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之定義水由於污染物﹙物質、生物或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品質,致影響其正常用途或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水污染的來源 水污染物水質保護對策訂定河川水質標準及放流水標準落實集水區經營管理規劃流域整體性水資源之永續利用加強推動河川污染整 治工作做好污染源管制工作推動經濟誘因之管制策略--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加速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興建輔導改善並擴大民間參與 辦理教育宣導工作水污染防治主要法規一、水污染防治法二、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三、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四、放流水標準 五、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六、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七、土壤處理標準八、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 法九、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十、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十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 )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十二、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法制作業基本認識法律:水污染防治法。法規命令﹙委任立法﹚:細 則、辦法、標準、規則、準則、規程、綱要。法規章節之劃分:篇、章、節、款、目。法規條文之劃分:條、項、款、目。第三十條在水污 染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使用農藥或化學肥料,致有污染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之虞。二、在水體或其沿岸規 定距離內棄置垃圾、水肥、污泥、酸鹼廢液、建築廢料或其他污染物。三、使用毒品、藥品或電流捕殺水生物。四、在 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或其沿岸規定距離內飼養家禽、家畜。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稱指定水體及規定距離,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公告之。但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水污染防治法 架構圖本法主管機關(3)在中央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23)工廠---經濟部﹙ 工業局﹚畜牧業---行政院農業發展委員會醫院---行政院衛生署垃圾焚化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遊樂園區---交通部﹙觀光局 ﹚自來水事業---經濟部﹙水利署﹚水污染防治原則(5)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涵容能 力:指在不妨害水體正常用途情況下,水體所能涵容污染物之量。(2-15)充分利用水體自淨能力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水質標準訂定( 6)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確定水質保護目標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陸 域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海域分為甲、乙、丙三類水質標準:指由主管機關對水體之品質,依其最佳用途而規定之量度。可分為保護 生活環境及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放流水標準管制(7)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用以有效管制污染之排放。 (7-1)管制對象: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標準:指對放流水品質或其成分之規定限度。(2-18) 放流水標準之訂定(7-2)一般性標準─由中央訂定較嚴標準─由直轄市、縣(市)訂定(視轄境內環境特殊或需特予保護之水體)處6至 6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停工或停業;廢止排放許可證件或勒令歇業。(40)處3千至3萬元罰鍰(41)--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 水標準管制項目共有49項,共分二大類,一為共同適用項目,另一為個別適用項目。個別適用項目有:BOD、COD、SS 、真色色度、大腸菌類及總餘氯共6項。個別適用項目依事業別、工廠別、原料別、製程別,定有不同之管制限值。電鍍業、金屬表面處 理業及晶圓半導體製造業之放流水標準污泥應妥善處理不得任意放置或棄置(8)妥善處理係指:﹙違反水污法按日連罰執行準則﹚未依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貯存污泥者。未依核准之污泥處理計畫處理者。污泥產生量、清運量、處理量及處置量不符者。未運送至廢棄物清 理計畫書所載之處所處理者。放置或棄置依廢清法規定處6至6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停工或停業;廢止排放許可證件或勒令歇業。(40 )處3千至3萬元罰鍰(41)--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廢水總量管制(9)目的—確保水體涵容能力之達成實施條件因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密集,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體之水質標準者需特予保護者總量管制方式由地方主管機關擬定報中央核定 處3至3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停工或停業;廢止排放許可證件或勒令歇業。(43)水質監測(10)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水質監測站,採 樣檢驗,定期公告檢驗結果,並採取適當之措施。