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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方法篇
2012-04-14 | 阅:  转:  |  分享 
  
税务稽查方法篇第一章税务稽查基本方法、查账方法

了解:



查账方法的分类:

1、按照审查方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

2、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

3、查账方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审阅法:是指对稽查对象有关书面资料的内容详细审查研究发现疑点线索

审阅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经济业务的检查,尤其适合于有数据逻辑关系和核对依据内容的检查。

审阅法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会计核算组织有关的会计资料;二是除了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经济信息资料以及相关资料,如一定时期的内外部审计资料、购销和加工承揽合同、车间和运输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一)会计资料的审阅????(二)记账凭证的审阅????(三)账簿的审阅????(四)会计报表的审阅(五)其他资料的审阅

核对法,是指对书面资料的相关记录,或是对书面资料的记录和实物进行相互核对,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

核对法作为一种检查方法,在检查过程中用于查实有关资料之间是否相符是有一定限度的,在采用核对法对稽查对象的会计资料或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和验证时,必须相应结合其他检查方法的运用,才能达到检查目标的要求。

(一)会计资料之间的相互核对

(二)会计资料与其他资料之间的核对????1.核对账单????2.核对其他原始记录????3.核对审计报告????4.核对税务处理决定????(三)证证核对????(四)账证核对????(五)账账核对????(六)账表核对????(七)账实核对

详查法,又称精查法或详细审查法,是指对稽查对象在检查期内的所有经济活动、涉及经济业务和财务管理的部门及其经济信息资料,采取严密的审查程序,进行详细地审核检查。

详查法适用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较少、会计核算简单、核算对象比较单一的企业,或者为了发现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案检查,以及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对某些(某类)特定项目、事项所进行的检查。详查法对于管理混乱、业务复杂的企业,以及税务稽查的重点项目、事项的检查十分适用,一般都能取得较好效果。



抽查法,亦称抽样检查法,是指从被查总体中抽取一部分资料进行审查,再依据抽查结果推断总体的一种方法。

抽查法具体又分为两种:

一是重点抽查法,即根据检查目的、要求或事先掌握的纳税人有关纳税情况,有目的地选择一部分会计资料或存货进行重点检查;

二是随机抽查法,即以随机方法,选择纳税人某一特定时期或某一特定范围的会计资料或存货进行检查。抽查法不仅在检查的基础、环境、内容上与详查法不同,而且使用的基本方法也不同。

抽查法的程序为:

1.制定抽查方案

2.实施具体抽查

3.分析和判断抽查结果

根据抽查结果对总体进行推断是抽查法的目的,但抽查结果只能作为对总体判断的参考,不能作为直接定案依据。对于抽查结果与实际情况差异比较大的,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必要时可以扩大抽查范围,或者放弃抽查结果。分析时应注意进行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分析。



顺查法,是指根据会计业务处理顺序,依次进行检查的方法。

顺查法适用于业务规模不大或业务量较少的稽查对象,以及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混乱、存在严重问题的稽查对象和一些特别重要项目的检查。



?逆查法,是指按照会计记账程序的相反方向,由报表、账簿查到凭证的一种检查方法。

逆查法主要适用于对大型企业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管理严格的企业的检查,但不适用于某些特别重要项目的检查。

































第二节、分析方法

了解:

1.分析方法的分类。

2.控制计算法、比较分析法、相关分析法的运用。





控制计算法,是指运用可靠的或科学测定的数据,利用数学等式原理来推测、证实账面资料是否正确,从而发现问题的一种检查方法。常用的方法有:以产控耗,以耗控产,以产控销、以支控销等。????(一)控制计算法的基本程序????1.确定需要进行分析的事项或目标????2.确定事项分析的参考数据和采集进行事项分析的数据????3.建立事项分析的数学模型????4.数据分析结果比较????(二)运用控制计算法应注意的问题????

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是指将企业会计资料中的有关项目和数据,在相关的时期之间、指标之间、企业之间及地区或行业之间进行静态或动态对比分析,从中发现问题,获取检查线索的一种分析方法。????(一)绝对数比较分析法????绝对数比较分析法适用于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中相关项目真实性的核查,以及成本计算表(单)、纳税申报表、有关账户余额和有关明细账户特定项目的检查。????(二)相关比率比较分析法????在税务检查中,有时运用相关比率比较分析法比绝对数比较分析法更容易发现问题。????(三)构成比率比较分析法????构成比率比较分析法,是通过有关联关系的经济指标各组成部分所占比率的计算,确定各组成部分的重要性是否符合常规,从而发现企业的涉税问题。????(四)运用比较分析法应注意的问题????

