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东郭 > 馆藏分类
配色: 字号:
税务稽查与稽查工作程序
2012-04-14 | 阅:  转:  |  分享 
  
税务稽查与稽查工作程序

目录

1、---------------------------------------------------税务稽查的理论基础

2、---------------------------------------------------税务稽查的工作原则

3、、-------------------------------------------------税务稽查职能与稽查权限

4、---------------------------------------------------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

5、---------------------------------------------------税务稽查管辖

6、---------------------------------------------------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7、---------------------------------------------------税务稽查实施

8、---------------------------------------------------税务稽查审理

9、---------------------------------------------------税务稽查决定执行

10、---------------------------------------------------其他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制度

11、--------------------------------------------------税务稽查文书

12、--------------------------------------------------税务稽查档案的管理

税务稽查的理论基础

一、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

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

税务稽查是个历史范畴,是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因而税务稽查与税收相伴而生,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国家的产生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则成为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实现的一种手段,必然随着税收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1984年开始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全国工商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地位明显提高,税收作用不断增强,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力度不断加大,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也日益突出,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不断发生,有的相当严重,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同时,原有一员进户,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征管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税制改革的要求。针对这一情况,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开始试行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为了减少税收流失,有效地查处偷税等税收违法犯罪,一些地方的基层税务机关受50年代税务查帐队的启发建立了一批专门查处偷税等税收违法案件的队伍,叫做税务稽查队。应当肯定,税务稽查队这一组织形式,是广大税务干部在推进Chinataxedu.net2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加强税收监控的有效方式。实践证明,税务稽查队在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199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后,各地税务局陆续将稽查队组建为稽查局,成为税务局的直属机构和专业分局,总局依照《征管法》第8条及国务院的有关授权确立其是税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总体部署,迅速把工作重心向征管、基层转移,积极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建立健全稽查机构,充实稽查人员,稽查工作得到了普遍加强。到1998年底,全国已建立税务稽查机构6千多个,配备稽查人员13万多人,这支队伍已经形成数量规模,在打击涉税不法活动、维护国家税收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税务稽查的特征

1.税务稽查主体的特定性。即必须是税务机关下设的依法享有税务稽查权的税务稽查机构。各级稽查机构是行使税务稽查权的职能部门,它代表国家行使政治权力和监督检查纳税人依法纳税。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执法权,并对其行为效果承担责任的组织。目前,我国县(区)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内设立的税务稽查局、税务稽查分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独立行使税务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参加诉讼活动、实施管理等,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随着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化,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已经形成了一定格局,其特点如下:(1)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目前我国税务稽查机构已经形成了自上而下、有序的管理格局,统一号令、统一行动,基本实现了高效严密的稽查整体工作体系。在保证集中统一的原则下,各地因地制宜地设立了具体稽查机构,如在县税务局,在设立税务稽查分局的同时,可以下设若干税务稽查所,税务稽查所行政上归县税务局领导,业务上由县税务局稽查局指导,又如深圳市结合本地情况和征管改革的整体要求,在本市内分别设置若干独立的征收管理分局和稽查局,分别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和稽查工作。(2)专业化,无论是外设的税务稽查机构,还是内设的税务稽查机构,都按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分工,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等工作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完成,这种专业化分工,是稽查机构内部的专业化分工,也可以是税务稽查机构间的分工。

2.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性。即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

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因税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向国家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义务是法定义务,其内容不能由税务机关擅自或与私人协议加以变更。扣缴税款义务又包括代收代缴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指根据法定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行为。代扣代缴是指根据法定义务从特有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行为。《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Chinataxedu.net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均属于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要接受处罚,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税务稽查作为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其职责就是要维护税法,加大对各种税收违法行为

的打击力度,优化税收环境。

3.税务稽查依据的法律性。税务稽查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的权限和法定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行使稽查职权作了限制。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按法定程序执行不超越法定权限,是保证税务稽查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税务稽查依据的法律性,不仅包括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还包括判断纳税人是否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受何种处罚,必须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保证税务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税务稽查的工作原则

一、税务稽查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独立的原则

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收领域中的执法队伍,必须依法独立稽查。第一,各级税务稽查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以及税务稽查管理办法行使职权。在运用税收法律、法规时不受其他权力的支配,也不容其他权力干涉和侵扰。在税务稽查执法过程中,它只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监察以及司法检察的法律监督。第二,税务稽查执法权只能由具备税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专门税务稽查机构来行使。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如税务稽查执法活动的具体部署、步骤、重点,一般都是由税务稽查机构行政首长根据管辖范围的实际情况决定。在目前,要彻底纠正“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状况,要下大力排除种种干涉税务稽查执法的越权行为和阻扰税务稽查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税务执法权的多重思想障碍,确保税务稽查执法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各

级税务稽查机构或上级税务机关要鼓励具体办案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依照法律独立、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当办案遇到种种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排除一切干扰。对税务稽查人员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者,要予以支持和保护。

(二)分工制约原则

分工制约原则既是社会发展的要求,也是征管改革对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第一,社会生产的发展,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采用,要求对以手工操作为基础的、缺乏分工的传统税务稽查进行改革。第二,实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后,税务稽查成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监控手段,承担着捍卫新税制,打击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重担。稽查工作实行分工,选案、查案、审理、执行等各环节稽查人员专行其职,有利于提高稽查技能,从而克服原有模式下稽查缺乏内部分工、工作职责不清的状况,明确职责,加强监督,增强稽查Chinataxedu.net4工作的整体效能。第三,新的税务稽查形势要求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制约。随着新税收征管模式的推行,自觉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重点必然向税务稽查调整、转移,税务稽查权就显得比较突出。然而,任何一种权力都必须置于被监督、受制约的状态之中。实行选案、查案、审理、执行专业化分工的税务稽查就能较好地解决稽查权力过于集中与需要制约的矛盾。实行专业化分工后,选案、查案、审理、执行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自行行使相应权力,但任何一个系统都无法独揽权力,同时每一个系统都接受其他系统的监督,共同形成一个监督制约体系,这在机制上堵住了可能产生的徇私舞弊的漏洞,避免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或滥用权力等现象的发生。税务稽查实行分工制约原则既是必要又是可能的。税收征管改革的推行,机构的调整,税务稽查机构加强,税务稽查队伍壮大,这为税务稽查内部按职能实行专业化分工从人员、机构上了创造了条件。税务稽查内涵的日益拓展,为建立专业化税务稽查奠定了基础。税务稽查从单一的查案向选案、查案、审理、执行等多环节的理论拓展,为实行相对独立的分工和制约的税务稽查提供了理论依据。

(三)迅速及时原则

迅速及时原则是税务稽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税务违法手段多样性的又一原则。随着经济发展,偷、逃税分子装备越来越精良和先进,手段越来越狡猾和隐蔽。如当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的案件,就有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毁灭罪证快的特点。这就要求税务稽查办案人员善于在每一环节抓住战机,迅速及时,以快制胜。从发现案件到立案调查,从采取措施控制税款和收集证据,都应当积极主动,反应迅速,行动果断,以快制胜,不给违法分子串供和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的机会。在税务稽查过程中,要把“快”字贯穿各个环节:(1)检查要快。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尤其适用于临商、个体大户及举报案件,在其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最容易把问题查清。(2)取证要快。税务违法犯罪分子深知证据对他们有多大威胁,一旦察觉违法犯罪事实即将暴露,则不惜一切地转移、掩盖、仿造、变换甚至销毁对他们不利的证据。办案人员抓住战机就能获得证据,贻混战机,就会失去证据。(3)定案要快。目前有些纳税人门路很广,有的人甚至“通天”,一经被查便四处托人讲情,如果能在说情人还没踏进门槛之前就把案定了,问题就好解决得多。(4)入库要快。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对应被缴的税款能拖则拖,能逃则逃,加之目前“三角债”困扰企业,使企业在资金调度上频频挤占应交税金。因此,要及时掌握资金信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实事求是原则

税务机关同纳税人是矛盾的统一体,税务执法既要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税务稽查必须坚持一切从实行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负责地把各种情况查清,把各类数据核准,做到查清真实情况,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同时,要认真分析各种原因,分清是制度不健全,还是责任过失;是核算差错,还是有意偷税;是贯常的还是偶发的。调查取证时,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据翔实准确、资料齐全,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地去了解它,收集它,不能先入为主,带着框框;不能牵强附会,也不允许以个人的主观臆断或迎合某种需要,或屈服于外界的压力随意取舍,更不许歪曲事实、弄虚作假。调查取证要全面,对某些复杂的问题要反复查证、多方核实,取得确切可靠的证据。对于定案的资料,要认真听取被查单位、hinataxedu.net5被查对象的意见,对有异议的,必须反复查证落实,据实结案。定性处理要公正无私,坚持宽严适度。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不仅要求我们掌握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据,而且要求正确地领会某一具体政策,这就有一个用什么方法分析研究材料,以及如何对事物进行科学判断的问题。总之,税务稽查不仅要有求实的态度,还要注意运用辩证法全面地分析看待事物,力求结论符合客观实际。

