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债的担保之保证
2012-04-07 | 阅:  转:  |  分享 
  
债的担保之保证

一、保证:

是指第三人(非债权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第三人依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担保法》第6条)。是我国法律规定债的担保的五种方式之一,有其深厚的理论和复杂的现实规定;

二、保证合同:

性质:1、要是合同(《担保法》第13条)

2、单务、无偿及诺成合同(许多人错误认为保证合同是有偿的,对此我们只需要分析清楚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就可以得到清晰的回到)

3、从合同(保证合同从属于被保证的债权债务的主合同)

4、保证人是用自己的信用作担保,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1、单独的书面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

2、在主合同上有保证条款,保证人签字;

3、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但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方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并未提出异议;

三、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在一般保证中是指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连带保证中是指债权人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所引起的后果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消灭、而非债权人的胜诉权丧失。(《担保法解释》第31条,《担保法》第25条第2款的最后一句话表述不当,应该为:“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法
献花(0)
+1
(本文系法治文明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