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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评估后退税相关规定
2012-04-09 | 阅:  转:  |  分享 
  


内国税货劳字〔2009〕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盟市国税局需测算本地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的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并于2009年9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区局,区局汇总统筹确定统一标准,并下发全区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二、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三、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一)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

(二)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工作,注意搜集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除上述评估内容外,还可结合其他一些评估方法,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利用纳税评估这一有效机制,堵塞漏洞,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8月18日封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2009年9月14日印发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471—3309020排版:韩苑校对:魏治国



内国税货劳字〔2009〕38号





关于印发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评估后退税有关指标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要求,区局及时转发各地,并要求各地自行测算本地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的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根据各地上报的测算标准,考虑到我区地域辽阔,各地实情差异较大,制定全区统一的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因此,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各盟市暂按自行测算的具体标准执行,执行中如需调整补充具体标准的应及时报自治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备案。

四、赤峰市

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10%---15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5%---15%。

非金属矿采选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20%---15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10%---15%。

农副食品加工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30%---6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1%---3%。

纺织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15%---3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1%---3%。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20%---15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2%---15%。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50%---3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1%---3%。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20%---6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5%---1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15%---8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1%---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1%---5%;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1%---3%。

塑料制品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20%---6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1%---5%。

非金属矿物制品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10%---15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2%---15%。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5%---15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20%---10%。

金属制品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1%---3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1%---5%。

通用设备制造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50%---15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5%---10%。

专用设备制造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20%---15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1%---5%。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10%---15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1%---1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60%---22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0%---12%。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企业:销售额变动率正常值范围在10%---50%;增值税税负率正常值范围在1%---3%。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2009年12月14日印发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471—3309020排版:韩苑校对:魏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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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税收天下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