(五)群众路线原则

税务稽查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坚持群众路线原则,这是我国税收工作成功经验。在过去的工作中,经过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群众的共同努力,税收环境得到了改善,但其深度、广度仍不能适应日趋激烈的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斗争的需要。因此群众路线原则要向其深度和广度拓展。

1.部门配合形式应多样化。税务机关与公、检、法等部门、机关的配合已有一定的形式,但还应探讨一些新的形式,如税务警察等。与有关经济管理监督部门的配合,仍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不利于有效地控制偷漏税行为的发生,应借鉴国外的一些部门配合形式,如部门信息联网、收入扣缴制度等,从而达到税务机关有效控制各种应税收入和所得,建立起覆盖范围广、反应迅速的监控网络。

2.强化社会监督。税收的综合治理除立法、行政、司法外,社会监督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强化社会监督,一是要强化会计师的社会监督功能,务必使企业有帐可查,而且帐实相符。这是税款征收的基础,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前提。如果无帐可查或者假帐泛滥,依法征税就无从谈起。二是要强化社会舆论宣传。一方面,仍应继续开展正面宣传教育,传播税收知识;另一方面,对查出的偷税、骗税、抗税等案件要公开暴光,充分发挥案件的惩戒作用。

3.组织协税护税。采取具体奖励形式,调动群众协税护税积极性,鼓励群众举报税收违法案件,同税务违法行为做斗争。

税务稽查的任务,是一定时期内税务稽查的业务范围及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现阶段,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收集税务违法证据,查明税务违法事实,查获国家税款,制止和预防税务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征国家税收政策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强化税务稽查的意义

(一)强化税务稽查是维护税收秩序的保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原则是调度人们经济活动的主要原则。这一原则既包括积极的一面,也包括消极的一面。偷、逃、骗、抗税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最近查处的浙江省金华案件、河北省南宫案件、四川省思威案件都充分地说明了这点,其犯罪手段之恶劣、违法金额之巨大,可谓闻所未闻,触目惊心,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Chinataxedu.net6严峻的执法形势表明,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这是保证新税制实施和维护税收秩序的需要。面对如此猖獗的税收违法犯罪,单靠抓几个案子,搞几次专项打击,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只有全面加强税务稽查,形成有效的机制,才能为维护税收新秩序提供良好保障。

(二)强化税务稽查是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的重要手段

税务机关的中心任务就是贯彻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各项建设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税务机关组织收入的任务越来越重,而征收入员不可能大量增加。如果仍然沿用过去“人海战术”组织收入,靠专管员一家一户催报催缴,将很难完成日趋繁重的税收任务。国内外的税收实践表明,税法规定的税收收入大部分可以通过正常的征收程序征收上来。因此,我们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适时调整组织收入的思路,要在为纳税人提供良好服务,促使全社会纳税意识普遍增强的同时,从组织上、人员上、方法上将工作重点转到税务稽查上来。形成新的征管格局。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了对各地入库率和处罚率的考核工作,使税务稽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成效,改变了过去纳税人能逃就逃,抓到也没损失的观点。达到了“处理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的目的,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了人民群众,维护了税收秩序,保障了税收收入。今后,我们在组织收入工作中应更多考虑采用税务稽查这个手段,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工作在组织收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税务稽查工作加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了,税收违法行为减少了,组织收入就好做了。

(三)强化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新模式的重要支柱。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要求有新的税制,新税制要求建立新的税收征管模式。总局正在根据新税制的要求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建立税收征管新模式。即建立一个有现代化技术支持的,相互协调制约的申报、代理、稽查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新格局。这个模式,就是以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前提,加强税收管理为基础,税务稽查为保证,计算机管理为手段的征管格局。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稽查是今后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之一。纳税申报基本是纳税人的事情,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税务代理实现申报,在这个环节上,税务机关主要是为纳税人自觉申报提供必要的服务,根据纳税申报征收税款。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则完全是税务机关的工作,而且工作量大,要求高,在新模式中举足轻重。特别是税务稽查,一方面,纳税申报的质量、数量要靠税务稽查来检测;另一方面,纳税人不申报,或者偷税、骗税等,要通过税务稽查去查处。总之,税务稽查有助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申报情况,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依法申报纳税。由于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模式的重要支柱,因此,在征管改革中,各地税务机关要把税务稽查当成税收征管改革的“牛鼻子”来抓,不断地将税收征管工作推向前进。

(四)强化税务稽查是保证勤政廉政和公正执法的重要措施。

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监督部门,代表国家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履行好职责,税务机关必须清正廉洁。但是近年来,一些税务人员参与偷、骗税案件,严重地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此,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勤政廉政建设十分必要。强化税务稽查不仅可以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税务稽查还可以检验税收征管工作的好坏,纠错堵漏,Chinataxedu.net7针对查出来的问题总结研究,分析,提出改进措施。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保证税务队伍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五)强化税务稽查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新税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破坏税收秩序,更为严重的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一部分纳税人,通过偷、骗税“发财政富”,就侵害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公平税负的原则和公平竞争的环境,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强化税务稽查对于保证税收法令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发展,改革开放越深入,经济执法监督越要加强。作为经济执法监督部门的税务机关只有强化税务稽查,从而净化税收环境,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税务稽查职能与稽查权限

第三节税务稽查职能与稽查权限

一、税务稽查的四大职能

税务稽查职能是指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具有的特定职权和承担的相应责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居于重要的位置,它的职能必须以反映税收职能为基本前提,充分体现依法治税的主导思想,达到规范纳税、征税双方行为,强化税收征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其基本职能有稽审、监控、惩处、督导、促收等。这些基本职能是统一、完整的体系,各种职能之间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其中任何一种职能都离不开群体职能而孤立存在,且每一种职能的发挥,只有在稽查机制整体正规化运行的状态下才能得以体现。

(一)监督职能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义务情况的检查,这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事后监督。通过这种监督,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税务稽查的监督主要通过对其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解缴税款情况的稽核、审查得以实现。因此,为使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必须在稽查的广度、力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没有一定的稽查面,监督的范围就会很小。没有深度的稽查,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监督。而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稽查的力度就难以达到。一些纳税人之所以不怕大检查原因就在于此。总之,为使监督职能有效发挥,就必须重视稽查的广度、深度、力度的有机结合。

(二)惩处职能Chinataxedu.net8

税务稽查的惩处职能表现在税务机关对税务稽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强迫税收违法人员改正错误,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制裁。这就是税务稽查的惩处职能。

税务稽查的惩处职能是税收的强制性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在税务稽查中的集中体现。税收是国家以政权为后盾向纳税人强制征收的。税收的这种强制性体现在当纳税人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受到制裁。如果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不能发现或发现了税收违法行为也不依法予以惩处,那么,税收的强制性就必然受到影响。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国家的整个财政基础。所以,我们应非常重视惩处职能的发挥,充分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确保财政收入。税务机关及其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在发挥税务稽查惩处职能时应注意:(1)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这里,“依法”主要是指依《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两部法对税务行政处罚都作了严格的规范。正确运用这两部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可以保证税务稽查惩处职能的有效发挥,保护纳税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充分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手段。这是稽查惩处职能发挥的重要条件。根据《征管法》,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行为可视情节采取依法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不同手段。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执法不到位,该加收滞纳金的,未加收滞纳金;该罚款的,未罚款;该重罚的,轻罚了

事。这已经影响了稽查惩处职能的发挥,造成一些地方纳税人不怕稽查的心理,对纳税人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制威慑。因此,应当对惩处在量和质上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如一些国家规定税收检查面的同时,也规定了惩处的比率。这对我们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3)不能“以罚代刑”。国家为保证税收强制性的实现,对纳税人规定了两种制裁。一是税务行政处罚,一是刑事处罚。税务稽查的惩处职能只限于税务行政处罚。对税收违法行为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依法进行刑事处罚。

