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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票业务及常见问题
2012-04-04 | 阅:  转:  |  分享 
  
红字票业务及常见问题

红字票相关业务规定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专门下发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对于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红字发票)做出了新的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要求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购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中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常见问题

1、实现红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化管理后,企业开具发票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主要是企业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包括废旧物资发票)时发生了变化,升级前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必须输入对应的正数发票代码、号码,升级后采用直接开具功能时则必须输入通知单编号。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及各种类正数发票均无变化。

2、如果企业在开票系统升级为V6.13之前已经取得了手工通知单,升级后需开具该张红字发票,此时是否需要重新申请通知单?

答:不需要,企业可以根据已获得的手工通知单来开具该张红字发票,在使用旧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需按下述方式输入16位编号,其规则为:编号前十位固定输入1234569911,后六位为旧通知单编号的末6位(若旧通知单编号超过6位,则取其后6位;若不足6位则前面填0补齐)。但需注意,必须在2008年11月30日之前使用上述编码规则进行开具。

3、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点击“负数”按钮后需选择“直接开具”或“导入红字发票通知单”,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分别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答:“直接开具”是指销方在获得通知单后,采用手工输入通知单编号等信息的方式开具红字发票。销方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通知单后都可以使用该功能开具红字发票。“导入红字发票通知单”是指销方采用直接导入从税务端获得的通知单电子文件来开具红字发票。只有在销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下,才能从销方税务机关导出通知单电子文件。通知单电子文件命名规则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年月’+‘序号’+‘校验位’.XML。

4、在利用“导入红字发票通知单”功能开具负数发票时,选择了XML文件,但系统提示“非本企业红字发票通知单,不能开具”或“通知单号校验未通过”,是何原因?

答:这是由于选择的XML文件不是从税务端导出的合法通知单文件造成,例如可能选择的是本企业开具后导出的红字发票申请单文件或不合法的通知单文件。从开票系统中导出的红字发票申请单文件命名规则为:‘税号’+‘_’+‘开票机号’+‘_’+‘年月’+‘序号’,而从税务端导出的红字发票通知单文件命名规则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年月’+‘序号’+‘校验位’,对两者应加以区分。

5、直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必须输入通知单编号,那正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不是可以不输入?

答:是否输入正数发票代码、号码需视通知单内容而定,如果通知单上有对应的正数发票代码、号码,则需输入,否则,不需输入。

6、在开票系统V6.13中填开申请单时,什么情况下需要输入蓝字发票的代码与号码?

答:在购方申请开具并选择未抵扣与销方申请开具时需输入蓝字发票代码与号码,由购方申请开具且选择已抵扣时无需输入蓝字发票代码与号码。

7、根据获得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如果在尚未抄税时发现开具的红字发票有误,是否可以作废该张红字发票?作废后如果仍要开具此张红字发票,是否需要重新申请通知单?

答:在尚未抄税时,可以作废已开具的红字发票。作废后仍可根据原通知单开具正确的红字发票,无需重新申请开具。

8、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保存后的申请单进行修改与删除?

答:开票系统V6.13对已开具申请单的修改与删除没有时间限制,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或删除。

9、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时,分哪几种情况?

答:①专用发票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②专用发票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填报《申请单》时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③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④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0、销售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知单?

答:①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应该及时发现开票错误,若开票当月发现的则作废处理,次月发现的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若下下月才发现错误则可与购买方协商按照拒收处理。)

11、目前哪几类发票需要依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单才能开具红字发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受通知单的管理,其中对应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通知单上没有打印税额,左上角打印了“废旧物资”字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发票,不受通知单管理的限制。

12、同一份通知单可以对应多份红字专用发票吗?

答: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通知单与红字专用发票必须要一一对应。目前,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校验输入的通知单编号是否已开具过红字专用发票,从而避免一份通知单重复开具多份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况。

13、同一份蓝字专用发票可以对应多份通知单吗?

答:可以,一份蓝字专用发票可以分多次红冲,但在开具《通知单》时,系统将自动校验对应同一份蓝字专用发票的多份《通知单》的合计金额、税额是否大于该份蓝字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如果大于,则不允许开具。

14、通知单编号是全国唯一的吗?

答:是的,在防伪税控税务端系统填开通知单时,系统自动生成通知单编号,共16位,第1-6位是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第7-10位是年份月份,第11-15位是通知单顺序号,第16位是校验位,对前15位数字进行编码规则校验,可有效防止企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随意录入通知单编号。

15、填开红字发票申请单时可以填多少行商品?

答:《申请单》、《通知单》最多都可以填8行商品,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商品行数一致。

16、当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密文有误”或“认证时失控”或“认证后失控”时,还能开具《通知单》吗?

答:对于上述的问题发票已经转协查处理,防伪税控系统对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进行查验,发现为问题发票的将不允许开具《通知单》。

17、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通知单》如何进行“一窗式”比对?