相关分析法,是指将存在关联关系的被查项目进行对比,揭示其中的差异,并且判明经济业务可能存在问题的一种分析方法。????相关分析法的基本程序是:????(一)分析判断经济活动是否涉及税务关系????(二)分析判断经济活动涉及的关联关系????(三)找出经济活动事项之间的关联????(四)分析把握问题的本质???

?

第三节调查方法

大纲要求

了解:

1.调查方法的分类。

2.观察法、查询法、外调法的运用。

熟悉:盘存法的运用,包括实地盘存法做好盘点前准备实地盘点确定盘点结果分析盘点差异其他盘存法。





观察法,是指检查人员通过深入检查现场,对被查事项或需要核实的事项进行实地视察和了解,考察企业产、供、销、运各环节的内部管理状况,控制程序和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从中发现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获取相关证据的一种方法。????(一)制定调查方案????(二)落实调查方案????(三)比较观察结果????(四)收集和固定证据????

查询法,是指对审查过程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调查和询问的方式,查实某些问题,取得必要的资料,以帮助进一步检查的一种调查方法。根据查询方式的不同,查询法可分为面询法和函询法。?

(一)面询法

1.拟订提纲2.发出通知3.实施询问

(二)函询法???

外调法,是指对有疑点的凭证、账项记录或者其他经济业务,通过派出检查人员到稽查对象以外、与该项业务相联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实地调查,或者委托发生地税务机关协查,以取得问题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

盘存法,是指通过对货币资产和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确定其形态、数量、价值、权属等内容与账簿记录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

根据盘存的目的、方法、范围的不同,盘存法可以分为实地盘存法和其他盘存法(包括数学盘存法、账面盘存法、委托盘存法、全面盘存法等)。????(一)实地盘存法实施程序

1.做好盘点前的准备

(1)确定需要盘点的实物。如果稽查对象的实物种类繁多,不能进行全面盘点,可以根据分析确定的重点,结合审查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盘点过程中作相应的调整。

(2)确定参加盘点的人员。在盘点成员中,至少要有两名稽查人员、一名财务负责人和一名实物保管人,同时,还应有必要的工作人员。如果盘点的工作量大,可以分成几个盘点小组。

(3)编制账面存货明细表,通过核对账簿、报表等,确定盘点日的账面存货结存数,保证盘点基准数基本正确。

(4)准备连续编号的实物盘点标签和盘点记录表格、检查的度量衡具。用于盘点的度量衡具,一定要经过严格的检查,对于特殊的度量衡具在使用前可以请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检查并校正,防止盘点结果失真。

(5)选择适当的盘点时间。盘点时间的选择,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原则,一般选择在每天业务终了以后,或是业务开始以前。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是连续进行的,没有明显的开始或结束标志,可以选择在一次领料之后、下次领料之前进行盘点。为保证存货数量的准确性,可以加派稽查人员,同时实施盘点。????2.进行实地盘点

根据检查的需要可以采用直盘法和监盘法。直盘法,就是直接由稽查人员对存在疑点的重点货物进行盘点。监盘法就是主要由企业人员进行盘点,但盘点的组织和盘点的重点由稽查人员负责,同时盘点时由稽查人员监督进行

采用监盘形式的,稽查人员要加强盘点现场和盘点过程的监督与管理。稽查人员在现场要了解工作人员是否办理了应该办理的手续,观察盘点的过程和有关物品的质量。对于特别重要的财物,稽查人员除了监督、观察外,还要进行复点、复验,如现金的盘点、其他有价证券的盘点、贵重物品的盘点等。盘点人员要将实际盘点的情况(如品名、规格、性状、数量、重量、权属、质量等)一一在盘点表上作详细的记录,对实际结存的实物与实物卡片上不一致的,要作必要的说明。????3.确定盘点结果

盘点结束后,要对盘点明细表、汇总表进行复核,对尚未入账但已入库、发出的实物数量等进行调整,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对存在差异的,向有关人员了解差异产生的原因,并进一步核实。

