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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济法
2012-03-20 | 阅:  转:  |  分享 
  
六、经济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经营性;行为的违法性;结果的危害性。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反不正当竞争法

(1)假名冒牌。4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自己商品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独占排挤。

(3)行政垄断。

(4)商业贿赂。

(5)虚假宣传。2种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

(7)倾销。4种行为例外: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的商品。

(8)搭售及附条件交易。

(9)不当有奖销售。5000元。

()诋毁商誉。

(11)串通招投标行为。

(二)产品质量法

1.产品质量产品质量监督(1)产品质量(2)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制度。

2.产品质量义务(1)生产者的义务。

(2)销售者的义务。

3.产品质量责任。(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附:(2002-2003A单选42)依据《产品质量法》,不属于生产者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是: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D.生产者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了说明的。(答:D注:《质量法》第41条第2款)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的权利。(1)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权。

(4)公平权。

(5)求偿权。

(6)结社权。

(7)获得知识权。

(8)人格尊严权。

(9)监督权。

2.经营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25条规定了9项义务:

(1)遵守法律(第16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接受监督(第17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安全保障(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诚信经营(第19、20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5)出具凭证(第2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瑕疵担保(第22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三包”责任(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公平经营(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9)尊重顾客(第25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3.争议的解决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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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乘风109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