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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保障税源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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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保障税源不流失



??发表日期:2008年1月23日????????【编辑录入:流转税处】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源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利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调节税款、偷逃税款的现象比较突出,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及后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二项文件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新要求,较以往有了新的突破和创新。据统计,从2007年1月份新政策执行以来,我市采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0468份较去年同期40048份减少19580份,减幅为49%。由此看来,以上政策有效促进了纳税人开票的规范性。现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的规定分类整理成表,以供执行相关政策时参考。

属于增值税抵税项目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的规定

不属于增值税抵税项目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的规定



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的范围及涉税处理要求

由销售方填报申请单的范围及涉税处理要求

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的范围及涉税处理要求

由销售方填报申请单的范围及涉税处理要求



情形一:蓝字发票已认证并已抵扣的。

处理要求: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暂依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红字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作记账凭证。

情形一:销方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蓝字发票的。

处理要求: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情形一:购买方未认证蓝字发票的。

处理要求: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情形一:销方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蓝字发票的。

处理要求: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情形二:蓝字发票已认证或认证不符(购方税号、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且税款未抵扣的。

处理要求: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后并可将税款列入当期进项。并暂依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如发票为以前月份认证的,购买方申请时,需提供已认证但未抵扣的证明。待取得红字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作记账凭证。

情形二:销售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处理要求: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情形二:购买方已认证蓝字发票的。

处理要求:购买方填报申请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下发通知单。待取得红字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作记账凭证。

情形二:销售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

处理要求: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情形三:蓝字发票未认证且未超过90天认证期限。

处理要求:购买方有充足拒收理由则及时退还销售方,由销方处理。购方无拒收理由,应及时认证,按照认证结果,参照情形一或情形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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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实际情况,建议主管人员重视以下方面:

一、由于通知单暂未实行全国统一信息化管理,故需严格把关,不光重视附报资料的详备更要重视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必要时需实地调查或函调。

二、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较多的企业应结合日常征管有计划地进行纳税评估,以巩固税基。

三、有实例说明个别省市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明显不符合文件规定,针对以上情况,应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辅导纳税人正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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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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