(1)盘点结果确定后,应由所有在场人员(包括实物保管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稽查人员)在盘点表上签字,以明确责任。

(2)采用监盘形式的,盘点工作结束后,稽查人员应根据盘点情况,撰写盘点备忘录。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企业执行盘点计划的有关情况,抽查盘点的范围和发现的重要差异事项,有关盘点真实性和存货一般状态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3)任何性质的白条都不能用来冲抵库存实物。????4.分析盘点差异

根据盘点结果,推算出资产负债表日的存货数量,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分析账实是否相符。对存在差异及差异较大的存货,详细分析形成差异的主要原因,针对稽查对象提供的差异说明,结合盘点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进行检查和验证。????(二)采用盘存法应注意的问题????在盘点实物资产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注意盘点方式的运用????2.加强对盘点的监督????3.充分考虑盘点资产的特点????4.选择适当的盘点时间????5.有效组合盘点人员????6.正确调整盘点结果????无论采用何种盘存方法,盘点结果只能反映盘点日当天的实物存在状态,而盘点日与被查所属日期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一致的,因而,在被查账簿记录所属日期与盘点日不一致时,还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调整,计算出被查账簿记录当日实际应有的实物数量,再与被查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分析账实是否相符。调整时一般采用如下公式:

被查日账面应存数=盘点日账面应存数+被查日至盘点日发出数-被查日至盘点日收入数

被查日实存数=盘点日实存数+被查日至盘点日发出数-被查日至盘点日收入数

注意:第一个公式中的“盘点日账面应存数”,是在盘点准备阶段确定的,一般为无核算错误的账面结存数,而不是稽查对象提供的盘点日账面余额。两个公式中的两个调整项,数据相同,但无论是期间的发出数,还是收入数,如果要用来调整,都必须经过稽查人员的审核,正确无误时,才能用来调整





















第四节电子查账

大纲要求

了解:

1.会计电算化企业财务会计软件及应用简介。

2.电子查账软件系统。

.电子查账的工作步骤与方法。

.电子查账有关注意事项。

(一)用友、金蝶财务会计软件简介

(二)其他财务会计软件简介(三)财务会计软件摸块简介(四)建立新账套和基础设置????

二、电子查账软件系统????(一)电子查账软件系统的工作原理????(二)电子查账软件系统功能????

三、电子查账的工作步骤和方法????(一)电子数据采集????(二)电子数据整理????(三)电子数据的疑点分析???

?四、电子查账有关注意事项????(一)数据采集的完整性????(二)采集数据的保密性????(三)采集数据的安全性



第二章税务稽查证据一、证据概述

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中,应当优先按照最具证明效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如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在取证过程中,主体违法、程序违法和手段违法等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而作为定案的依据。如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与其印证时,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如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证据效力的规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8.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9.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的或者鉴定程序违法的鉴定结论,以及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规定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6.经一方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可以直接认定事实的证据

1.自然规律及定理。

2.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等情况以外,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⒊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证明是根据法定的程序、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或事实,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法律原理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标准是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需要达到的程度和要求。

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原则

(一)依法取证原则

(二)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三)行政效率原则

































第二、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掌握:

1.书证的收集与固定。

2.物证的收集与固定。

3.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

4.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

5.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

6.鉴定结论收集与固定。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与固定。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在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的报表、会计、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材料押印

物证的收集与固定

1.应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像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

(一)录像资料录音资料1)打印。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再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予以保管、固定,并注明打印的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和取证人员等内容。

(2)拷贝。拷贝之后,应当及时检查拷贝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原因而导致的拷贝不成功或感染有病毒。在取证同时应取得备份证据,然后将其中备份证据的存储介质封存,由纳税人注明“该数据出自我单位电脑中,未经修改,数据真实”,写明“年、月、日”,盖章封存,稽查人员将封存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带回单位保存。

(3)拍照、摄像。可按有关要求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对其进行提取和固定,也可同时对取证全程进行拍照、摄像。

(4)公证。对操作电脑的步骤,电脑型号、打开电脑和进入页面的程序,以及电脑中出现的内容进行复制等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由公证人员出具公证书。

2.特殊取证。这主要指在电子证据被加密、删改、破坏等情况下,由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和固定的活动。