(三)教育职能

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稽查,查处了税收违法行为,从反面教育了当事人,也教育了其他的纳税人,从而增强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税务稽查的教育职能是由税务稽查的最终目的决定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对偷逃税行为予以惩处,或补税、罚款,或加收滞纳金,或没收非法所得,这都不是最终目的。监督、惩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教育纳税人依法纳税。同时,教育职能又是从监督和惩处职能中派生出来的,其效用的力量源泉来自监督和惩处职能。通过正面的税收宣传,提高纳税意识,这是一种手段。而通过惩处从反面教育纳税人,让纳税人直接感受到不依法纳税会受到制裁,教育的效果会更好。过去,我们对税务稽查的教育职能重视不够,仅仅注意检查及惩处,未充分注意稽查的教育职能,查补了事,从而影响了税务稽查效能的提高。税务稽查的教育职能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修正,按照税法的要求予以处理。这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教育。另一方面,通过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对广大纳税人会产生威慑、警示作用。对于那些准备进行偷税或未进行偷税的纳税人形成一种法制威慑。促使他们依法纳税,这是一种反面教育。如何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教育职能?也应从两面入手。一方面,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注意宣传教育。特别是在处罚过程中要让纳税人清楚为什么会受到处罚。经过一次稽查后,要让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水平有较大提高。Chinataxedu.net9

另一方面,要注意查处的社会影响,可以通过税务稽查,把形形色色的偷漏税案件及查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予以“曝光”,用深查严处的事实告诉人们依法纳税,造成一种强大的社会舆论。这样,稽查宣传教育的效果就会更好。

(四)收入职能

税务机关通过来处偷税、骗税等案件不但能直接查补大量税款,为国家挽回大量损失,更重要的在于“处理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堵塞了税收漏洞,震慑了税收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了人民群众,维护了税收秩序,促使其他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组织收入奠定了基础,这就是税务稽查的收入职能。税务稽查的收入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直接组织收入,另一方面促进组织收入。这是由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税收工作的中心任务决定的。税收的最基本职能是财政职能,这一点决定了税收工作的中心任务是组织财政收入。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必须把组织收入作为其基本职能。第一,必须把查补收入作为税务稽查工作的重点。从选案开始,就应当考虑查补收入因素。如果某些稽查总是查不出收入,这一类稽查就不能再进行下去。我们必须注意选案和稽查质量的提高,以保证查出收入,降低税务稽查成本。连成本都收不回来的稽查,在某种程度上讲就是无效稽查。同时,不仅要注意查补的成效,还要注意查补收入的组织入库。收入未入库,稽查任务就不能算完成。执行完成了,查补收入入库了,稽查的全过程才算终结。第二,必须注意反馈征管信息,将税务稽查中发现的征管环节的漏洞和不足及时反馈给征管方面,促进其改进工作,加强管理,达到堵塞漏洞,增加收入的目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45条规定,“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稽查报告制度,对不同案件及时分析,逐级上报”。通过稽查成果的分析,及时发现征管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征管或上级反馈,这是发挥稽查优势组织收入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提出要发挥稽查的调查研究作用,专门开展“解剖、调查性”的稽查,以此来促进组织收入,效果很好,值得参考。

二、税务的稽查稽查权限

(一)检查权

根据《征管法》第32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薄、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Chinataxedu.net10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无税务检查证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税务行政强制权

税务行政强制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进行分类。《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三项行政强制权,即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和限制出境。

1.税收保全。《征管法》第26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强制执行。《征管法》第2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3.限制出境。《征管法》第28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Chinataxedu.net11

另外,《征管法》还规定了一种比较特殊但比较常用的强制措施,即:加收税款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理论上通常称是执行罚,却不同于滞息或者罚息,它是迫使税务违法者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其目的不仅仅是制裁税务违法者,因而它不是一次性有确定数额的,而是持续不停的,直至相对人全面履行了纳税义务。税款滞纳金是按日计算加收,可以反复适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旦履行了义务,滞纳金则应停止加收。依照《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对于税务稽查执法来说,加收税款滞纳金这项强制措施至关重要。

(三)处罚权

处罚权是指税务稽查机构对被查对象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给予追补税款和罚款等项处理的权力。处罚主要包括:

1.追补应缴税款。因偷税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数补缴和追征。

2.罚款。偷税、欠税、抗税或骗取税款的,处以偷税数额或欠缴税款或拒缴税款或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或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偷税、骗取税款的,处以偷税数额或骗取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3.没收非法所得。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或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偷、骗取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4.加收滞纳金。未按照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以滞纳税款之日起,按照滞纳税款的2‰加收滞纳金。

5.追究刑事责任。对偷税、抗税犯罪的,应提交司法、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

第四节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

税务稽查的工作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

这4个环节实行分工负责,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彼此促进的运行机制,以保证准

确有效地执行税法。

一、稽查选案

稽查选案是税务稽查的第一个环节,将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工税务稽查经验标准化和数据化,根据计算机占有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排列和组合。从中发现异常发出警报,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这是提高稽查效率,有效地调配使用有限人力于最需稽查者的非常重要的措施。过去的税务稽查对选案重视不够,多凭经验盲目选案,以至于稽查的效率受到Chinataxedu.net12影响。科学选案,只有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才能实现。这是人工智能与计算机高性能运算功能的结合,是税务稽查科学选案的发展方向。西方发达国家大都有税务稽查选案分析计算机系统,而且90%以上的税务稽查对象都是通过计算机充分筛选出来的。我国根据征管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布署,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如青岛市已开始运用已掌握的税务信息,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计算机选案系统。总局目前也正在研制开发一个覆盖各个税种和各类纳税人的大型计算机选案系统。利用计算机选案不仅要求我们要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纳税信息,要求我们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获取除纳税人自己提供的情况以外的有关信息,如银行部门的信息、工商管理部门的信息等。选案选出的待查对象仅仅是说明该纳税人在某些方面和某些环节可能存在问题,但并不是肯定有问题。因为分析指标中的各种标准值参数或数据,也是人工经过大量调查分析研究得出的,有一定局限性,随着时间的变化,这些参考数据也会变化。因而,选出的稽查对象,还需人工分析,并且要进一步调查予以证实,这就是稽查实施。

二、稽查实施

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核心环节,即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的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该环节是判断选案是否准确,纳税人是否存在纳税问题,以及如何定性的关键。实施稽查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最基本的是案头审计、实施稽查或者这两者相结合。案头审计,就是在办公室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资料在计算机选案分析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审查。实地稽查就是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等地方检查。实地稽查,即通常所说的下户稽查,也可以采取通知纳税人到一定地方询问、调取帐簿资料检查等方式进行。实地稽查的权限、范围在《征管法》中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实施稽查中应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即在检查中对检查的内容、采取的措施、发现的问题、被查对象的态度、检查时间等顺时记录。检查结束时要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报告要说明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主要违法事实、初步处理意见、被查对象的态度、检查的所属期间等。税务稽查报告连同工作底稿及其他有关资料交审理人员审理。

三、稽查审理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的第三个环节,即是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应否及处以什么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通过税务稽查审理有助于使稽查处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客观公正。审理的内容包括:(1)违法事实是否全部查清,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齐等情况,审理人员应提出明确补充意见,通知稽查人员补充稽查,限期返回。不用再查的,审理人员应分两种情况处理:(1)一般性案件,由审理人员拟定审理报告,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2)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应由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后定案,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对拟做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达到《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数额标准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陈述或听证材料无异议的,由审理人员制作《审理报告》及《税务处理决定书》,陈述或听证材料有异议的,进行二次Chinataxedu.net13审理,重大案件由审理委员会再审,将审理结果制作《审理报告》及《税务处理决定书》,交执行人员执行。

四、处理决定执行

处理决定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这是税务稽查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完成税务稽查任务,使税法得以真正实施的重要环节。通过稽查执行,确保了稽查执法的最终落实,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执行的具体内容依据《税务处理决定书》。执行的程序:首先,向被执行对象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并监督其执行;第二,被执行对象自动履行的,执行完毕;第三,如果被执行对象逾期不自动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内容,执行人员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对逾期的税款连同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通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及滞纳金,查封(扣押)、拍卖纳税人或其他当事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含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第四,如果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不执行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的,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完毕,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报告。

五、税务稽查的方式

实施税务稽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稽查等手段进行。

(一)询问

询问是税务稽查部门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中向当事人、见证人或其他有关知情人了解情况的稽查方式。其基本要求是:

1.询问前应向被询问人发出询问通知。

2.询问应有专人记录,制作税务稽查询问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章或者押印。当事人拒绝的,应当注明;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者押印。

3.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出示有关税务检查证件。

(二)调取账簿资料

调取账簿资料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纳税资料调回税务机关稽查的方式。

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或者税务稽查局(分局)局长签发《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按《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将有关资料按规定时间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三)实地稽查Chinataxedu.net14

实地稽查即现场稽查,如清仓查库、现场核对、合同验证等方式。实地稽查是税务机关查清有关税收违法事实的重要方法之一,在稽查过程中要遵循严格的程序。

(四)异地调查

异地调查是税务机关派员跨管辖区进行调查的方式。调查时,首先应与管辖区的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助下进行稽查。

