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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和证据讲义
2012-04-14 | 阅:  转:  |  分享 
  
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和证据讲义

曹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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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税务稽查相关法律概述

一、相关法律的分类★

(一)税收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按照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进行的分类。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这是按照法律内容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四)通则法和单行法。这是按照具体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进行的分类。

(五)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是按照法的效力来源和效力等级不同进行的分类。

(六)国内法和国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应当执行国际法,但涉及税收优惠的应当按最优惠的规定执行。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三、相关法律的时效★★

(一)税款的追征期限。《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节税务稽查相关法律及运用

一、税收法律的运用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基本构成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

(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征管法》

(1)稽查局的职责。(2)稽查局的行政处罚权。

2、《发票管理办法》

二、其他相关法律的运用

(一)《行政处罚法,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拟定处理意见、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4)听证程序。税务机关在对公民拟作出2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力,如果当事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运用“一事不二罚”原则时需要注意的问题。★★★P34—35。

(二)《行政复议法》

1、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审查对象是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税务行政复议前置。H、其他依法不予抵押的财产。

②抵押物的登记。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3)纳税质押。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4)税收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关系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拍卖优先原则★★★依次顺序是:

(1)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2)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理;

(3)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理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

2抵税财物的范围和价值确定★★:

(1)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能作为抵税财物。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以及单价5000元以上的其他生活用品不属于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3)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价值虽然超过应纳税额但却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委托拍卖机构开始正式拍卖时,抵税财物依次按以下三种方法确定价格:

(1)按照市场价确定;(2)其他的通常方法确定,如出厂价等;(3)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

3、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拍卖、变卖活动的终止有以下三种情形:

(1)拍卖、变卖实现,拍卖、变卖活动自然终止;

(2)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实现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

(3)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的。

(七)《刑法》

税务机关的行政制裁与人民法院的刑事制裁,在性质、内容、严厉程度、适用对象、程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以后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罚款应折抵相应罚金。对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人,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节税收违法行为

一、税收违法行为概述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概念★(二)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

1、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2、行为具有特定性。3、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

(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分类★

1、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和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这是根据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类型所作的分类。

2、税收实体违法行为和税收程序违法行为。这是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3、抽象税收违法行为和具体税收违法行为。这是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对象所作的分类。

二、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2、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二)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

税收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三、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P56——59。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

(五)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行为

(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能协税的行为

第四节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一)税收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税收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定性。2、国家强制性。3、否定性。

(三)税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责任自负原则。

二、税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税收法律责任主体(二)行为已构成税收违法(三)损害后果(四)因果关系(五)主观过错

三、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税收行政法律责任

税收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出口退税资格等。

行政处分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

结合税收违法行为的种类,税收行政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账簿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1)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3)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4)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4、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税款征收制度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或者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1)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3)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4)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1)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收刑事法律责任★★

1偷税罪的成立标准。

2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成立标准。

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成立标准。

4单位犯罪的处罚。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5税款的优先执行。

第二章税务稽查证据

第一节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征。

二、证据的分类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

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二)证据的其他分类★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照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将其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方式,可以将其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三、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应当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案的依据,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如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四、证据的证明与证明标准★

证明是根据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或事实,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原理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标准是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

五、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

(一)依法取证原则(二)全面、客观、公正原则(三)行政效率原则

第二节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P30——33

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

二、物证的收集与固定★★★

三、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

四、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

五、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

六、鉴定结论的收集与固定★★★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和固定★★★

第三节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P33——45

一、偷税的取证★★★

(一)主体方面证据

1、各类登记证照等书证(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等书证),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事业社团登记等,特殊行业还应取得特许经营批准文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属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2、其他主体资格书证,如纳税人银行账号、享受税收减免的批文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客观方面证据

主要围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手段收集证据:以账务检查为切入点,结合稽查对象的供应、生产、销售、运输等部门信息,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协查等方法,以及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业务相关单位等取得证据。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取得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原件或经稽查对象确认的复印件。对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的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合同、物流凭据、资金往来等相关资料也应作为证据一并提取;需要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做司法鉴定。其中,物流凭据包括出库、入库、送货单据、存货盘点表、日销单、账外账等;资金往来凭据包括进账单、对账单、现金或银行结算凭据等。

(2)隐匿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从进货渠道核查进货量,从资金流向核查销货量,再通过库存盘点来确定其实际销售收入,并取得物流凭据、资金往来凭据、存货盘点凭据等证据。

(3)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制作询问笔录、取得证人证言;有销毁现场的,应制作现场笔录;以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提取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从公安等部门取得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案件资料。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纳税申报资料、完税凭证、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

(5)其他证据。取得当事人陈述或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财务人员、仓库管理员、运输人员等)的证人证言或制作询问笔录;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相关的会议记录、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取得其账外经营部分的合法抵扣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

提取账簿证据时,收集和固定纳税人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违反税收政策内容的账页。

(1)多列支出行为的证据。

①通过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材料假出库、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向职工发放福利等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②通过税前列支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超标、超范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手段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成本、折旧方法、折旧率、当期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数额、不得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数额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③通过违规摊销、预提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纳税人缩短待摊费用摊销期限、违规摊销开办费、大修理费、租赁费以及违规预提费用的相关账簿凭证及合同等资料。

④将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将专用基金支出列入成本费用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⑤以白条、假发票虚列各类费用支出,超标列支各类费用支出等手段多列支出的,应提取相关账簿凭证资料;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的,应提请相关部门做鉴定。

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纳税申报资料、完税凭证、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