答:企业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时,防伪税控系统自动判断该企业是否在当月申请开具了《通知单》,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对于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企业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内容为: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数据减去第14、15、16、17、18、19、20栏后的余额,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企业当月因开具《通知单》而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比对,二者的逻辑关系为前者大于或者等于后者。

18、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对《通知单》进行核销处理?

答: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纳税申报时,系统自动进行比对,用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采集的每张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以及对应《通知单》编号,与该张红字发票对应的《通知单》上注明的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进行比对,比对一致的系统自动核销《通知单》。

19、对于购买方是小规模企业或者非国税管户的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没有企业档案信息,如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通知单》,如何处理?

答:仅对应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情况,系统处理时在购方税务机关只查找专用发票的认证记录,如果没有,则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买方税号和销售方税号,传递到销方税务机关查找报税数据,看该份专用发票是否为《通知单》所列销售方开具的,《通知单》所列的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与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购销双方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一致,若一致则给予开具《通知单》。

20、在开具《通知单》时因某种原因未保存,再建立新的《通知单》时,《通知单》编号按顺序继续往下跳,为什么?

答:由程序设计编号分配机制决定的,填开《通知单》时,为解决冲突问题先分配了编号并显示在单据上,不保存则跳过此号。

21、对于非征期报税时,系统未提示《通知单》的核销处理情况,后续还会处理吗?

答:在下月征期报税时,系统会继续处理。

22、购买方申请开具《通知单》当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相符时,系统自动选中“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在实际中,遇到固定资产发票已认证或企业发票虽已认证,但因各种原因未抵扣进项,将无法开具《通知单》,如何处理?

答:可通过业务处理,先做一笔进项税再转出。

23、对于购买方所属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以及因开票有误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等情况,在蓝字专用发票未认证情况下开具《通知单》后,购买方又进行认证了,如何处理?

答:开具《通知单》后,系统自动查验90天后该份蓝字专用发票是否认证,若认证了则系统给出异常情况提示,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24、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是实时处理《通知单》的吗?

答:对于购销双方均是本省企业时,系统实时自动处理《通知单》,企业提交申请单后可立即开具《通知单》。对于购销双方是跨省企业的,需要通过总局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传递《通知单》来进行数据校验,各省系统每天自动同步2~5次(根据应用服务器数量有所不同),税务机关操作人员要告知企业第一天提交申请单,第二天有了数据校验结果后才能开具《通知单》。为了提高数据同步次数,操作员可以每半小时同步总局数据一次。

25.“红字发票通知单维护”菜单的作用?

答:“红字发票通知单维护”菜单是提供给《通知单》开具方使用的。若选择购买方开具,开具后可对《通知单》进行查看、打印、发送、修改和撤销操作;若选择销售方开具,开具后可对《通知单》进行查看、打印、修改、检测、撤销和导出的操作。另外还可以手工同步总局数据。

26.在“红字发票通知单维护”菜单中可以看到哪些《通知单》?

答:可以看到状态为:未发送、已发送、已接收、已退回、待查证、查证通过和查证未通过7种状态的通知单,其他状态的《通知单》可通过查询功能进行查询。

27.在“红字发票通知单维护”菜单中,哪些《通知单》可以打印?

答:只有状态为“已接收”和“查证通过”的《通知单》才能打印。

28.为什么有的《通知单》开具之后,点击“发送”或“检测”按钮之后,马上就可以打印,而有的不行?

答:如果《通知单》的购销双方属于同一省级税务机关,由于防伪税控系统已经省级集中,《通知单》在省内流转,因此点击“发送”或“检测”按钮之后,马上可返回《通知单》的验证结果,验证通过的可马上打印;反之,《通知单》需要通过总局的红字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进行省外流转,如果网络通畅且双方税务机关不进行人工同步总局数据的情况下,《通知单》在一天之内可得到验证结果,如果双方税务机关配合进行手工同步总局数据,则可在几分钟之内返回验证结果。

29.哪些《通知单》可以导出电子信息?

答:只有销方开具,且状态为查证通过的《通知单》才可以导出《通知单》电子信息。

30.哪些《通知单》可做撤销操作?

答:状态为未发送、已发送、已接收、已退回、待查证、查证通过和查证未通过7种状态的《通知单》可做撤销,即在“红字发票通知单维护”菜单中可以查询到的《通知单》都可以撤销。

31.哪些《通知单》可做修改操作?

答:状态为未发送、已退回和待查证的《通知单》可修改。

32.在“红字发票通知单处理”菜单中可以看到哪些《通知单》?可分别做哪些操作?

答:仅当销方税务机关处理接收到的《通知单》时使用该菜单,在此菜单中可以查询到由购买方申请开具且状态为已接收和已退回的《通知单》,对已接收的《通知单》可查看和退回,对已退回的《通知单》只能查看。

33.哪些《通知单》在报税之后需要等待蓝字专用发票90天认证期之后才会核销?

答:由销货方申请开具的《通知单》和由购买方申请开具,原因是“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通知单通知单未通过通知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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