(五)函查

函查是税务机关采用向管辖区税务机关发出《税务协查函》,请求对方税务机关协助调查,并将结果函复的稽查方式。

(六)特定情形下的稽查

1.税务稽查人员查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并为储户保密。

2.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和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其中,稽查跨管辖行政区域纳税人时,应当使用被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中,可采取限期缴纳税款,提交纳税保证金,提供纳税担保,暂停支付存款,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阻止出境,给予行政处罚等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税务稽查管辖

第五节税务稽查管辖

一、税务稽查管辖的概念

税务稽查管辖,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专门职能机构办理税务违法案件及其他稽查事项的分工和权限。简单讲即税务违法案件及其他稽查事项应由哪一级、哪地区的税务机关查办,或由国家税务局还是地方税务局进行查办。根据我国现行征管法律、法规规定,税务稽查可分为机构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和级别管辖。税务稽查管辖有别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权限,除了要对管辖区域内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外,还要负责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涉税案件的稽查工作。同时还可以对外地涉及本地区税收违法案件的纳税人和非纳税人进行必要的税务稽查。明确稽查管辖,有利于划分税务稽查管理权限,使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能按照一定的规则有序进行税务稽查;明确税务稽查管辖,能够进一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在稽查范围上的职责分工,有利于防止税务稽查主体越权稽查或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明确税务稽查管辖,Chinataxedu.net15可以对那些有管辖权而不认真行使职责的稽查主体进行约束,使税务违法行为能够及时、有效、正确地得到处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稽查管辖的原则

我国现行税务稽查管辖权是在总结我国长期税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确定的,主要遵循了税收属地管理、分税征管权责和切实效能的原则。

(一)税收属地管理原则

我国的税务机构的设置分两种方式,地方税务局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凡是有一级财政的行政区域都设有地方税务管理机构。国家税务局的基层征收机关是按经济区域设置的,但在省、市、县和经济较发达的城镇也都设有税务管理机构。考虑到管理的方便,《规程》规定,“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这样规定,有利于就近就地查处税务案件,节约稽查经费。同时也能把日常的管理同稽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税收的管理。

(二)分税征管权责原则

从199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按照收入归属原则,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税务稽查的管辖也遵从这一原则,即涉及到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检查处理,而地方税0则由地方税务局进行检查处理。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如果发现对方税务局管理的税种有偷税问题,也由对方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这样做,可以避免工作矛盾交叉,防止税务稽查主体越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三)切实效能原则

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多种经济类型、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税务违法案件情况又及其复杂,有其涉及面广和作案手段多样等特点,因此划分税务稽查管辖不能绝对化,必须结合实防情况,本着提高效率,有利于案件查处原则行使案件管辖权。如重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案件,重大偷税、逃税案件以及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等,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处。这样不仅可以及时、准确地依法处理案件,而且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税务违法行为。

三、税务稽查管辖的分类

(一)地域管辖

是根据税务机关的管理区确定其实施稽查权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税务机关之间及其所属专门职能机构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实施稽查的权限分工。《规程》第15条规定: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案件的查处的属地原则是与税务管理相一致的,这样做可以将日常的管理权和稽查权结合起来,便于开展税务稽查。Chinataxedu.net16《规程》还规定,发票案件由案发地负责。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多数都是跨地区作案,具有流动性强,隐蔽性大等特点,所在地税务机关往往难于及时掌握,另一方面,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的是纳税人,有的则不是纳税人,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无法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因此,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更为合理。税法另有规定,要按税法规定执行的提法,主要是针对纳税人所在地与经常行为发生地

不一致时作出的特殊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做了明确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的,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一经营行为发生地的管理原则也适用于稽查管辖;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税务稽查也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

(二)级别管辖

是指根据税务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稽查的管辖范围。它主要根据税务违法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大小和案件的复杂程度等情况来确定。依照《规定》第17条规定,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

1.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

2.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以及其他重大或者特定的税务违法案件。

3.群众举报确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4.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人员的案件。

5.上级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由自己查处的案件。

6.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三)职能管辖

是指不同的税务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职权对实施稽查所作的分工,是税务机关根据其管理职能确定对稽查事项的管辖权。《规程》第14条规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所管辖的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有属于对方管辖范围问题的,应当及时通报对方查处;双方在同一税收问题认定上有不同意见时,先按照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机关的意见执行,然后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职能管辖是由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决定的,实行分税制后,国务院就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问题已进行了明确,是划分税务稽查管辖的主要标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只能负责所管辖税收的稽查工作,在税收问题的认定上出现异议的,以负责该项税收工作的上级税务机关裁定的意见为准。如增值税额的认定以国家税务局意见为准。

(四)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税务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税务机关对某一稽查事项行使管辖权。这通常Chinataxedu.net17是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务机关对稽查的管辖发生纠纷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管辖权时,才由上级机关确定由谁管辖。《规程》第16条规定,在国税、地税各自系统内,查处的税务案件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最先查处的税务机关负责;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有关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有利于查处的原则协商确定查处权;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裁定后执行。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第六节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

一、税务稽查对象确定的概念和意义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指按照税务稽查计划范围、工作目标以及税务违法案源线索对稽查对象的选择和确定。科学地确定稽查对象对于开展稽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税务稽查行为,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力,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受法律约束。

税务稽查行为是由具体税务人员来完成的,在稽查人员同纳税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情况下,人的感情因素和个人意志很容易同执法行为相混淆,而使执法行为失之公正。这就要求稽查对象的确定应该是客观公正的,在客观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的纳税人接受稽查的机会应该是均等的,只有科学地确定稽查对象,才能保证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税收的原则之一即是效率原则,税务稽查也必须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使稽查活动以最少的人力、物力消耗,收到最大的稽查成果。这就要求确定稽查对象必须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即能通过对纳税人财务信息和纳税情况的分析、处理,最大限度地发现疑点和问题,为稽查提供可靠充分的线索和依据。由此可见,科学、准确地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有利于保证稽查执法的客观公正,提高稽查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稽查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方法

(一)计算机选案

即将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工税务稽查经验标准化和数据化,根据计算机占有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排列和组合,从中发现异常,发出警报,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1.计算机选案指标的确定。从理论上讲,设置的指标越多选案的内容就越丰富,越有深度和广度。但是,实际选案中采用的指标并不是越多越好。选案指标的采用受税制结构、征管模式和社会税收环境以及计算机的应用状况等多种因素制约。从目前来看,计算机选案的指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主要是对工业、商业、交通、建安、金融、保险等行业的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税金、产品销售成本、财务费用、产品销售利润率等指标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平均值作为选案参数。

(2)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即对上述各行业的财务比率进行统计和分析,如销售利润率、销售成本利润率、销售税金负担率、销售利润等,找出平均值作为选案参数。

(3)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主要是纳税人的常用财务指标,如销售利润率、销售税金负担率、应收帐款率、应付帐款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作为选案指标,将这些财务指标与标准参数相对比,找出疑点。

(4)流转税类选案分析。流转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对企业缴纳流转税的情况进行分析,能够及时发现疑点,为选案提供依据。流转税类选案分析的指标较多,比如销售税金负担率、申报与发票对比分析、销售收入增长率分析、销售收入增长率与销售税金增长率分析等等。增值税中又有进、销项税额差异、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增减幅度分析等等。

(5)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这一类指标分析的项目有工资、各种费用、Chinataxedu.net18各种准备金等。因为对于这些项目国家政策一般都规定了相应的列支幅度,如职工福利费,国家规定的列支标准为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14%的比例提取,如果高于这个比例,则说明

有偷逃所得税的可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的数据来源主要是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列支项目的分析,是税务机关案头稽查的重要内容,也是选案的重要指标体系之一。

(6)地方税类指标分析。这一类指标包括企业缴纳的各种地方税收。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产方向调节税等等。通过对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的分析,找出企业缴纳上述税收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7)进出口税收指标分析。这一类指标包括企业退税资料审查、出口增长变化幅度分析、出口口岸情况分析、进口货物价格分析等等。

此外,还有税收管理方面的分析指标,如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对比分析,零申报分析等等。选案指标分析项目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税制结构、税收政策的变化及税收违法手段变化而经常变化的,因此,各级稽查机关应该根据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经常调整和修改这些指标和参数,以适应选案的需要。

2.计算机选案参数的生成。计算机选案只有指标没有参数也是不行的。如销售税金平均负担率,是选案的重要指标,但是如果没有个合理的参数值比较,这项指标就是不能用的。如果有一个同行业的销售税金平均负担率,那么,就可以将纳税人的销售税金负担率与同行业的销售税金负担率比较,从而进行选案。所以,计算机选案参数的生成是非常重要的。如何生成参数?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计算机自动生成。绝大部分参数都是可以用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只要把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输入计算机(通常在征收环节就已掌握并输入计算机),然后通过一定的方法,如加权平均,就可以计算出同行业或同等规模纳税人的有关参数了。如前述确定计算机选案指标中第1、2项即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参数。二是从有关法规库中提取。因为有的参数是法定的,例如税前列支标准、固定资产的综合折旧率、人均

