不是抽象的意识形态)既是衡量这种社会结构与生活方式好坏的唯一标准,也是检视中国法律理念正当与否的标准。相反,西方法律理念(如西方式的自由、民主、法治、人权,它们是意识形态,而不是客观社会实在)既不应该成为衡量我们这个社会的标准,更不应该摇身一变直接成为中国法律理念。



法官要培育中国特色法治理念,必须洞悉中国人的价值追求,了解中国文化传统,廓清中国(特备是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认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理解中国社会结构与当代问题。获得这些知识既不能靠道听途说,也不能靠经验感觉,而必须依赖于理性地读书。阅读“历史”,理解“当下”,阅读“当下”,理解“未来”;阅读“前人”,理解“自己”,阅读“自己”,理解“社会”。其实,社会是人的集合,理解自己所在的社会,就是理解自己所在民族的精神品格。唯有如此,中国法律理念才可能以中国社会为土壤,形成自己的特色。



三、读书是法官培育中国特色法治信仰的必然要求



近一百年,中国“政治家”始终致力于探索、解决中国问题。如果说直面并力求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人都是政治家(古典政治哲学也秉持这种立场),那么法官当然是政治家的组成部分,马锡武审判方式的创立者就是法官中的政治家。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国体的建立与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充分说明以中国共产党为首的政治家集体所探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正确的。与此同时,中国知识分子也对中国问题与道路做了许多理论探讨。然而,由于西方政经强势与西学东渐,学习与吸收西方文化是中国近代理论的源头。时至今日,这种局面(对西方文化的学习与吸收)虽有所改观,但仍然是中国学术研究的主流,中国法学也是如此。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中国学术的话语体系与价值观念几乎全盘西化,最后连研究的问题都是西方的。甚至不少理论家秉承西方价值观念,梦想在中国全面实现西方的自由、民主与法治(我支持有中国特色的自由、民主与法治,反对西方式的自由、民主与法治)。例如,许多法学家强调法院裁判在法治中的意义,而忽视调解等其他解纷机制对于在定纷止争、依法治国、公平正义与服务大局等方面的意义。可喜的是,随着经济发展、国家强大,中国法学的问题意义越来越强烈,这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也正是在关注、探索、解决中国问题这一意义上,笔者认为中国政治家更可爱。



改革开放开创了一个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伟大时代。这个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新时代要求政治家不仅要解决问题,而且还要方法得当。后者(即方法)正是新时代的新要求。现行《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手段。但可以肯定,法治要植根于中华民族并成为政治家的信仰,从而真正践行法治,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必须首先理解法治的内涵与历史以及中国传统文化与当下中国问题,继承人类优秀法治成果,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描绘中国法治道路。然而,读书既是“理解”的孪生兄弟,也是“继承”的基本手段,更是回溯历史、正视当下、展望未来的有效方法。在这一意义上,读书是探索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必要条件。



如果说法院是探索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前沿阵地,那么法官就是这一前沿阵地中的先锋队。作为先锋队,法官不仅要站在历史的高度理解、信仰法治这一“战略”,还要在法治条件尚不成熟的历史背景下总结出一套现实这一“战略”的“战术”,以解决具体法律问题。这是中国法官面临的双重任务——既要培育中国特色法治信仰,还要创造一套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技术(法治比较成熟国家,法治已经成为一种信仰,因此仅面临着后一问题)。这一双重任务在法治成熟的国家相辅相成、密不可分,但在正迈向法治的国家,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因此,法官不仅要有权宜之计的智慧,也要有高瞻远瞩的韬略。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正确理解宪法与法律,还要顺应历史趋势,把握政治生态,体察风土人情,洞悉案件事实,捕捉当事人心理。唯有如此,司法才能不仅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又能实现人民利益、党的利益与法律尊严的高度统合。



双重任务要求法官必须具备一个复合型的知识结构:不仅需要具备系统的法律(学)知识,还需具备一定的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这种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决定了法官要在审判中读书,在读书中审判,只有审判与读书齐头并进,双管齐下,法治的战略与战术才可能有机结合。不在审判中读书,不在读书中审判,结果是要么只有“美好”的“路标”,而不能脚踏实地(地解决当下社会的具体问题);要么只能埋头苦干(地解决具体问题),而不知路在何方。



四、读书是法官生产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必经之路



纵观世界各国历史,成熟的法治理论是法治的要素之一(另外两个要素是“良法”与“守法”),而成熟的法治理论必须具有自己的问题意识,理解与解决这些问题是法治理论的核心。具体说来,中国法治理论必须关注中国问题,这些问题是其他社会所不曾面临的。在这一意义上,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法治及其理论(不同于他国)的特色。因此,“中国特色法治”及其理论不是口号,更不是人为杜撰的“意识形态”,而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实。



从主体上看,当下中国法学是学者主导型的。由于近代中国法学起源于学习、介绍、吸收西方法律制度与法治思想。也由于法学理论的生产者(主要是学者)无法直面中国社会,体察中国问题的特殊性。因此,无论是问题意识,还是学术风格,学者主导型的中国法学严重“西化”,虽然具备相对成熟的学术方法,但问题意识缺乏。与之相反,中国司法实践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己任,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但缺乏学术意识与学术方法,以至于没有普遍形成关注中国问题的理论成果。笔者认为,培养学术意识,掌握学术方法,把中国法治实践理论化,是当代中国法官的历史使命之一。



首先,理论是保存、提升、分享经验的主要方法。法官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这些经验如果不被文字化、理论化,就不可能得以保存并广泛传播进而成为社会共识,更不可能成为人类集体智慧的组成部分。另外,任何个别经验现象都是一类现象的代表,因此不仅要看到个别现象,还要看到类现象,并抽象出它们的共性,从而提炼出“真问题”。在此基础上,认识问题的社会背景,分析问题的产生原因,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法。这是一个从个别到一般、从特殊到普遍的理论形成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个别经验被提升了得以升华,法治理论得以形成。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应既是一个定纷止争的仲裁者,又是一个法治理论的生产者。作为一名法治理论的生产者,他肩负着教育公民理解法律、接受法律与信仰法律(笔者认为这三者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的历史责任,。



其次,法官的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前文所言,中国特色法治必须围绕中国问题来构建,不关注中国问题的法治理论不可能具有中国特色,是“假理论”。法官直面中国问题,决定了法官的法治理论更有可能具有中国特色(因为生活决定观念,观念决定理念)。因此,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理论,法官具有天然优势。目前,党和国家虽然明确提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但这方面的理论成果其实还很少,基本上没有成为中国法学理论的主体。然而,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必将得以彰显,逐渐成为中国法学理论的主流。法官的天然优势与历史使命,决定了他们将成为这一历史进程的直接推手。届时,学者型法官大量涌现,一改学者作为法学理论主要生产者的局面,形成法官与学者平分秋色的法治理论生产者群体。



唯有通过读书,法官才能逐步培养理论研究的学术意识,形成一套完善的学术话语,掌握基本的学术规范,具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学术能力,在此基础上才可能促成法治经验与中国问题的理论化,生产出高质量的理论成果。因此,读书是通向理论世界的唯一桥梁。







结语



法官不仅应该“精益求精审判”,还需“持之以恒读书”。唯有如此,法官才可能成为既懂司法技能又有学术思维的法律人,从而丰富个人生活,提升司法品质,促进特色法治实践与理论茁壮成长,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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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成意,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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