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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管理一郭东整理
2012-04-14 | 阅:  转:  |  分享 
  
主讲:周开君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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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曹福来

部门:法学教研室

职称: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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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东整理

《税务稽查管理》(一)

一、税务稽查概述(第一章)



应熟悉的内容:

1.税务稽查基本内涵。

2.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P.1)

(主体、依据、客体、对象、内容)

(二)税务稽查的分类(P.2)

1.日常稽查(注意与日常检查关系)

2.专项检查(注意与税收专项检查分析关系)

3.专案检查



请注意:行业性专项检查和区域性专项整治(P.129-130)

(三)税务稽查的地位

第一,从税收征管运行机制分析,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体系中最为重要的税收征管环节。

第二,从税收征管模式分析,税务稽查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的必然选择。

第三,从纳税遵从理论分析,税务稽查是有效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水平不可缺少的主要方面。

(四)税务稽查的基本职能

1.惩戒职能

2.监控职能

3.收入职能(★)

4.教育职能

(五)税务稽查的基本原则(★★)

1.合法:四个合法

2.依法独立:税务稽查不受干扰。(P.5)

3.分工制约:分工、制约、配合。

4.客观公正:客观、公正

(稽查规程上还有:群众路线)

(六)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税务稽查法律关系:

1.主体特殊性(主体资格、职责划分、各司其职)

2.内容特殊性:

3.法律关系保护:权限程序、义务约束、法律责任

(七)国外税务稽查基本经验(P.19)

1.重点税源

2.扁平管理

3.权限统一

4.信息来源广泛

5.分类稽查

二、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第三章)

(一)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程序(P.73)

(二)税务稽查管辖

原则(属地、分税、统筹)

种类:(P.74)

职能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

(三)税务稽查选案条件

一是优选原则:对线索清晰的群众举报案件,上级督办或交办、部门转办、征管移办案件,金税协查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及需要实施检查的其它涉税案件,优先列入税务稽查选案的范围。

二是限选原则:在一个年度内,除群众举报、协查、上级督办或交办案件、部门转办、征管转办的案件等专案检查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不安排重复检查。

(四)税务稽查选案筛选(★★)

(1)计算机选案

(2)人工选案(分类:P.83)

(3)人机结合选案(要求:P.85)

(五)税务稽查案源管理

税务案件主要来源于举报、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况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对不同案件来源,选案部门要区分情况,分别进行案源信息登记和处理。

对举报、交办、转办、情报交换等形成的稽查案件,要实行专案案源管理,应列入当年度必选税务稽查对象;对征管部门通过纳税评估后移送涉嫌偷税、骗税、虚开发票的案件,也应列入专案案源管理,为当年度必选税务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P.77



(六)税收违法案件举报

受理要求:文明、实据、权益(P.89)

检举形式:书面、口头

处理规则:暂存待查;自办;联办;转办(★★)。

检举奖励:

1.对象:实名、一案一奖

2.例外(P.93)

3.限额:10万

4.时效:90天

5.计算:税额

三、税务稽查实施(第四章)

掌握:

1.税务稽查权限(★★★)

2.稽查实施程序(★★★)

3.纳税担保和税收保全法律依据(★★★)

4.增值税发票协查(★★★)

5.税务稽查法律限制(★★)

6.稽查实施的主要方式和过程(★★)

7.税收专项检查方式方法(★★)



(一)税务稽查实施程序(P.97)

(二)税务稽查权限(★★★)

(1)查账权。(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5)查证权。

(6)检查存款账户权。

(7)税收保全措施权。

(8)强制执行措施权

(9)调查取证权

(10)行政处罚权

(11)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力。

(三)税务稽查的法律限制(★★★)

实体法限制。税务稽查实施行为基于税务稽查权而发生。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必须在《税收征管法》规定职权范围内进行。

程序法限制。税收法律法规对税务稽查实施规定了应遵循的程序和应履行的手续。



回避制度:P.101(★★)