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監測項目監測站設置位置之原則採樣之頻率及部位 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11)依排放之水質水量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對象: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收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徵收及計 算方式等詳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逾期90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強制執行外,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處3至30萬元罰鍰,家戶處1500至3萬元罰鍰。(44)廢(污)水 排放收費辦法事業廢水管制流程圖許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13)事業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 相關文件申請審查核准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 海洋、海洋投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防治水污染之方法。﹙2-11﹚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水措計畫之內容、 應具備之文件、申請時機及審核依據--申請審查辦法核准權責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委託之機關如科學園區管理局等﹙公告﹚ 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事業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每日50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或產生之廢水含 有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或酚類超過放流水標準者。加油站、營建工地、土石方堆(棄)置場、飼養豬20 頭以上未滿200頭之畜牧業外共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之數事業,處理設施或防治措施之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總和每日5 0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或數事業之一,產生之廢水含有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或酚類超過放流水標準 者。污水注入地下水體許可(水污法32條)?廢(污)水不得注入地下水體。?污水經許可得注入於地下水體♀經環境風險評估 ♀補注地下水源之目的♀符合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標準♀不含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廢水: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 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其類別有: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及逕流廢水。?污水:指事業以外所產生含有污 染物之水。土壤處理許可—水污法第32條,土壤處理標準土壤處理排入非公共水域之池塘、濕地流布、施灌、滲透於土壤處理污染物 、利用水資源施灌花木、抑制揚塵不得採行土壤處理之區域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 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及污染管制區內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地區條件????????廢(污)水經處理至合於土壤處理標準及管理辦 法規定者,得排放於土壤。前處理符合土壤處理標準土壤處理許可—水污法第32條,土壤處理標準得採取土壤處 理對象許可制度?海放管設置、變更許可?海放管許可(水污法13-4)海放管之設置或變更應經取得許可後,始得為之?最初 稀釋率?廢(污)水以海放管排放於海洋且適用海洋放流水標準者,其最初稀釋率應達一百倍以上。?最初 稀釋率:指廢(污)水自海放管排入海洋後,上升達平衡狀態時,廢(污)水水柱中心與周遭海水混合,依照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方法計算所得之稀釋倍數。許可證有效期限排放地面水體、貯留或稀釋廢污水--5年廢污水採 土壤處理、污水注入地下水體--3年展延提出時機—期滿前6個月起算5個月內紀錄申報之義務須紀錄申報之行為廢(污)水處理設施 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及用電紀錄(22)貯留廢水(20-3)總量管制水體監測與申報(每日超過1000M3或重大水污染源者) (31)貯存經公告指定物質(汽油及柴油)之監測(33)申報不實或虛偽記載者,處3年以下或併科20至100萬元罰金。(35) 未申報者,處3至3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56)強制稽查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為下列各項查證,受檢污染源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26):檢查污染物來源及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索取有關資料採樣、流量測定及有關廢(污)水處理、排放情形之攝影 違反者,處3至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證工作。(50)突發事故管理排放廢污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 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或設置之輸送、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2 7,28)處6至60萬元罰鍰;廢止排放許可證件或勒令歇業。(51)處6至6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停工或停業;廢止排放許可證件 或勒令歇業。