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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套试题答案
2012-04-14 | 阅:  转:  |  分享 
  
税务稽查人员业务能力考试模拟试题(1)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题)

1.C

2.A

3.A

4.A

5.A

6.B

7.D

8.C

9.A

10.D

11.B

12.C

13.B

14.B

15.D

16.A

17.A

18.D

19.C

20.B

计算方法:甲企业以整体实物资产与乙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置换,甲企业收到补价的货币资金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20%(120÷480×100%),不高于25%。按照国税发[2008]118号文件的规定,甲企业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甲企业公允价值600万元与资产账面净值540万元之间的差额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由于甲企业收到了乙企业支付的120万元的补价,按照国税发[2003]45好文件的规定,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相对应的增值,却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因此,要计算去的不加的甲企业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相对应的增值,却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甲企业资产的账面净值540万元,公允价值600万元,增值60万元,补价相对应的所得为60÷600×120=12(万元)。甲企业应将12万元作为当期资产置换所得申报纳税。

甲企业该项整体资产置换应补缴的说的税=12×25%=3(万元)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

1.ABCDE

2.ABCDE

3.ABCDE

4.ABC

5.ABCD

6.ABC

7.ABCD

8.ABCD

9.BCD

10.AC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20题)

1.×

2.×

3.×

4.×

5.×

6.×

7.×

8.√

9.×(属于主体方面证据)

10.×

11.√

12.√

13.√

14.√

15.√

16.√

17.×。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则不应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作为课税数量

(1)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消费品销售的,无论是否分开核算,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600000×30%=180000(元)

(2)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117000÷(1+17%)×30%=30000(元)

(3)将自产产品作为职工福利,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20000×(1+5%)÷(1-30%)×30%=9000(元)

(4)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额=(28000+28000×50%)÷(1-30%)×30%=18000(元)

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总额=180000+30000+9000+18000=237000(元)



3.(1)对增值税违法事实(1)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五条的规定,补缴增值税1.42万元。

(2)对增值税违法事实(1)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四条的规定,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补缴增值税43.37万元。

(3)对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3)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69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17.25万元。

(4)对企业所得税违法事实(4)、(5)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2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8万元。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文“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查补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果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至入库之日。

以上共补缴税款和滞纳金190万元。





4.(1)企业利用关联企业的关系,采取调整交易价格、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收,这是境内外关联企业的常用手法,对涉及关联交易的税收稽查也成为我们税收稽查重要的内容。

(2)对关联交易确认关联关系的要点是,掌握企业组织结构,企业运作概况,关联交易信息及转让定价的选择原则和可比性分析等相关资料。同时,把握同类市场信息,比较相关经济指标,利用来源于公平市场的价格来比对关联交易,形成有效证据链;

(3)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税收调整应当使用最适当的方法来确定,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要求企业承担更多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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