工资额等。三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些选案参数需要根据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经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等相关因素确定,如企业财务指标与同行业比较,上下浮动多大为异常,长期亏损多长时间为异常等,就要通过人工调查了解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计算机选案条件的选择。计算机选案的资料、指标、参数准备好后,并不是马上就可以对纳税人的有关信息进行处理、选案了。在正式选案前,还要选择一定的约束条件。主要是选择选案的范围、选案对象的所属期间等。如从××市国税局1995年全行业纳税人中选案,那么计算机就可以根据选案资料,预置指标、参数、对××市国税局1995年度的所有纳税人进行选案了。

4.计算机选案结果的整理。计算机选案初步结果必须通过整理才能确定稽查对象。因为任何单项指标经过分析对比,都可产生一定的与参数值不一致的纳税户(异常户)。如果都作为稽查对象,那就太多了,计划人员也会无所适从。所以,我们必须对选案的初步结果进行整理,对各单项指标选出的待查对象进行综合打分。分数越高的,排在前面,作为优先考虑的稽查对象。

(三)计算机选案的具体程序

计算机选案是依据计算机占有的征管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排列和组合,从中发现异常,列出稽查重点的方法。适用计算机选案能克服工作中的盲目性和无效性,提高稽查效率。许多发达国家都采用计算机选案,而且90%以上的税务稽查对象是通过计算机筛选出来的。我国部分地区,对部分税种采用了计算机分析选案,如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联和销项存根联配对分析等。个别地区甚至开始尝试全面采用已有信息,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计算机选案系统。国家税务总局目前也正在研制开发一个覆盖各个税种和各类纳税人的大型计算机

Chinataxedu.net

19

选案系统(见图3-1、图3-2)。计算机选案是现代稽查发展的一个方向。其具体方法是:

1.广泛采集信息资料

广泛采集纳税信息资料是计算机选案的前提和基础。采集信息资料可以从税务系统内部和外部进行。对内可以从管理服务系列、征收监控系列、法制管理系列采集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报表、税收政策法规等资料,建立纳税人分户档案和相关资料库,以保证计算机选案所需的最基本的资料。对外可以从财政、金融、工商、海关等部门采集相关的资料进行储存备用。

2.确定计算机选案指标

计算机选案指标是税务机关对已储存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后取得的可供分析纳税人纳税情况的指标。科学设置计算机选案指标是决定计算机选案的深度和广度的关键。从目前情况来看,计算机选案指标(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如下:

(1)进项、销项税额比较

图3-1计算机选案程序图

分析方法: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

分析结果:产出连续3个月之差大于零的户名

(2)免税货物、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分析

分析方法:(免税货物十非应税项目用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0或过小

分析结果:产生等于零或过小户名

图3-2计算机选案程序续图

(3)销售税金负担率

分析方法: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同行业应纳税总额/应税销售总额

分析结果:产生税负率<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户名

(4)加成率分析

分析方法:货物(劳务)销售额/(货物(劳务)销售成本+期末存货-期初存货)<同行业平均加成率

分析结果:产生加成率小于正常户名

(5)销售收入变化幅度

分析方法:

①纵比法:(本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100%>上期±30%Chinataxedu.net20

分析结果:产生变化幅度超过±30%的户名

②横比法:(本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100%>同行业平均值±20%

分析结果:产生比同行业平均值超过土20%的户名

(6)销售(项)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

分析方法(同步法):(本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上期销售收入×100%:(本期销售(项)税金-上期销售(项)税金)/上期销售(项)税金×100%

分析结果:产生不同步变化的户名

(7)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

分析方法:(本期销项税金-上期销项税金)/上期销项税金×100%:(本期进项税金-上期进项税金)/上期进项税金×100%

分析结果:产生不同步户名

(8)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销售收入×100%

(9)销售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收入×100%

(10)销售成本利润率=销售利润/销售成本×100%

(11)应收账款比率=应收账款/销售收入×100%

(12)应收账款增长比率=(期末应收账款一期初应收账款)/期初应收账款×100%

(1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14)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100%

(15)资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总额×100%

(16)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100%

其中:平均固定资产原值=(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十期末固定资产原值)/2

(17)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额/(长期投资十短期投资)×100%

(18)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其中:平均职工人数=(期初职工人数十期末职工人数)/2

(19)工资增长率=(当年工资总额-上年工资总额)/上年工资总额×100%

(20)劳动生产率=产值额/企业平均职工人数×100%

从8~20项指标,均可采用纵、横向对比分析,从而产生非正常户名。

(21)6个月内累计三次申报为零

分析方法:从申报库读出6个月内累计三次申报为零申报户

分析结果:3个零申报户清册

(22)发票用量与收入申报为零户方法同前

(23)忽盈忽亏户清册

(24)连续两年亏损户名清册(统计产生)

(25)有案底户清册(统计产生)

(26)关联关系判定

分析方法:读取企业基本情况库和情报信息,判定纳税人与其他企业有无关联关系;产生纳税人关联关系户名清册。

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

①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拥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额≥25%

②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25%

③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

④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⑤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1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

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特许权力(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运转的

⑦企业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约等)是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⑧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约等)是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⑨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如:家族、亲属关系

Chinataxedu.net22

计算机选案使用的主要变量: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销售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销售收入、销售税金、销售利润、销售毛利、应收账款、负债总额、资产总额、本期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投资收益额、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产值,共计22项。关联关系企业依据登记和申报资料作是否的判定。选案指标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税制结构、税收政策的变化、税收违法手段以及对计算机开发应用程度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各级稽查机关应当根据不同阶段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等经常调整和修改这些指标,以适应选案的实际需要。

3.生成计算机选案参数

要分析计算机选案指标就必须有参数。没有参数值比较,选案指标就不能使用。计算机选案参数的生成有三条途径:一是计算机自动生成。因为只要把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输入计算机,通过一定的方法,如加权平均,就可以计算出同行业或同规模纳税的有关参数了。二是从有关法规库中提取。因为有的参数是法定的,例如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标准、固定资产的综合折旧率、人均工资额等。三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为有些选案参数需要根据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水平等相关因素来确定。

4.确定稽查对象的所属时间

计算机选案的资料、指标、参数准备好后,还要选择一定的约束条件,选择选案的范围、选案对象的所属期间等。如从某市国税局1998年全行业纳税人中选案,那么计算机就可以根据选案资料,预置指标、参数,对某市国税局1998年度的所有纳税人进行选案了。

5.确定稽查对象

计算机选案初步结果必须通过整理才能确定稽查对象。因为任何单项指标经过分析对比,都可产生出与参数值不一致的异常户。对各单项指标选出的待查对象进行综合打分,按分数高低排列,分数越高,越排在前面,越是可以优先考虑予以稽查。

(三)随机抽查

即按照概率规律来抽取税务稽查对象,其主要方式有简单随机抽样、等距抽样、分层抽样、整体抽样和多层次抽样等。其显著特点是:遵守机会均等原则,可以从数量上推断总体。

1.简单随机抽样。简单随机抽样又称随机抽样,是随机抽样的最基本类型。它是对所有单位(纳税人)按完全符合随机原则的特定方法抽取样本。即抽样时不进行集体分组、排列,使抽查中的任何一个单位(纳税人)都同样有被抽取的平等机会。它是其它随机抽样方法的基础。常用的方法是抽签法,即将所有单位(纳税人)编号并填写在卡片或纸签上,将卡片或纸签放在容器中,经搅拌后从中任意抽选所需要数量的稽查对象。简单随机抽样是随机抽样的理想方法,但实际应用中,它只适用于总体单位(纳税人)数目不大的情况,当总体单位(纳税人)较多,特别是纳税人之间的差异比较大时,不适于用简

单随机抽样的方法,因最大的缺点是不容易使被抽取的稽查对象具有代表性。

2.等距抽样。等距抽样又称机械抽样。它是把总的纳税人按一定标志或次序予以编号排列,然后按抽样比例将总体划分为一定数量相等的间隔,再利用随机数字表确定一个间隔内的一个单位(纳税人),最后据此按相等的间隔或距离抽取必要的数目。如要在3000户纳税人中抽取100个稽查对象,每30个纳税人必有一个被选中。先将3000个纳税人依次编码,再在1-30个数字之间随机抽取一个数码,以确定为稽查的第一个对象。假设所抽的随机数码是4,那么纳税人名单上的第34、64、124、154?.等号就成为被抽取的稽查对象,直到达到100个纳税人为止。等距抽样一般可以保证抽取的稽查对象在总体中均匀分布,若按照一定的标志排队时,还可Chinataxedu.net23以缩小各纳税人之间的差异程度,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抽查方法。但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将所有纳税人都依次编号,抽取的对象可能缺乏代表性,比如: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业户较多,重点税源企业较少,等距抽样时可能很少选中,甚至完全没有抽中重点税源企业。