(46)其他管制事項經公告廢止一週後無人認領之不明排放管線得以封閉或排除該管線(16)依規定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 (21)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處3至30萬元罰鍰;按日連罰(48-1)廢止其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48-2 )污染源改善之輔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2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應自行清理或委託清理(25)違反行為之處罰行政罰 按次處罰並通知限期改善按日連續處罰停工或停業廢止許可證或勒令歇業刑罰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科罰金拘役併科罰金罰鍰經查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處分,處行政罰鍰3-30萬或6-60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最高90天),屆期 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實質違規罰6-60萬與程序違規罰3-30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3千-3萬)罰金致人於死者,得 移送法辦,最高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防治設施故障之處理﹙59﹚♀故障:指因不可抗力原因 發生意外事故或因廢(污)水處理設施一部或全部失去功能,致不符合管制限值者。但廢(污)水處理設施因操作失當、未執行預防性維修操作或曾 經發現並經限期完成改正之設計不當所引起者,不在此限。♀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時,應即修復或啟用備份裝置,並採行應變措施,該應變措 施包括減少、停止生產或服務作業量或其他應變措施。♀廢(污)水處理設施發生故障時,符合左列規定者,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得不適用 放流管制限值規定:♂立即於故障紀錄簿中記錄故障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並向當地主管機關以電話或電傳報備,並記錄報備發話人、受 話人姓名、職稱。♂於故障發生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操作或於恢復正常操作前減少、停止生產及服務作業。♂於五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書 面報告。§設施名稱及故障時間。§發生原因及修復方法。§故障期間所採取之污染防治措施。§防止 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故障與所違反之該項放流水標準有直接關係者。♂不屬六個月內相同之故障。復工作業規定(63)事業 經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應於復工(業)前,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申請試車,經審查通過,始得依計畫試車。其經主管機關 命限期改善而自報停工(業)者,亦同。前項試車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且應於試車期限屆滿前,申請復工(業)。主管機關於審查試車、復工( 業)申請案期間,事業在其申報可處理至符合管制標準之廢(污)水產生量下得繼續操作。前項復工(業)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期間內, 經十五日以上之查驗及評鑑,始得按其查驗及評鑑結果均符合管制標準時之廢(污)水產生量,作為核准其復工(業)之製程操作條件。事業並應據 以辦理排放許可登記事項之變更登記。明定資訊公開原則污染源許可、申報及查核、處分之個別資料原則不得公開,但基於研究需要,得 提供與研究有關之個別或統計性資料;或必要時得公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污染清理費用之求償規定(71)發生污染事件,主管機 關得命污染行為人限期清理,並求償必要費用。為保全求償必要費用得聲請假扣押。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公民訴訟主管 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 ,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忽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情節重大,係 指下列情形之一者﹙第73條﹚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者。經處分按日連續處罰逾30日者。經處分後,自報停 工改善,經查證非屬實者。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本法規定者。﹙所謂一年內,指自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至第365日止﹚。 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者。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 。結語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研讀法規的要領與建議明白問題解決之對策( 或稱策略與措施)--如面對台灣河川污染問題,有何具體之改善對策或做法?確實了解每一法條之意義與精神--也就是每一法條在規範哪些事 項?為何要做此規定?其目的為何?讀完全部法條要會歸納整理--如工廠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依水污法之規定,其應符合之事項有哪些 ?學習評量試述放流水標準及水體水質標準之定義及該兩種管制標準之優劣點。試依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說明廢水排放總量管制及收費制 度之內容及特色。臺灣省部分鄉鎮市公所將每日垃圾棄置於河川行水區,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幾條款?可依第幾條款處置?請說明其內容為何 ?事業廢水管制之規定有那些?試依水污染防治法為據說明之。許可制度?依規定取得許可證,始得從事該行為。?許可目的及精神 ?污染預防、誠實申報,為水污染防治最基本、最上位之防治管理策略。?藉由事前之審查許可及技師簽證,要求 並協助事業設置功能足夠之污染防治設施,以有效處理廢(污)水。?許可制度種類及規定?水污染 防治措施計畫﹝含海放管設置、變更﹞(13)?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之許可(14)?稀釋或貯 留廢水(20)?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或廢(污)水排放於土壤(32)水污染防治措施貯留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未設廢(污 )水處理設施漁牧綜合經營委託處理排放地面水體排放魚池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於土壤回收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 管理辦法重點內容(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事業)許可制度?排放地面水體許可?申請對象?凡符合水污法事業及污 水下水道系統定義,只要有排放行為均應申請排放許可(水污法14-1、19)?申請種類?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應依水污法 13條檢具水措以外之事業?