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3-3-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及酒类副产品,下设一个非独立核算的运输车队,主要为本厂运输货物。
稽查人员检查该酒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时,发现有部分运输收入。为确定其产品的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核算的正确性,检查了与运费收入相对应的记账凭证和有关原始凭证,发现2007年8月21日记账凭证后附有三份原始凭证,其中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运费结算单据。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粮食白酒金额150万元,另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酒糟30万元,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只注明运送白酒、酒糟等收取运费10万元。运费是该厂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运输费用。经过进一步检查,证实酒厂取得的运费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是按运输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该酒厂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粮食白酒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酒糟适用税率为13%,该酒厂取得的运费收入应从高适用17%的税率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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