3.分层抽样,又称类型抽样或分类抽样。它不是从所有纳税人中直接抽取稽查对象,而是将总体的纳税人按经济类型或经营方式,以一定的分类标准划分成若干层次或类型,然后在各层中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或等距抽样的方法选出一定数目稽查对象,分层抽样的基本原则是使每一个层次类型内部的差异尽量缩小,各层次类型之间的差异尽量增大。在划分层次或类型之后,一般是用分层定比方法来抽取稽查对象。作法是按各层次或类型在总体中所占的比例,在各层内随机抽取稽查对象。例如,在整个纳税人中,大中型工业企业占10%,大中型商业企业占10%,小型工商业企业占30%,个体工商业户占40%,其它类型占10%,分层抽样所用的被查对象比例应与上述比例相符,这样才符合随机的原则。有时当某个层次或类型所含的纳税人在总体中所占的比例太小,为了使该层次或类型也能抽到稽查对象,需要适当加大该层次中所占的比例,这种作法叫做分层异比,分层异比必须慎用,因为它是违反随机原则的。分层抽样实质是分类与随机原则的结合。它适用于对基层单位所管纳税人数目较多,经济类型复杂,纳税数额差异大的情况下使用,是随机抽样常用的方法。

(四)举报、转办、交办、情报交换

举报是指人民群众或单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偷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举报是发动全社会力量进行协税护税的好形式,也是税务机关发现案源最多的一种途径。各级税务机关已在稽查局设立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专门受理公民举报,对举报案件进行及时处理。

转办是指同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接到的反映税务违法行为的人民来信来访,或其它部门发现税务违法行为以信函、电话、口头等形式反映给税务机关的各种案源。

交办是上级党政机关或上一级税务机关交办查处的各种税务违法案件。

情报交换是通过国际间的情报交换得到的偷、逃、骗、避税的信息。

通过以上四种形式发现的案情都是确定稽查对象的重要依据。对于接到上述信息后,应列入待查纳税人清册,及时确定为稽查对象。

稽查对象的确定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一般在稽查局中设立选案科,专门负责选案工作。这样,才能使稽查对象的筛选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三、税务稽查的立案标准

税务机关通过对稽查对象进行税务检查监督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公民、组织实施了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举报以及其他信息渠道获悉行政管理相对方实施了税务违法行为,经初步判明税务违法程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立案。

立案一般要具备几个条件:一是有一定的税务违法事实;二是有明确的税务违法人;三是依法应当或者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四是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依照《规程》第13条规定,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未有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Chinataxedu.net24

4.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这一条主要是指没有1至3条所列举的行为、补税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如有经营行为不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反复教育又不改正的;不按时申报,长期拖欠税款需要进行罚款处理等等。

对于立案的税务稽查对象,采用一般稽查程序处理,即实施税务稽查→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根据《税务稽查底稿》和有关证据资料等制作《税务稽查报告》→交稽查审理部门进行审理→大要案件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需处罚的,告知纳税人有陈述申辩权力,达到听证标准的,告知纳税人有听证权力→有听证权力的纳税人要求听证,税务机关组织听证,听证完毕存在异议、进行二次审理→作出《审理报告》及《税务处理决定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执行并做出《执行报告》→对于不需立案的稽查对象,可采用简易程序,即实施税务稽查→进行调查取证,确定不需立案→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结论》报经局长批准后执行,并作出《执行报告》。



税务稽查实施

第七节税务稽查实施

一、税务稽查实施的概念和作用

税务稽查实施,是指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的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税务稽查实施是对被稽查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取证、分析和综合评价的过程,也是将稽查方案付诸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进而完成稽查任务的过程,它是全部稽查程序最实质、最重要的阶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1.税务稽查方案的具体落实;

2.税务稽查监督权的体现;

3.实现税务稽查目标的重要手段;

4.决定税务稽查质量的关键

二、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税务机关和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之前,除公民举报或者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稽查及其他另有规定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告知其稽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下达税务稽查通知的目的,一是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税务机关执法监督的必经法定程序,稽查人员必须同时据有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才可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Chinataxedu.net25查;二是告知被查单位提前做好接受税务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如遇被查单位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接受检查时,税务机关能及时对稽查计划进行调整。

(二)工作准备

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应当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确定相应的稽查方法。

(三)回避与否

税务稽查人员是被查当事人的近亲属(系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或者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回避可由当事人提出;或者稽查人员主动要求回避。回避旨在保证税务稽查行为的公正性。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实施

(一)调查取证

实施税务稽查的必要步骤是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必须先调查取证,再决定处理。调查取证大致由调查和取证两个阶段构成,此外还包括为保证调查取证顺利进行而采取一定强制措施的步骤。调查,即了解情况,是税务稽查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向被查对象、证人及利害关系人了解与稽查事项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活动,调查可以询问当事人,也可以询问证人。取证,即收集证据,是指税务稽查人员依法进行收集证据的活动。取证具体包括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进行实物检查或者实地检查等。检查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并出示统一制发的税务检查证。调查与取证二者虽然范围不同,行为方式各异,但在税务稽查办案中取证则寓于调查之中,调查对取证起着向导作用;取证是调查结果的提取与固定。因此,调查与取证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

《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为了减少工作阻力,采用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办法时,最好与被查单位讲清,以免引起误会。

调查取证时,需要索取与查案有关的资料源件的,可以采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票证原件,或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责成被查对象提供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资料应注明出处。

税务稽查询问是调查取证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征管法》第32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稽查办案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不能完全从凭证、帐册等资料中作出判断和结论,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征询意见核实情况。在确定稽查询问对象时,先要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在对当事人、见证人或有关知情人等,进行税务稽查询问时要制作税务稽查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Chinataxedu.net26

(二)查帐

税务查帐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所进行的审查。它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基本方式。

税务查帐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的工作。在查帐过程中,可根据检查的内容、范围、要求以及被查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等因素,采用适宜的方法。税务查帐的方法很多,按查帐范围和内容不同,可以分为全面检查和部分检查,按查帐的顺序不同,可分为顺查和逆查等等。

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时,可以采取两种检查形式:一种是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一种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纳税资料调回税务稽查机关检查,当税务稽查机关需要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帐簿凭证等有关资料时,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或者税务稽查局(分局)局长签发《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通知其将帐簿、凭证等有关资料,按规定时间送交税务机关。

(三)帐外调查

帐外调查,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查帐或调查税务案件时,为核实某些情况、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对当事人、其他知情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的调查活动。帐外调查还包括对纳税人帐外情况的现场调查,如清仓查库、现场核对、合同验证等工作。帐外调查是税务机关查清有关税收违法事实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调查税收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而且要健全严密的手续和操作规程。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属于帐外稽查的一种方式,《征管法》第32条第(6)项规定,税务机关有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中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帐户或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进行查核时,必须持有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方可进行查核。

(四)异地协查

异地协查即委托其他地区的税务机关就税务违法案件及其他稽查事项进行协助调法查。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通过异地协查的方式要求有关税务机关予以协助,对方税务机关均应无条件协助。异地协查主要包括两种方式:

1.函查。税务机关在批准实施稽查后,认为需要管辖区外税务机关协助稽查的,应发出《税务协查函》,对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协助调查,并将结果及时函复。Chinataxedu.net27

2.异地调查。根据案件稽查工作的需要,实施稽查的税务机关可以派员跨管辖区域进行异地实地调查。调查时,应当首先与拥有管辖权的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协助下进行调查。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对于其他税务机关进行异地调查的,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五)特别调查

特别调查,即对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技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单位,按照特别程序进行的调查。

考虑到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技或其他保密单位的工作特殊性,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除出示《税务检查证》外,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

(六)编制《税务稽查底稿》

根据《规程》第32条的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中应认真填写《税务稽查底稿》。税务稽查底稿是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帐时,对查出问题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以及相关的税收问题所做的记载。它是税务稽查的原始记录,反映了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的工作开展情况,也是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依据,作为税务检查原始材料,对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税务稽查底稿》应当随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归入纳税人分户档案存查;对属于立案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税务稽查底稿》应当归集到案件卷宗之中。建立税务稽查底稿制度,一方面可以客观地反映实施税务稽查的情况,发现稽查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税收制度上的漏洞,便于总结经验,提高税务执法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准确详实地记录和了解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存在的问题,便于有目的地规范纳税行为和有根据地处理涉税违法行