(1)解密。找到相应的密码文件后,由专业技术人员选用相应的解除密码口令软件。解密后,将对案件有价值的文件,再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在解密过程中,可采取录像方式。

(2)恢复。使用软件恢复工具,恢复已被修改、破坏的证据,对已被恢复的,再按一般取证方法进行取证。

证人证言的收集与固定

1.《调查(询问)笔录》应逐项填写清楚以下内容: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录入人)、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以及重要在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

2.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记录询问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3.稽查人员应就调查了解的事实进行询问,询问措辞应做到意思表达清晰、明确,不要使用暗示或隐喻性的言辞,并应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4.涉及重要事实、情节、数字、日期等问题时,应要求被询问人准确回答,避免含糊。

5.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或询问人提问时出示的证据,都要在记录中反映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6.《调查(询问)笔录》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

7.应由证人本人签章或者押印,证人没有书写能力请人代写、代打印的,由代写、代打印人向本人宣读,本人认为无误的,由本人及代写、代打印人共同签章或者押印。

8.证人认为证言有遗漏或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改证言的,应当注明更改原因,并在更改处由被询问人押印,但税务机关不退还原件。

9.采用手书、计算机打印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的,均应当有稽查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10.证人证言中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押印)和出具日期,以及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

当事人陈述的收集与固定要求与证人证言的基本相同,参见上面内容。

鉴定结论的收集与固定

1.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

2.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

3.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情况和结果进行的论证。

5.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复核人签名和鉴定部门盖章。

6.明确的鉴定结论。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按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上述鉴定内容欠缺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税务机关可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收集和固定

1.必须由稽查人员当场制作,不得由他人代为制作,也不得事后补作。

2.应当全面、客观。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

3.制作完毕由稽查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如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第三、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

熟悉:

1.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取证。

2.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取证。

3.抗税行为的取证。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证。

5.虚开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凭证的取证。

掌握:偷税的取证。包括:

1.主体方面证据(各类登记证照其他主体资格书证)。

2.客观方面证据(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证据;

(4)采取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证据。

一、偷税的取证

偷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一)主体方面证据

1.各类登记证照等书证(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等书证),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事业社团登记等,特殊行业还应取得特许经营批准文书;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属于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应取得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复印件。

2.其他主体资格书证。纳税人银行账号、享受税收减免的批文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直接责任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客观方面证据

主要围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手段收集证据:以账务检查为切入点,结合稽查对象的供应、生产、销售、运输等部门信息,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协查等方法,以及到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业务相关单位等取得证据。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

(1)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取得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原件或经稽查对象确认的复印件。对真实反映其经营状况的账簿、会计凭证、业务合同、物流凭据、资金往来等相关资料也应作为证据一并提取;需要对证据进行司法鉴定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做司法鉴定。其中,物流凭据包括:出库、入库、送货单据、存货盘点表、日销单、账外账等;资金往来凭据包括:进账单、对账单、现金或银行结算凭据等。

(2)隐匿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从进货渠道核查进货量,从资金流向核查销货量,再通过库存盘点来确定其实际销售收入,并取得物流凭据、资金往来凭据、存货盘点凭据等证据。

(3)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行为的证据。可制作询问笔录、取得证人证言;有销毁现场的,应制作现场笔录;以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提取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从公安等部门取得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案件资料。

(4)其他证据的收集。取得当事人陈述或收集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财务人员、仓库管理员、运输人员等)的证人证言或制作询问笔录;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相关的会议记录、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纳税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还应取得其账外经营部分的合法抵扣凭证。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申报资料,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

提取账簿证据时,收集和固定纳税人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违反税收政策内容的账页。

(1)多列支出行为的证据

①通过扩大产品材料成本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材料假出库、变更原材料计价方法、向职工发放资金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②通过税前列支购置、建造固定资产,超标、超范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手段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率、当期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数额、不得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数额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③通过违规摊销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纳税人缩短待摊费用摊销期限、改变低值易耗品核算方法、违规摊销开办费等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④将专用基金支出挤入成本多列支出的,应取得反映其将专用基金支出列入成本费用的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⑤以白条、假发票虚列各类费用支出,超标列支各类费用支出等手段多列支出的,应提取相关账簿凭证资料;需要对证据进行鉴定的,应提请相关部门做鉴定。

⑥其他多列支出行为的证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申报资料,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