⑦其他多列支出行为的证据。

(2)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

①对于账外经营的应税收入、或将应税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按规定结转收入,应取得反映其真实业务状况的会计凭据、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②对于少计应税收入的行为,应取得分解销售收入,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出售来料加工剩余材料、及出售用来料加工剩余材料加工的产品不计销售收入,将产品或半成品自用、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物易物、用于职工福利商品未申报纳税等行为的会计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③少计“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的,应取得反映其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罚没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少计收入行为的会计凭证、资金收支单据及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纳税申报资料、完税凭证、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证据

(1)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

(2)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提取税务机关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期满后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通知书。

(3)证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纳税申报资料、完税凭证、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

4、采取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证据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与事实不符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2)反映纳税人虚假申报的账簿、报表等资料。提取时,可视情况只提取反映虚假申报内容的账页和虚假申报期间账上反映月计、累计发生额、余额情况的账页。

(3)纳税人非法取得或取得不符合有关规定发票的证据。收集纳税人不按规定做纳税调整的证据时,一方面应提取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资料,另一方面可以结合询问笔录对所提取的上述证据加以固定。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纳税申报资料、完税凭证、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

(5)其他反映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证据。

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取证★★

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取证★★

四、抗税行为的取证★★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证★★

六、虚开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凭证的取证★★

注:★表示需要了解;★★表示需要熟悉;★★★表示需要掌握。了解、熟悉、掌握的内容在考试命题中所占的比例约为5%、35%、60%。



思考题

1、税务稽查法律规范按法律渊源如何分类?效力等级分别是怎么样的?

参考答案:税务稽查法律规范按法律渊源可分为宪法、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规章、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2、税务稽查法律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参考答案:运用相关法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3、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罚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在适用此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的5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未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在5年后,无论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对行为人不能再给予行政处罚。

2、5年的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连续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同一性质完全相同的违法行为。

4、税款的追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参考答案: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所谓使用税收法律法规不当,是指税务机关在应用税收法律法规时,对应该用此项规定的却应用了彼项规定,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所谓执法行为违法是指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执法权限和执法主体上发生了错误。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所谓特殊情况,《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况。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5、请谈谈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

参考答案: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此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主要是对纳税人未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即纳税人没有设定抵押、质押或没有被留置的财产,实行税收优先。应注意的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在破产程序中,职工的工资优先于国家税收而受到清偿。

②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即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③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正常情况下税收是不能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但是有两点应该考虑:一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法定的。纳税人只要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或者事实,就应该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机关也必须依法履行征税的职能,纳税人的财产是否设定了担保债权不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的征税职能。二是《担保法》规定担保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否则就是无效的担保,对无效的担保税收具有优先权。即使是有效的担保,能否实现担保债权也是有前提条件的。



6、哪些财物可以办理纳税抵押?

参考答案: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b、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d、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e、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

f、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7、税收违法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1)行为主体具有广泛性

2)行为具有特定性

3)行为的法律后果特定

8、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税收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1)行为人有履行税法的义务

2)行为人有不履行税法义务的行为

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9、税收法律责任的特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1)法定性

2)国家强制性

3)否定性



10、税收违法行为与税收法律责任的关系?

参考答案:税收法律责任以税收违法行为为前提,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就没有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法律责任构成的核心要素,有行为才有责任,无行为肯定无责任。税收主体的行为违反税法的规定,这是追究有关行为人税收法律责任的前提。税收主体实施了税收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税法义务就得不到履行。税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不仅影响税收主体所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的轻重,而且有时直接决定税收主体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

税收法律责任是有权主体利用税收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律标准,对税收违法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这种评价的直接目的,在于为制裁税收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在于消除或减少税收违法行为。



11、偷税罪的成立标准是什么?

参考答案:偷税罪成立的标准有两个:其一,偷税数额达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其二,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12、逃避追缴欠税罪成立标准是什么?

参考答案: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单位犯偷税罪的应该怎么处理?

参考答案:单位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14、骗取的出口退税款是否可以优先执行?

参考答案: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15、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如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思考题

1、在收集和固定书证时,应注意哪些?

参考答案: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

2)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见证人(如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代表等人员)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稽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

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2、在收集和固定物证时,应注意哪些?

参考答案:物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收集原物,如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2)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3)收集物证时,还要注意与鉴定结论相结合。

3、在收集和固定证人证言时,应注意哪些?

参考答案: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调查(询问)笔录》应逐项填写清楚以下内容: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录入人)、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重要在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

2)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3)稽查人员应就调查了解的事实进行询问,询问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并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

5)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或询问人提问时出示的证据,都要在记录中反映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6)《调查(询问)笔录》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

7)应由证人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代打印的,由代写、代打印人向本人宣读,本人认为无误的,由本人及代写、代打印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

8)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并在更改处由被询问人押印,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

9)采用手书、计算机打印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的,均应当有稽查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0)证人证言中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押印)和出具日期,以及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4、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应注意哪些?

参考答案:一般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集与固定电子证据:

1、一般取证。对电子证据在未经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

(1)打印。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哪个文件夹中等)和取证人员等内容。

(2)拷贝。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在取证同时应取得备份证据,然后将其中备份证据的存储介质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真实”,写明“年、月、日”,盖章封存,稽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带回单位保存。

(3)拍照、摄像。可按有关要求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对其进行提取和固定,也可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

(4)公证。对操作电脑的步骤,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页面的程序,以及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由公证人员出具公证书。

2、特殊取证。主要指在电子证据被加密、删改、破坏等情况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的活动。

(1)解密。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由专业技术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解密后,再将对案件有价值的文件,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在解密过程中,可采取录像方式。

(2)恢复。使用软件恢复工具,恢复已被修改、破坏的证据,对已被恢复的,再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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