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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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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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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DBJ01-611-200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StandardonFireSafetyEvacuationSignsInstallation

2002-08-29发布2002-09-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StandardonFireSafetyEvacuationSignsInstallation

DBJ01-611-2002

主编部门:北京市消防局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2002北京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2]1157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消防工程工作需要,现将由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北京市消防局等单位参与编制的北京市地方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编号DBJ01-611-2002)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OO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目录

1总则2术语3设置要求3.1一般规定3.2设置场所3.3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设置3.4其他要求4施工、验收与维护4.1施工要求4.2验收要求4.3维护

1总则

1.0.1为了合理的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保障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和方便救援,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中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施工、验收与维护。1.0.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设计选用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证合格。1.0.5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与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2.0.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Firesafetyevacuationsign用于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时起指示作用的标志。2.0.2疏散指示标志Evacuationindicatorsign用于指示疏散方向和(或)位置、引导人员疏散的标志,一般由疏散通道方向标志、疏散出口标志或两种标志组成。2.0.3疏散导流标志Evacuationguidingstrip疏散指示标志的一种,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续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2.0.4警示标志Prohibitingandinducingorwarningsign警告和提示疏散人员采取合适安全疏散行为的标志。2.0.5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Electricityluminglightingfiresafetyevacuationsign通过电源和场致发光方式发光显示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2.0.6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Light-cumulatingfireevacuationindicatorsign通过光源照射,并在光源消失后仍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发光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3设置要求

3.1一般规定3.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3.1.2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标志内容应清晰、简洁、明确,并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或重复。3.1.3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3.1.4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且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符合日常情况下的要求。3.1.5疏散导流标志应沿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设计路线设置。

3.1.6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系统中,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宜用作辅助标志。

3.2设置场所3.2.1下列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1高层民用建筑(二类高层组合式单元住宅除外);2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礼堂、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开敞、半开敞式菜市场除外)、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服务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3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单层、多层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4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公共服务设施;5车位不少于50辆的单建、附建汽车库;6综合楼、写字(办公)楼、旅馆、图书馆、档案馆、教学楼、科研楼、学生宿舍楼等其他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7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3.3消防安全标志设置3.3.1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并宜采用相对集中的供电方式(可按楼层、防火分区等划分供电区域),当数量较少、布置分散时可采用自带电源供电;2对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候机楼、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大中型体育馆和商店及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其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小于20min;3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34cd/m2,但任何小区域内的亮度不应大于300cd/m2且不应小于15cd/m2,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小于5:1。4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3.3.2设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场所和部位的正常电光或日光照度,对于荧光灯,不应低于25lx;对于白炽灯,不应低于40lx;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表面的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lx。3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30min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0.1cd/m2;3.3.3本规定第3.2.1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建筑和场所,应在其安全出口上设置电光源型安全出口标志。3.3.4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旅馆、学生宿舍以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内,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3.3.5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保龄球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病房楼等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商店、礼堂、体育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当疏散走道为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时,除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外,还应设置疏散导流标志。3.3.6塔式及一类通廊式高层住宅的疏散走道或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电光源型疏散指示标志。3.3.7高层建筑或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会议室、多功能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地下建筑中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活动场所的疏散出口处,应设置电光源型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3.3.8车库的车辆和人员疏散通道和疏散出口上应分别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4其他要求

3.4.1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指示标志宜设在靠近其出口一侧的门上方或门洞两侧的墙面上,标志的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30cm。在远离安全出口的地方,应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3.4.2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cm;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cm,长度不宜小于30cm;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3.4.3疏散走道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含设置在地面上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疏散导流带)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且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设置在墙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10m;2当设置在地面上时,其间距不应大于5m;3当与疏散导流标志联合设置时,其底边应高于疏散导流标志上边缘5cm;4当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标志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3.3.1条的规定,蓄光型标志的间距应符合视觉连续的要求。3.4.4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应采用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且不宜大于2.5m,间距不应大于20m。疏散指示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宜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若无法避免时,应在障碍物上增设标记。3.4.5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通向安全区域、避难区域的门,宜在门扇距地面1.1m~1.5m范围内,设置“推开”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为单向时,必须在顺疏散方向一面的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设置“拉开”标志。3.4.6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扇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并宜设“推开”标志。室内疏散走道或室外通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的标志。3.4.7在电梯及自动扶梯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电光源型或蓄光型指示警告标志,标示火灾时不得使用。3.4.8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应与疏散人员的观察距离相适应,并应符合表3.4.8的要求:

表3.4.8最小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尺寸(m)观察距离L正方形标志的边长或长方形标志的短边圆环标志的内径三角形标志的内边L≤2.50.0630.0700.0882.5<L≤4.00.1000.1100.1404.0<L≤6.30.1600.1750.2206.3<L≤10.00.2500.2800.35010.0<L≤16.00.4000.4500.56016.0<L≤25.00.6300.7000.880L>25.01.0001.1101.400注:观察距离应从最远疏散点至最近标志的距离计算。

4施工、验收与维护

4.1施工要求4.1.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固定牢固。安装时,可采用粘贴、悬挂、铆固、镶嵌等固定方式。4.1.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安装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附着设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用钉子固定时,对于三角形标志,其固定点不应少于3个;对于圆形、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其固定点不应少于4个。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2采用粘贴方式固定时,应将标志的背面均匀满涂胶粘剂或在其边缘、中心点上均匀涂胶固定;3采用悬挂方式固定时,悬挂杆(线)不应少于2根,悬挂后不得倾斜。较轻的标志应考虑其固定后,不易晃动,宜采用支架悬挂;4采用柱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用螺栓、管箍等与标志杆可靠固定。4.1.3当在平整、干燥的物(墙、地)面上安装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可采用双面胶带将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直接粘贴固定。当不适合粘贴时,宜采用铆固或悬挂的方式固定。4.2验收要求4.2.1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应按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4.2.2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应检查下列内容:1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检查,设置位置、数量及其合理性;2建设单位自检自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和国家相关消防产品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4.2.3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外观应完整、无明显缺陷、安装牢固;对于同一疏散路线上的非连续性指示标志,其间距应均匀;2对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按不小于安装总数的10%进行主、备电源切换试验;3对于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使用环境的照度值,应不低于国家消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时使用的试验激发照度值;对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通电检查其亮度性能,亮度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4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急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本规定第3.3.1条的要求。4.3维护4.3.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验收合格后,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视觉检查并做记录;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4.3.2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及其照明灯具等安装验收合格后,每半年应至少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1破损或丢失;2环境照度达不到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激发照度。

附加说明

1本标准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2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单位主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大连路明发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谭林峰、赵可伟、龚旻枫、倪照鹏、吴洪有孙冬远、白京华、肖志国、姚增硕、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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