为。

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时应注意两点:

1.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查帐时,应逐笔如实记录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帐户、记帐凭证、金额等细节,全面反映此项稽查工作的情况。

2.实施稽查结束时,《税务稽查底稿》应当交由被查对象有关负责人逐栏核对认可,证明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以此作为处理依据。

四、税务稽查实施的终结

税务稽查实施终结,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集相关证据,计算机退税款,分析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立案查处、未经立案查处以及稽查中发现的问题等不同情况,决定实行一般工作程序或简易工作程序,并分别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一)立案税务稽查实施的终结

对立案查处的案件,税务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当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连同《税务稽查底稿》及其他证据材料,提交审理机构审理。Chinataxedu.net28

《税务稽查报告》,是税务稽查人员根据税务稽查的目的和要求,经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全面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调查核实后,全面反映检查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总结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案件的来源;

2.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3.稽查时间和稽查所属期间;

4.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5.稽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

6.违法性质;

7.被查对象的态度;

8.处理意见和依据;

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0.稽查人员的签字和报告时间。

在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税务稽查人员要根据稽查结果,对纳税人的违法情况进行综合、分类整理,详细描述稽查出的违法事实,具体包括:

(1)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具体情况;

(2)考虑到对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理的需要,要具体写明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目的、手段、情节和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

(3)分税种完整列示税款的计算过程,并附查补、退税款计算表(该表可由各地自行设计);

(4)正确引用确认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凡通过税务稽查未发现问题的,应详细说明检查经过以及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

2.对认定的违法事实,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与被查对象交换意见,查补、退税款计算表要与被查对象进行核对,无误后由被查对象签字或盖章。

Chinataxedu.net

29

3.税务稽查人员应根据被查对象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情节和影响,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在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准确。要根据被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动机、违法的手段、情节以及所

造成的实际后果,对违法行为进行认真分析,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性客观、公正、正确,处理适当。

(2)充分考虑并研究被查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要对被查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在事实、证据、税款计算、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核对、研究和论证,保证定性准确无误。

4.《税务稽查报告》制作完毕后,应报税务稽查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批。

(二)不经立案实施税务稽查的终结

1.未经立案实施税务稽查的案件,税务稽查完毕未发现问题的,由稽查人员制作《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稽查结论》是税务机关对被查对象实施稽查完毕后,按其所查情况作出的书面意见,是用以证明被查对象是否存在违反税法法律、法规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税务文书。《税务稽查结论》在被查对象查无问题后下达使用。

2.未经立案实施税务稽查的案件,如在稽查过程中查出问题且已达到立案标准,应当补充立案,并将稽查结果按照立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

3.未经立案实施税务稽查查出的一般税收违法案件,稽查完毕后,可按简单程序,由稽查人员直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



6

税务稽查审理

第八节税务稽查审理

一、税务稽查审理的作用

税务稽查审理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它反映了处理决定形成的全过程,是提高税务执法水平,保证稽查办案的重要措施。具体作用表现如下:

(一)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税务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实行调查与审理分离,建立审理制度,设立审理机构,配备审理人员,使调查与审理在分工上形成了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彼此促进的关系,从而建立起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保证税务稽查机构正常履行职能,实现稽查目标。

《规程》所规定的调查与审理分工负责的模式,就较为恰当地处理了税务稽查权力的集中与需要制约的矛盾。规程将选案、查案、审理和执行等四个稽查环节分离开来,“四个环节”各自职有专司,自成一个系统,又环环相扣,互相制约。在各自范围内各系统自行行使Chinataxedu.net30相应权力,但任何一个系统都无法独揽权力,不能完整独立地从选案、调查到审理、执行全过程查办案件。同时,每一个系统都必须接受其他系统的监督,各系统间职能的互相衔接有如工厂的流水线作业,紧密相联,互为依托,相互形成一种多层次、多环节、全方位的监督制约关系。既能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又能避免循私舞弊。在这一稽查制约机制中,审理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与被查对象不直接发生关系的,专职部门或人员负责案件审理,更有利于防止稽查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发生,有利形成自我约束机构,保证税务稽查效能的充分发挥。

(二)促进税务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通过税务稽查审理,可以对稽查人员的稽查过程和稽查结果进行审查、监督与评价,促进稽查人员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税务稽查审理将对实施稽查人员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的审查,并判断稽查实施环节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公正,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对于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确、法律依据不足等情况,有权要求实施稽查人员重新稽查或改变原有结论。发现实施稽查人员有明显的更改、隐藏稽查证据,提供虚假案件事实、与被查纳税人有不正当关系等可如实报告领导。税务稽查审理不仅是对稽查结果的审查,同时也是对实施稽查人员进行监督的有效方式。这一约束机制的形成,有效地提高了执法办案效率和质量,提高了办案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与减少行政复议、诉讼通过审理环节依照法定的职责,进行把关,能及时防止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偏差及违法问题,做到客观、全面地弄清案情,正确、公正地执行税法,减少和避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手续不全而出现的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等问题;同时,通过把关,可以防止由于稽查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的执法随意性等问题的发生;通过必要的把关,尽可能地把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消灭在事前、事中的审理防段,对税务政策理解不同或存在异议的征求税政部门裁定,以税政部门意见为准,对执法程序,执法依据理解不一致的,征求征管、法制部门意见,以征管、法制部门意见为准,大要案件由案件审理委员会组织各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商议,避免与减少行政复议,诉讼的发生。

(四)有利于统一税务执法标准,提高稽查执法的专业化水平

实行税务稽查审理制度,对税务稽查报告中的有关案件定性与处理的内容统一进行审核,可以统一执法标准,对同一案情、同一违法性质采取同一处理标准,保证了稽查执法的公正、平等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防止出现主观臆断、随意定性、处理畸轻畸重等现象,促进了稽查执法的高效、廉洁、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稽查执法的专业化水平。

二、税务稽查审理的内容

税务稽查审理内容的确定,应以能够对稽查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提高执法办案的准确性为出发点。根据《规程》第38条规定,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理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书》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Chinataxedu.net31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即指《税务稽查报告中》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真实、具体。如果认定的事实不清,就不能定案处理,如果勉强定案,就有可能导至整个案件性质判断错误或处理上的失误。因此,案件审理最主要的是把好事实关。认定案件事实,一定要有证据,并且要有确凿的证据。所谓证据确凿,就是说证据要准确无误,并足以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只有找到这样的证据,才能定案。审理证据是否确凿,

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是否真实;(2)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3)据以定案的各项证据相互协调一致。认真鉴别证据和综合运用有效证据是审查证据是否确凿的重要手段和方法。鉴别证据,主要是对证据中的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当事人的陈述等进行严格审查,做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对证据的真实性给予确定,使之成为有效证据。综合运用有效证据,主要是对证明某一具体事实的各有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审查,确认违法事实符合实际,不牵强附会,不夸大也不缩小,足以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数据是从量的方面来认识客观事物的。审理中,对于资料中获取的数据,必须正确判断,慎重采纳。这是因为,案件有关当事人提供的数据,甚至稽查人员调查收集的数据都可能不准确、不真实或缺乏证明力。造成这些情况的原因,一是某些当事人出于不良动机,故意歪曲,伪造事实,使数据失真;二是由于收集程序不合法或不得当,影响数据的真实性;三是稽查人员计算错误。因此,审理时要根据有关数据之间的相互控制、相互制约的原理,对各项数据逐项加以验算核实,做到准确无误。在进入审理程序后,首先要确认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稽查审理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工作报告、稽查文书、有关证据三类资料。在提交审理的资料中,税务稽查报告和证据资料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证据资料,既包括对所查处违法事实认定的证据,也包括否定的证据,既有实物证据,也有言词证据,比较繁多复杂,是提交资料中整理的重点。提交审理的其他资料如来往文书多是侧重于程序的要求。总之,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资料都要做到不错不漏,完整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是税务稽查审理的关键。导致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主要因素:(1)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我国实行多层级的立法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发布行政规章,省、自治区、自辖市发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因其制定发布机关的权力等级不同,其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也不同,有的内容甚至发生冲突。因此,税务机关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就有一个正确选择适用的问题。(2)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复杂性之间的差异。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是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它们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不可能事无巨细加以规范。而在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今天,经济形势和税收形势的变化都非常快,情况复杂多样。这样就需要税务稽查人员适应变化的情况,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3)稽查人员的素质。法律的规范作用,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通过人的有组织的活动实现的,即通过执法、守法活动实现的。执法人员的素质对法律的适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务稽查工作要求稽查人员要有全面的、系统的Chinataxedu.net32知识结构。然而,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初创阶段,制度不健全、法制不配套、权大于法,以权谋私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法制的要求仍相去甚远,很不适应。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审查法定顺序。行政程序中主要的顺序有:先表明身分,后实施监督;先听证,后作处理;先取证,后裁决;先裁决,后执行等等。上述步骤的衔接顺序是符合行政执法客观要求的,带有规律性的合理排列。颠倒了它们的顺序,就违背了客观规律,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时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就是说,办理出口退税,第一步要在货物报关出口以后;第二步出口货物已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第三步,提供有关凭证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这一程序规定,出口企业应遵守,税务机关也要遵守。违背了这一规定,就是违反了法定程序。