(四)税务稽查的检查形式(★★)

1.调账稽查(P.102;108)。

2.实地稽查

3.跨区稽查(P.104)。

(五)税务稽查准备

(1)落实任务;

(2)学习政策;

(3)收集资料;

(4)分析情况。

(5)拟定实施方案。

(六)实施税务稽查(★★)

(1)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3)审查被查对象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资料,找出存在问题或线索,认真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调取或复制有关证据资料。

(4)调查取证。核实并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资料,以及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查清并证实当事人涉税违法事实的工作过程。(P.111)

(七)税务稽查终结(★★★)

(1)整理案卷资料。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内容及排列顺序。卷内资料一般包括工作报告、工作程序、证据资料和其他资料四大类。

(2)分析归纳案情

(3)制作《税务稽查报告》(8个部分)。

(4)移交审理

(八)税收专项检查



(1)特点分类(★★)

(2)工作步骤(★★)

(3)方式方法(★★★,P134)

(九)案件协查



(1)案件协查要求(★★)

(2)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

(3)比对异常处理。(P.151)

(十)稽查协作



(1)协作分类:内、外、群众三种



(2)协作要求:P.154





谢谢合作!

《税务稽查管理》辅导(第四讲)

第四讲内容提要

主讲教师:周开君教授

一、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第七章)

1.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税收违法案件公告,税务稽查成果的宣传。(★)

2.税务稽查建议种类:汇报型建议,管理型建议,政策型建议。(★)

3.税务稽查建议的内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概念

税务稽查成果分析是稽查局运用一定方法,对稽查成果进行归纳、总结,揭示事物运动内在规律的过程。主要包括(★):

1.税务稽查个案分析

2.税收专项检查分析

3.税务稽查报表编制及分析



税务稽查成果分析的目的

分析税务稽查成果,目的是研究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动向及规律,提出健全税务稽查工作机制、完善税收征管和优化税收政策的建议,推进以查促查、以查促管,不断提高税务稽查自身能力和税收征管水平。



(二)税务稽查成果分析方法(★★)

1.税务稽查个案分析:基本形式是案例分析报告;基本方法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2.税收专项检查分析:基本形式是税收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基本方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3.税务稽查报表分析:基本形式是稽查报表分析报告,基本方法是定量分析(横向分析、纵向分析)。

(P.219-221)

1.分析方法:横向比较分析

通常采用差异分析。即通过测算不同样本同一指标的差异程度,对不同样本同一指标量化程度是否一致而开展的系列分析。

关键是建立差异评价标准,据以客观地反映差异的影响程度。

差异程度可用绝对值表示,也可用相对值表示。

(P.220)

2.分析方法:纵向比较分析

纵向比较分析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指标在不同历史时期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常用分析方法(★★):趋势分析、波动分析和相关性分析。(P.220-221)

(三)税务稽查个案分析

四方面:归纳税收违法案件作案手段;总结案件查处经验;发现税收征管及税收政策方面存在问题;提出应采取相关措施建议。

三步骤:审阅案件材料;分析案件材料;提出稽查建议。

(四)税收专项检查分析

主要内容(P.224):

1.行业、区域特点分析

2.检查和处理方法分析

3.检查整治效果评估分析。

关注?°一案双查?±

(五)税务稽查报表分析

编制和分析税务稽查报表,是反映税收违法动态和税务稽查工作总体情况,为各级税务机关提供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的重要基础工作。

1.税务稽查报表分类(★★)

(1)按月报送的报表(P.230)

(2)按季报送的报表(P.230)

(3)按半年报送的报表(P.231)

(4)按年报送的报表(P.238)

2.税务稽查报表编制

编制要求: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口径一致、编报及时。

重点关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的逻辑关系。(P.231)

3.税务稽查报表分析

重点关注:

有关指标计算与运用:对统计表中的税务登记总数、检查户数、有问题户数、结案户数、被查户应纳税额、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入库总额等有关数据进行分析,进一步计算:当期税务稽查率、检查有问题比率、查补率、处罚率、结案率等指标。(P.241)

