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的解釋與適用法規壹、大學自訂的法規一、性質-屬於自治法規,並非法律或命令。(一)私立大 學的法律地位1.私立財團法人─以公益性質的私法人團體2.法律地位─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bliehung)教育部依私立學校法 委託行使公權力地位─視為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二)大學自治範疇─大法官解釋(如釋字380.450.563.623 號)認為,大學在教學、研究、學習領域享有自治權,舉凡入學簡章、學校組織、獎懲學生、確定學籍、課程設計、退學標準、頒發畢業證書;教師 之研究、升等有關事項,均為大學自治的領域。其特性為:大學不須法律之依據或授權大學可以依一定的程序訂定「章則」。 二、私立大學法規的種類(一)組織性的自治規章─規範學校內部組織、人事、職掌、業務分配 等事項的規定。例如:1.弘光科技大學組織規程、委員會設置辦法2.醫護學院臨床醫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3.工學院精密議 器中心設置辦法(二)作用性(作業性)自治規章─規範學校學生、教師為對象的行政作業(作用)性法規定 。1.例如:(1)認定事實:弘光科技大學學生休、復學施行辦法」,扺免學分辦法。(2)裁量基準: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獎學金實施辦法(3)行政作業:弘光科技大學操行成績考查辦法、註冊辦法、交通車輛管理辦法。2.此種規定事項均涉及教師、學生權益, 適用解釋宜加以注意。3.又依其效果可分為授益性與負擔性的自治規章(1)授益性:對當事人有利,給予金錢補助、身份認定、獎勵、扺 免學分……。(2)負擔性:懲處、涉及不利益、增加負擔者。(三)救濟性自治規章─規範學生、教師申 訴救濟之處理。1.學生救濟:弘光科技大學學生申訴相關辦法。2.教師員工救濟:弘光科技大學教師申訴評議、職員工申訴辦法。 三、法規詞語的意涵與區辦:(一)應v.s得1.應的法律效果─屬於羈來裁量,必須完全依法條規定的 內容裁量(決定)。2.得的法律效果─屬於選擇裁量,主管單位可以在法規規定範圍內裁量(決定)。(二)數量(數字)以上、以下:均包 含在內。1.數字所規定者,均包含在內2.民法第980條至983條第1059條(子女之姓)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 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 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 (三)但(惟)……:係屬於例外規定。1.前段為原則法,但(惟)……,後段為例外法。2.例如民法第1000 條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 以一次為限。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四)條、項、款的認定:例如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之原因)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 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 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 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 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姓名條例第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申請改名:?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同時在一直 轄市、縣(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成相同者。?銓敘時發現姓名完成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五)制定、訂定1.法律→立法院制定(x制訂)2.命令、自治規章→各行政機關、各大學所訂定。(六)公布 、發布、下達與生效日?1.法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並於第3日生效2.命令、和大學的法規,係00000通過並發布(下達),其 生效亦為第3日。(七)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報教育部備查。1.何謂核定?核 准?→二者須經上級或主管首長同意許可後,始完成效力者。2.何謂備案、備查?二者均由各單位自行處理並完成效力後,函報上級或首長知悉 。(八)修正v.s修訂v.s修改三者均為同義詞,但比較正式通常使用「修正」。四、法規條文的配置(一 )訂定(立法)目的、依據(二)承辦單位(三)主要內容1.規定事項、處理原則2.辦理程序、期限(四)附則1.修正2.施 行例如:弘光科技大學服務學習四個辦法。五、法規適用的原則(一)母法與子法─子法不得牴觸母法母 法位階高於子法,子法不得牴觸違法母法的規定(二)普通法與特別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對同一事項均有規定,但另一法律對特定的人、 事、物,又另外規定者→「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三)原則法與例外法適用於一般的規定,但有例外之情形、人 不適用。(四)後法優於前法(新法優於舊法)─舊法有廢止或修正後即失其效力,應適用新法(新訂定或修正後)規定的內容。(五)法律( 規)不溯既往原則─法規訂定或修正後之事項始可發生效力,不得適用訂定或修正前之事項。貳、大學自治規章與正當行政程序(duepro cessoflaw)私立大學自治規章的訂定、適用上在民主法治國家原則下,必須遵守正當程序之原則:一、公正作為義務二、 告知義務三、陳述意見的機會一、公正作為義務(一)涉及本身利益的迴避─作成決定人所辦理事 件應自行迴避(行政程序法32.33條)(二)學校組織的適法─作成決定的單位必須經法定人數的出席,經過一定人數( 如出席過半數)的同意。(三)須於權限範圍(管轄權限)內之決定(行政程序法11條)(四)保密義務─涉及當事人權益,公 開將影響其權益者。二、告知義務(一)事前告知─例如,對學生的註銷學籍、退學處分;對教 師升等、退休、停聘、解聘、不續聘等,涉及教師以及學生的權益事項,學校應通知當事人(學生、教師)陳述意見(行 政程序法102條)(二)事後告知─對於學生的身份關係(如開除、退學、註銷學籍)、依.法申請之金錢給付(如 學生保險、各項補助金),均應以書面告知當事人,並為送達。(行政程序法100條、96條)(三)教示救濟─1.涉及學生 身份關係(退學、開除、註銷學籍等),應以書面教示…,救濟的方法(如申訴、訴願、行政訴訟)、救濟期間(應於多久內提出)、受理機關(向 學校或教育部提出)2.教師之行政措施影響其身分關係(升等、教師法規定之停聘、解聘、不續聘),均應教示救濟。(參照行政程序法96條 、訴法90.91.92條)參、法律(法規)適用的心法一、依法行政(一)學校的行政措施,須依規章訂定內容的規定 ,在裁量範圍內決定執行,不得牴觸現行學校法規的程序、內容→法律優位原則。(二)學校的行政措施,涉及學生、教師之權益 ,必須本校自治規章之依據,不得便宜行事→法律保留原則。二、法規的規定目的不外如何達成事務的處 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法律(法規)本身不在於限制人,而在於運用法律(法規)以完成任 務。三、正面思考,排除負面情緒─法律(法規)適用的心法。回歸法律(法規)立法的真 正理由(真實的面貌)結語一、弘光的進步與成績在於全體同仁的努力,而各位助理更是弘光最重要的資產。二、「法律的 生命不在於條文,而在於經驗」。三、感謝各位助理對學校及工作的付出,讓弘光成長茁壯。 祝各位闔家平安身體健康萬事如意来自www.3722.cn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来自www.3722.cn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教育部私立大學學生教師委託對於01弘光科技大學服務學習辦法(960918行政及960921校務會議通過02弘光科技大學服務學習課程施行要點(960914)修正03弘光科技大學服務學習跨校互相認可辦法(960913)04弘光科技大學服務學習教師暨學生獎勵工讀辦法(960918行政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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