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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业务收入的稽查案例
2012-04-14 | 阅:  转:  |  分享 
  
加工业务收入的稽查案例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加工业务收入,应包括工时费收入、实物收入和垫料收入。工时费收入是指按加工产品数量和单位加工费计算的加工费收入;实物收入是指在加工过程中发生的按合同规定抵顶加工费的余料和无偿归受托方的下脚料作价收入;垫料收入是指在加工过程中,受托方垫付的辅助材料和零配件的收入。按照规定,加工业务的工时费收入、实物收入和垫料收入均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并计缴应税劳务的增值税。



常见的错漏是:只记工时费收入,漏记实物和垫料收入,从而导致少计增值税额。稽查时,可通过审查“受托加工材料备查簿”、原材料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及企业开出的加工业务发票。采用单位产品耗料数量分析法,核实企业交付代制代修品后的余料金额,从而查明代垫材料收取的加工费和余料金额,看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漏记加工业务收入和增值税的情况。



例:某服装厂接受加工服装一批,服装已完工出厂交付委托方。服装厂取得加工收入80000元,已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计算销项税额,核算利润无误。但在加工过程中发生余料收入6000元没有入账,加工过程中为委托方垫用辅助材料成本价1000元,作价按1404元结算。企业记账为:



借:应收账款——委托方1404

贷:原材料1404

这样处理漏记了余料和垫料收入,漏计了增值税。同时还影响了当期的销售利润,产生了账外材料和压低了辅助材料库存成本的问题。据此,应作如下调整:

(1)余料的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补记其他业务收入=6000÷(1+17%)=5128.21(元)

应补增值税额=5128.21×17%=871.79(元)

账务调整为:

借:原材料6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128.21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871.79

(2)垫料的调整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额=1404/(1+17%)×17%=204(元)

账务调整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1000

原材料404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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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