(六)税务稽查建议

1.税务稽查建议的概念(P.245)。

2.税务稽查建议的内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3.税务稽查建议的种类:汇报型建议、管理型建议、政策型建议等。(★★)







(七)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税收违法案件公告是指税务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及法律规定,将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已生效税收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告,以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的管理活动。





(八)税务稽查成果宣传

税务稽查成果的宣传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展示税务稽查工作成果,扩大税务稽查成果影响力的活动。

意义: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提高社会税法遵从度;展示税务稽查良好形象

宣传重点:大案要案查处、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整治的成果,集中反映案件查办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曝光税收违法典型案件。





二、税务稽查信息化(第八章)

税务稽查信息化概述(★)

税务稽查管理信息化(★)

会计电算化与税务稽查信息化(★)

?°金税?±三期与稽查信息化。(★)



(一)税务信息化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P.254)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化建设方针: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P.273)



(二)税务稽查信息化的内涵

关键在于有效利用信息资源。通过建立信息应用平台,广泛采集和积累信息,迅速流通和加工信息,有效利用和繁衍信息。

强化管理过程。通过税务稽查与信息技术运用的相互结合和互相促进,达到对内强化执法监控,对外提高稽查执法水平与质量的目的。

(三)税务稽查管理信息化

主要成绩:依托?°金税工程?±建设,我国目前已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协查信息化管理、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信息化管理和税务稽查信息统计的信息化管理;通过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V2.0)运行,实现了税务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的信息化管理。

(P.256)

1.CTAISV2.0

五个业务系列: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和税务执行。

税务稽查系列涵盖业务: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稽查查询。

主要特点:规范性、实用性、全面性、可监控性、信息可追踪性、灵活可扩充性、安全性、可移植性、文书流程化。

(P.256)

2.协查信息管理系统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对有疑问的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和其他抵扣凭证协查信息,认证子系统和交叉稽核子系统发现有问题的发票,以及协查结果信息,通过税务系统计算机网络逐级传递。

国家税务总局通过这一系统实现对协查工作的组织、监控和管理。

3.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系统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系统(原名?°稽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依托金税工程系统,对各类税收违法举报案件从立案、查处到结案全过程在税务稽查系统内部实现信息化管理,并提供案件跟踪监管及全面、准确的统计和分析功能的计算机软件。

4.税务稽查信息统计系统

税务稽查信息统计系统根据《税务稽查报表编制说明》而制作,目的是满足稽查报表的编制要求。

系统通过案件台账录入生成稽查报表,保证报表来源的正确性,并具有一定的分析统计功能;通过固定的各种类报表统计指标、口径和统计结果,保证各地数据的一致性;支持网络操作,能接收、汇总各级稽查局的稽查报表,为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方便。



(四)会计电算化

会计电算化的广义与狭义。

会计电算化的特点:处理工具电算化;信息载体磁性化;内部控制和账务处理程序的自动化;数据处理集中化

主流财务会计软件介绍。



1.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分类

按适用范围不同,会计软件可以划分为通用会计软件和专用会计软件。

按完成功能不同,会计软件可以分为会计核算软件、会计管理软件和会计决策软件。



2.会计电算化软件模块

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有相对独立的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组成部分。模块以账务处理程序为核心。

稽查工作中通常需要关注的有账务处理、往来核算、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算、存货核算、销售核算、成本核算、会计报表汇总等模块。

(五)电子查账软件系统

电子查账软件系统是针对税务稽查程序中的稽查实施环节,以企业涉税电子数据和税收征管部门征管信息为基础,以税收政策法规为依据,将税务稽查经验、方法与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相结合,辅助稽查人员完成对不同税种稽查的信息化查账工具。