申請時機應於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設施完成,準備試車產生廢(污)水前申請。許可制度?貯 留或稀釋許可<水污法20>?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水,應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主管機關許可之依據﹙管理辦法2﹚ ?貯留:指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廢﹙污﹚水處理設施程序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稀釋:指須經處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作業廢水、洩放 廢水、未接觸冷卻水、逕流廢水或污水,於廢﹙污﹚水處理設施前與無須處理即能符合管制限值之廢﹙污﹚水或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混合者 。畜牧業﹝漁牧綜合經營排除﹞養殖業(以淡水養殖為限)動物園對象製糖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施灌花木、抑制 揚塵適用之水質標準處理利用污染物適用之水質標準符合水質標準經環評審核同意其廢(污)水得採土壤處理方式以施灌花木、抑制揚塵者 公共下水道社區下水道及處理學校生活污水之專用下水道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施灌花木、抑制揚塵處理、利用污染物類別許 可制度?技師簽證管理?目的:在藉由技師簽證,要求並協助事業設置功能足夠之污染防治設施,以有效處理廢(污)水。?應經技 術簽證的對象及文件(水污法17-1)除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外,事業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 計畫及依第十四條規定申請發給排放許可證或辦理變更登記時,其應具備之必要文件,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 關專業技師簽證。?免除重覆簽證(細則17條之2)♀事業辦理排放許可證申請展延時,其應經技師簽證之 事項未變更者,免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經技師簽證。♀變更或新設之事業申請排放許可證,與其先前已申請 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應經技師簽證事項內容相同時,得免技師簽證。199CMD以下(100CM D以上)100CMD~1,999CMD(300CMD以上)設乙級專責人員(委託處理或納入下水道系統)200~999 CMD2,000~4,999CMD設甲級專責人員1,000CMD以上5,000CMD以上設專責單位排放有害物質排放一 般物質廢(污)水特性規模及產生量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產生廢(污)水中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 酚類、氨基甲酸鹽劑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者。廢(污)水產生量在50~99CMD,違反水污法經認定情節重大處 以停工或停業者,應於申請復工(業)時,設置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罰則種類来自www.3722.cn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水污染防治法規及實務農業回歸水水肥、垃圾棄置暴雨逕流河川養鴨其他工業廢水市鎮污水畜牧廢水垃圾 滲出水其他非點源污染點污染源重金屬鎘、鉛、汞、六價鉻、銅、鋅、砷農藥有機磷劑、安特靈、除草劑等生化需氧量﹙BOD ﹚化學需氧量﹙COD﹚懸浮固體﹙SS﹚溶氧量﹙DO﹚氨氮﹙NH3-N﹚總磷﹙TP﹚影響健康項目影響生活環境項目生化 需氧量(BOD5,BiochemicalOxygenDemand)係指於一定時間內,在一定的溫度下,有機物因受微生 物的作用而氧化,所消耗的氧量。通常表示廢水污染度是指在20℃下5日之BOD。化學需氧量(COD,ChemicalOxyg enDemand)指應用重鉻酸鉀為氧化劑,在強酸情況下與廢水加熱二小時,使水中有機物氧化為二氧化碳及水,其所消耗之重鉻 酸鉀量換算成相當於氧之量。BOD與COD之關係BOD/COD≧0.6時,表示廢水中之有機物可完全為生物分解。 BOD/COD≒0.2~0.3時,表示廢水中含有不易分解之有機物,需馴化微生物。BOD/COD≒0.0~0.1時,表示廢水中 含有毒性,需馴化微生物,才能以生物處理法處理。懸浮固體(SS,Suspendedsolids)廢水中粒子經濾器過濾而殘 留之量。溶氧(DO,Dissolvedoxygen)指溶解於水中的氧,為表示水污染狀況的指標之一,簡稱為DO。一般清淨的河 流,DO可接近於其溫度之飽和值,水溫愈高,其飽和溶氧量愈低。優養化(Eutrophication)指過量的營養物質進入水體,造 成藻類大量的繁殖、死亡,並因其腐敗分解的大量耗氧,導致水中溶氧耗盡而有機物質却很充足的現象。重金屬﹙Heavymetals﹚ 指原子量超過鈣(40)以上之金屬,累積在生物體或人體會造成損害,如銅、鎘、汞。水污染防治法總則(一)基本措施(二)防治措施 (三)罰則(四)附則(五)總則立法目的(1)--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專用名詞 定義(2)主管機關(3)---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巿為直轄巿政府﹔在縣(巿)為縣(巿)政府。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 水污染防治相關事宜(4)陸域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性質如下: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 丙類、丁類及戊類。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丙類:適用於三級 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丁類: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戊類:適用環境保育。海域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乙類及丙類。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丙類:適用環境保育。水體用途之定義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水質項目最大限值氫離子濃度指數(pH)6-9重金屬鋅5.0、銅3.0、總鉻2.0、鎳、硼、鉛1.0、六價鉻、硒、砷、銀0.5、鎘0.03、總汞0.005化學需氧量(COD)1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SS)30毫克/公升来自www.3722.cn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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