(2)不列、少列收入行为的证据

①对于账外经营的应税收入、或将应税收入挂在往来账户不按规定结转收入,应取得反映其真实业务状况的会计凭据、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②对于少计应税收入的行为,应取得分解销售收入,价外收入不作销售处理,出售来料加工剩余材料、及出售用来料加工剩余材料加工的产品不计销售收入,将产品或半成品自用、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物易物、用于职工福利商品未申报纳税等行为的会计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及业务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③少计“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的,应取得反映其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罚没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少计收入行为的会计凭证、资金收支单据及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申报资料,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证据

(1)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送达回证。

(2)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登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认定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的,提取税务机关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期满后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通知书。

(3)证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行为的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申报资料,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

4.采取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证据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与事实不符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

(2)反映纳税人虚假申报的账簿、报表等资料。提取时,可视情况只提取反映虚假申报内容的账页和虚假申报期间账上反映月计、累计发生额、余额情况的账页。

(3)纳税人非法取得或取得不符合有关规定发票的证据。收集纳税人不按规定做纳税调整的证据时,一方面应提取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资料,另一方面可以结合询问笔录对所提取的上述证据加以固定。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偷税行为少缴纳税款的证据,包括偷税当期的申报资料,反映应缴纳税款的询问笔录等。

(5)其他反映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证据。

二、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取证

(一)主体方面证据税收规章

与本节偷税行为主体证据方面的取证相同。

(二)客观方面证据

1、欠税证据

(1)纳税人欠缴税款期间财务报表、“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等相关账页、会计凭证、纳税申报资料等。

(2)欠缴税款的资料,如欠税税种、纳税期限、应纳税额、欠税数额等。

(3)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文书。

(4)属于欠缴查补税款的,还应取得相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2.无法追缴欠税或妨碍追缴的证据。

(1)纳税人转移、隐匿财产的,应取得该物品原存放地(仓库等)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和相关人员证人证言;对已转移财产的,应对取得此物品财产所有权人的调查笔录、交易合同、款项支付情况、转移时间、有关部门如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转移证据等证据。

(2)纳税人转移、隐匿资金的,需提取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中登录或报告的纳税人银行账号内容的证据,取得纳税人与转移、隐匿行为相关的资金进出凭证及相关人员证人证言等。

3.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取证

(一)主体方面证据

与本节偷税行为主体证据方面的取证相同。

(二)客观方面证据

主要围绕稽查对象的骗税手段收集证据:以账务检查为切入点,结合稽查对象的产、供、销、运等部门信息,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结合下面介绍的对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的检查,取得稽查对象通过接受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证据;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协查(特别是向海关、外汇主管部门、供货方税务机关协查)等方法,取得其骗税行为的证据

1.退(免)税申报资料。包括出口退税申报表(含进货和出口申报明细表及汇总申报表),退库通知书,申请退税时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销(出口)发票及其他证明资料。

2.出口货物货主真实性的证据。从确定真正的货主方面,确定出口骗税事实。

(1)物流证据:出口货物购进明细账、出口货物生产明细账、出口销售明细账、库存明细账、出入库单据、货物购进或出口运输单据,海关出具的设备交接单,汽车运输公司的集装箱往返手册,船运公司的配箱回单,货运代理公司的拖车业务代理单,运输公司的委托运单和台账,港口的集装箱交接单,确定真实的货主。

(2)资金流证据:资金往来账、银行对账单、银行原始凭证、货物购进方的资金往来账等资料,确定资金回流到稽查对象情况。

(3)发票流证据:农产品采购发票等,确定其同货物情况是否一致;税务机关对虚开发票的供货单位的查处情况等资料。

3.出口货物真实性的证据。核心工作是确定真实出口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1)物流证据:稽查对象的出口货物购进明细账、生产数据、库存明细账、出入库单据等,核实出口货物名称、数量。

(2)资金流证据:资金往来账、银行对账单等资料,确定资金回流到产品进口方情况。

(3)发票流证据:货物承运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同出口报关单的货物名称、数量是否一致。

4.收入退还书和收到退税款的凭证。

四、抗税行为的取证

(一)主体方面证据

抗税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可证明行为主体情况的证据,主要是纳税人及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工作证等。

(二)客观方面证据

稽查人员通过询问抗税人、取得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取得相关人员证人证言等,掌握抗税行为证据:

1.抗税数额方面的证据。收集其应纳、已纳税款、税种、纳税期限等资料;属于责令限期缴纳的,应取得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缴纳文书;属于欠缴查补税款的,应取得相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2.使用暴力、威胁方面的证据,包括受到暴力、威胁影响的执法人员自述材料、公安机关立案证明材料(如报案的记录、作案时间、地点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书证等,抗税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

3.抗税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造成伤害的证据,包括医疗单位鉴定、抗税人使用抗税手段造成后果的视听资料或相关物证、书证等。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围绕开票方、受票方收集纳税人故意虚开及其后果的相关证据。

(一)主体方面证据

与本节偷税行为主体证据方面的取证相同。

(二)客观方面证据

1.开票方证据

(1)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进项抵扣凭证。

(3)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包括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相关的账册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进出库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言材料,询问笔录。

证言应能说明代开、虚开、接受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5)有关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无真实交易的鉴定结论。根据稽查对象的行业,邀请有关的政府部门或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稽查对象的生产能力等情况(如设备数量、工人效率、运输能力等),实施勘察,制作鉴定结论,确定销售业务的真实性。

(6)通过对受票单位协查,取得虚开发票的已申报抵扣证据。

(7)必要时,请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印制单位鉴定涉嫌发票真伪,出具鉴定结论;取得其他与虚开增值税行为相关的证据。

(8)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并已据此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据。

(9)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证据。

2.受票方证据

(1)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进项抵扣凭证。

(2)涉嫌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3)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包括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相关的账册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言材料,询问笔录。

证言应能说明代开、虚开、接受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5)必要时,请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印制单位鉴定涉嫌发票真伪,出具鉴定结论;取得其他与虚开增值税行为相关的证据。

(6)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并已据此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据。

(7)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证据。

六、虚开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凭证的取证(略)

(一)主体方面证据

与本节偷税行为主体证据方面的取证基本相同。对于废旧物资收购收购企业还应当取得其废旧物资收购资质的证明。

(二)客观方面证据

1.虚开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1)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行为的证据

①开票单位有无真实业务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货物、资金账簿等复印件,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等,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②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开票单位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生产部门、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言材料、询问笔录。

证言应能说明虚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抵扣税款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③收购发票上填写的出售人的证人证言,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2)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行为的证据

①开票单位发票领购簿,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②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货物往来、资金往来账簿、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进行比对,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③受票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核实受票单位是否根据虚开其他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④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⑤其他与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有关的证据。

2.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1)开票单位发票领购簿,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货物往来、资金往来账簿、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进行比对,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3)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等。

(4)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出具收购发票上填写的出售人的身份证鉴定结论,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5)出具收购发票上填写的出售人的证人证言,内容包括农产品的种植面积、饲养数量、捕捞数量、季节性特点等(必要时邀请出售人当地政府机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6)委托的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无真实交易的鉴定结论。根据稽查对象的行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稽查对象的收购行为、生产能力等情况(如设备数量、工人效率、运输能力等),实施勘察,制作鉴定结论,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7)有关政府部门的公文,如环保局等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稽查对象是否利用收购的农产品从事过生产,确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8)受票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核实受票单位是否根据虚开其他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使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1)海关出具的海关完税凭证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2)代理报关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有无真实业务往来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货物往来、资金往来账簿、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3)进口单位有无真实进口业务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进口货物、资金账簿、进口报关单、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生产的有关资料等。

(4)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生产部门、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使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的动机、目的、手段、策划者和策划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5)接受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确定接受单位抵扣税款的事实。

4.虚开运费发票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1)虚开运费发票行为的证据

①开票单位发票领购簿,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②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之间有无真实运输业务发生的证据,包括相关的运输成本、费用、资金往来等账簿,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进行比对,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③当事人陈述或相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虚开运输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④受票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核实受票单位是否根据虚开其他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2)接受虚开运费发票抵扣税款行为的证据

①核实受票单位有无真实运输业务发生的证据,包括相关的材料采购、销售费用账簿、凭证等,资金收支单据,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并进行比对,取得票、款是否一致的证据。

②当事人陈述、相关人员的(包括法定代表人、具体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证人证言、询问笔录;证言应能说明:虚开运输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③运输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确定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④受票单位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资料,核实受票单位是否根据虚开其他涉及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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