电子查账软件系统应包括两个基本部分:数据采集软件和数据处理软件。





1.数据采集软件



能成熟应用的数据采集软件,应具备的特点是:简便、智能、通用、安全





2.数据处理软件

数据处理软件是电子查账软件系统的主体,它主要用于将数据采集软件获得的企业电子数据导入到软件中,然后对导入数据进行检查分析,辅助税务稽查人员快速查阅企业的电子数据,发现和记录涉税疑点问题。

注意:通过数据处理软件发现和记录的涉税疑点,还需要稽查人员进一步查证落实。



(六)金税三期与稽查模块

金税三期将建立7大子系统共35个模块。

其中税务稽查模块主要用于税后事务处理。具体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案卷管理以及反避税五大模块。

三、税务稽查队伍建设(第九章)

1.税务稽查组织体系,税务稽查人力资源管理,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

2.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主要后果:一般过错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

3.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选案环节,实施检查环节,审理环节,执行环节。(★★)

(一)、税务稽查组织体制(★)

1.税务稽查机构设置

2.各级税务稽查局职责

3.职责分类与资源配

(二)一级稽查模式(★★)

一级稽查是指在市(地)全部城区、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置一个稽查局,或在大城市跨城区设置若干稽查局,市(地)的区级税务局(分局)不再保留稽查局,以实现市(地)、县(市)统一稽查的稽查模式。(P.280)

表现形式(P.280)

主要特点(P..281)

(三)人力资源管理

稽查人员能级制(P.282)

稽查人才库管理(P.285)

分级分类培训机制(P.286)

(四)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稽查执法过程中,因执法不当而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

1.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特点

客观性

严重性

可控性

(P.287-288)



2.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后果(★★)

(一)一般过错追究

(二)行政责任追究

(三)刑事责任追究: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共同犯罪;玩忽职守罪;不征、少征税款罪;受贿罪



3.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产生(★★)

税务稽查执法风险产生于税务稽查执法的全过程。(P.289)

选案环节

实施检查环节

审理环节

执行环节





4.税务稽查执法风险防范措施

提高稽查人员综合业务素质

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和质量评价体系

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营造良好稽查工作环境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

提高税务稽查科技含量





(四)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

税务稽查工作质量评价体系是税收征管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

内容:税务稽查执法、税务稽查工作管理

核心:考核税务稽查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1.税务稽查执法考核(P.294)

掌握各类考核指标的原理

(22个参考指标)



2.税务工作管理考核(P.297)

稽查综合管理

稽查系统管理

金税协查综合管理

稽查举报管理

公共职责的履行



稽查相关法律和证据

主讲人:曹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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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相关法律

§1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2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及运用

§3税收违法行为

§4税收法律责任

§1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一、相关法律的分类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三、相关法律的时效

一、相关法律的分类

(一)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可分为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

(二)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四)按照具体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分为通则法和单行法

(五)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六)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怎么办?

1、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如果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在适用时发生问题由国务院裁决。

三、相关法律的时效

(一)税款的追征期限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及运用

一、税收法律的运用

二、其他相关法律的运用

(一)《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复议法》

(三)《行政诉讼法》

(四)《国家赔偿法》等

一、税收法律的运用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基本构成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税收法律责任等。

(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征管法》

(1)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行政机构

(2)稽查局的职责

2、《发票管理办法》

二、其他相关法律的运用

(一)《行政处罚法》

(1)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象和种类

(2)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

(3)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包括表明身份、调查、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





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理、制作处罚决定书、送达处罚决定书。

3)听证程序



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需要:

(1)“一事不二罚”中的处罚仅指罚款,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不违反“一事不二罚”。



(3)对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行为进行了罚款,对“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以罚款。

(4)纳税人的数个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合并执行。

(二)《行政复议法》

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1)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2)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

3)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2、税务行政复议范围。P36

税务机关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税务行政复议管辖。P36—37

4、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60日(2)受理(3)决定

(三)《行政诉讼法》

1、税务行政诉讼的特征

(1)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的特定性

(2)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特定性

(3)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的特定性

(4)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P38

3、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4、税务行政诉讼的救济

(1)举证责任

(2)证据保全

(3)财产保全

5、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6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66条

(四)《国家赔偿法》

1、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符合法定的侵权行为主体

(2)具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3)存在实质性的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2、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P40

3、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4、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1)由单独式引起的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2)由单独式引起的税务行政赔偿诉讼3)一并式

(五)《担保法》和《物权法》

1、纳税担保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和纳税担保人,有时担保人、纳税人同一

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罚款

3、纳税担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程序



4、纳税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

1)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纳税信誉等级不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等,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纳税保证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规定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所称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均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



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2)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土地使用权,但依法取得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



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以及相关事项。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物的登记

1、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土地管理部门)

2、建筑物抵押权(房地产管理部门)

3、林木抵押权(林木主管部门)

4、车辆抵押权(车辆管理部门)

5、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权(工商)

6、以其他财产抵押,当事人自愿办理登记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3)纳税质押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税务机关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纳税质押自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经税务机关确认和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



(4)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拍卖法》

1、拍卖优先原则

《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了抵税财物先拍卖、后变卖的顺序。依次顺序是:

(1)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2)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另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一次流拍后,税务机关经与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将抵税财物进行变卖;被执行人不同意变卖的,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不动产和文物应当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转入变卖程序。



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

2、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

(1)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能作为抵税财物。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以及单价5000元以上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属于



(3)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价值虽然超过应纳税额但却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开始正式拍卖时,抵税财物依次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价格:

(1)按照市场价确定;(2)其他的通常方法确定,如出厂价等;(3)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

3、拍卖、变卖终止的情形

(1)拍卖、变卖实现,拍卖、变卖活动自然终止;

(2)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实现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

(3)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的。

(七)《刑法》

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以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对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人,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税收违法行为

一、税收违法行为概述

二、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一、税收违法行为概述

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

2、行为具有特定性

3、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

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

1、根据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类型分为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

2、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分为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和税收程序违法行为。

3、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对象分为抽象税收违法行为和具体税收违法行为。

二、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

2、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二)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

(五)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

(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

§4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税收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定性

2、国家强制性

3、否定性



税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公正原则

3、责任自负原则

二、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税收法律责任主体

(二)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

(三)损害后果

(四)因果关系

(五)主观过错

三、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税收行政法律责任P63—66

税收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出口退税资格等。

行政处分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1、偷税罪的成立标准

2、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标准

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标准

4、单位犯罪的处罚

5、税款的优先执行

税务稽查证据

§1证据概述

§2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3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

§1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二、证据的分类

三、证据规则

四、证据的证明与证明标准

五、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

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

二、证据的分类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二)证据的理论分类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即以人类语言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具体包括证人证言、行政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等。

实物证据,即以实物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言词证据的特点: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证据源不易灭失、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实物证据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实物证据本身容易灭失、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具有隐蔽性、实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片段性。



言词证据往往能够比较全面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是容易出现虚假或失真;实物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较强的优点,但是往往需要解释和推断。因此,税务人员要注意用实物证据印证言词证据,也要注意运用言词证据解释、说明实物证据的证明力。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传闻证据

在实践中,税务人员应该尽可能去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在不能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收集和使用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主要有:第一,当事人的陈述;第二,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第三,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第四,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个情节或片断。物证、现场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通常都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一般都属于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的特点

(1)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直接证据的另一个特点是收集和审查比较困难。



2.间接证据的特点

(1)证明关系的间接性

(2)证明过程的依赖性

(3)证明方式的推理性

三、证据规则P27

最佳证据规则;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免证规则;行政案卷外排他性规则。

四、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案件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案件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行政诉讼案件采用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

五、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

(一)依法取证原则

(二)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三)行政效率原则

§2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P30

二、物证的收集与固定P30

三、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P31



四、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P32

五、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

六、鉴定结论的收集与固定P33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和固定P34

§3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

一、偷税的取证P33

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取证P37

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取证P38



四、抗税行为的取证P39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证P40

六、虚开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凭证的取证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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