2.审查法定步骤。步骤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任何行政程序,作为一个过程是一个步骤一个步骤来完成的,缺少其中一个步骤,程序就可能中断,整个行政程序可能就无法完成,即便作出行政行为,也可能是无效的。例如实施税收保全的程序是:第一步,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即提前清税;第二步,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惹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收入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第三步,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第四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第五步,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3.审查法定时限。我国部分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程序的时限作了规定。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又如税务机关为了检查的需要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资料调回检查时,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再如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

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最长期限为15日。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时限的规定,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作出或完成其行政行为。期限内未完成而又没有法定理由的,即为程序不合法。

(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主要是审查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可行、具有针对性,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案件定性,即认定违法事实的性质,这是处理案件的关键。税务违法行为一般包括偷税、抗税、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逃避追缴欠税,避税以及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国家规定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定性准确,才能处理恰当;定性不准确,就会出现失误。Chinataxedu.net33对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的审查,可以采取比较法和平衡法。既要同过去处理的同类案件进行侧向的比较平衡,又要同地区、部门乃至全国范围内处理的同类案件进行横向比较。

根据这一原则,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相同情况处理不同。即同一税务机关对不同的税务违法对象,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济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处理结果出现较大差异,如对本地企业宽,对外地投资者严。(2)不同情况相同处理。即税务机关对不同程度的税务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相同。如有法定从轻情节和无法定从轻情节一样。(3)一个行为重复处理。对同一税务违法行为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分别处理。(4)考虑不相关因素,如过多考虑人情面子等等。

三、税务稽查审理的终结

(一)税务稽查审理几种不同情况的处理

1.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税务稽查报告》正确,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得当;符合法定程序;处理意见得当。经实施稽查发现问题是需要作出税务行政处理的,审理人员应当根据《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报经批准后执行;经实施稽查未发现问题的,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稽查结论》,报经批准后执行。

2.补正《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实施稽查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实施稽查人员应予补正。

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不健全,客观上造成了一些税务机关对税收执法程序的忽视。这就要求在税务案件审理中注意对程序要件的审理,稽查行为有程序上不足的,审理部门对此既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能简单地否定了事,而应通知稽查人员补正程序上的不足。程序上不足主要指两种情形:第一,形式上欠缺,即稽查行为内容上是合法、适当的行为,但表达方式上有缺陷;第二,程序上的欠缺,即稽查行为内容合法、适当,但在程序上有缺陷、稽查实施人员补正程序不足和《税务稽查报告》后,审理人员应当根据补正后的《税务稽查报告》和审理情况,分别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报经批准后执行。

3.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经过审理认定原《税务稽查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同意。(1)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处理意见不当。对不同意的《税务稽查报告》可补充稽查或另行安排稽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

4.构成犯罪案件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税务违法行为,审理部门应当在执行税务处理决定后,制作《税务案件移送书》

(二)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稽查审理终结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审理报告及处理意见。根据《规程》第41条规定,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除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审理结束时,审理人员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交有关人员执行。《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Chinataxedu.net

1.被处理对象名称;

2.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

3.处理依据;

4.处理决定;

5.告知申请复议权或者提起诉讼权;

6.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7.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8.该处理决定的文号;

9.如有附件,应当载明附件名称及数量。

《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7

第九节税务稽查决定执行

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是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它是税务稽查诉讼中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使税法得以真正实施的重要环节,在税务稽查中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税务稽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文书送达

税务执行人员接到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一)文书送达的种类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包括:

1.纳税通知书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催缴税款通知书

4.扣缴税款通知书

Chinataxedu.net

35

5.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6.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

7.税务处理决定书

8.行政复议决定书

9.其他税务文书

(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3条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这表明税务机关在文书送达时填写送达回证是一项必须的法定程序。因此,税务机关无论采取上述何种送达方式(不含邮寄送达),都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以便附卷存查(邮寄送达以挂号函件回执代送达回证)。这是一项必须操作的法定程序,税务稽查执行人员应该认真对待,不可马虎从事。《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人的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或其他签收入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入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或家、或者采用上述其他送达方法无法送达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被稽查对象,在送达《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的、罚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或县及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一)通知开户行扣缴税款

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本措施适用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有存款的违法者。扣缴税款的存款即包括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存款,也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Chinataxedu.net36

(二)扣押财产

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提抵缴税款。本措施适用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没有存款的违法者。如果违法者既有银行存款又有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先采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的措施;如果银行存款不足以扣缴,则可考虑两项措施并用,或者单独采取后一种措施。

税务稽查机关将扣押、查封的产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税务稽查机构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或税务稽查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提出申请的名义。

(1)是对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或税务稽查机关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或税务稽查机关提出申请。

(2)是经过复议程序,但对复议决定不执行,在法定期限内又不向法院起诉的,其申请的提出又分为:

①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由原处罚决定作出的税务机关或税务稽查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②复议决定改变原处罚决定的,但当事人对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由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根据《征管法》第56条规定:填制《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司法强制执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以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名义申请;

(2)被申请人必须是受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

(3)被申请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一般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

三、缴库Chinataxedu.net3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三家联合发出的《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暂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直接解入同级人所在地同级国库。

返回

其他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节其他税务稽查工作管理制度

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199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办法中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受理,举报材料管理、举报事项的处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奖励举报者,处理举报工作中违法违纪者等项内容做了严格规定。

(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职责及开展举报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职责。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2)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3)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4)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5)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6)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7)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2.原则。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受理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Chinataxedu.net38

(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材料的管理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的领导和有关机构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中心应当由专人管理重要案件的举报材料,按照规定承办重要案件材料的移送、报告等具体事项。举报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必须严格依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税务违法举报事项的处理

1.对于实名举报,举报中心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2.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报请稽查局领导批准查处。其他举报事项,移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处理。

3.举报中心受理重大举报案件,应当逐项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报告表》,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连同有关材料向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报告;或者由本级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4.上级举报中心对下级税务机关报告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必要时由稽查局领导批准督办。

5.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7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6.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级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下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有关机关交办、转办举报事项。

7.对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查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

8.对本级举报中心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或者报告批办的领导。必要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信访工作主管机构。

9.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报告的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举报管理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Chinataxedu.net

39

1.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的有功人员,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六)举报奖励

税务机关对于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和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但是,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案件查实之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以税务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于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照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其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查实处理之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不,可以计发实际追缴税款金额5%以内的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可以计发实际追缴罚款金额10%以内的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于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过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奖金数额的具体标准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确定。

(七)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1.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由税务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或者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及其他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税务机关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Chinataxedu.net40

4.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制度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并决定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

(1)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税务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2)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应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如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适当说明。

(4)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三、税务稽查专户制度

为加强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的对帐和统计考核工作,保证查补收入的及时入库,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暂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直接解人同级国库。具体内容如下:

1.由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稽查部门查补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由查处的稽查部门通知纳税人将应补收入通过电汇、信汇直接汇入该稽查部门开设的专户,稽查部门在收到汇款收入收帐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必须将所汇收入分税种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解缴入库。缴款书第一联收据联由收款国库或银行盖章后退税务稽查部门寄纳税人作完税凭证。查补收入需要退付的,必须按现行退库规定从国库办理退付,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付。

2.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除本级和卜级预言收入仍按原预算级次入库外,查补的下级预算收入均归查处的税务稽查部门的同级财政。即省级稽查部门查补的中央预算收入归中央财政,入中央金库;查补的省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入省级金库;查补的省以下各级预算收入,也归省级财政,人省级金库。其他各级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以此类推入库。国家税务总局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由总局通知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税务稽查部门组织入库,其中查补的省级及省以下各级预算收入归省级财政。

Chinataxedu.net41

3.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由稽查部门直接组织入库后,其收入的开票、对帐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等计会统工作,由稽查部门负责按现行制度规定办理。

4.请各地税务、国库、财政部门共同协商落实“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开设事宜,并加强对开设的专户及收入解库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收入的及时解缴。

四、税务检查计划制度

为了从根本上避免多头重复税务检查,切实执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并报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税务检查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原则,即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为基层税务机关服务,有利于税收政令统一。要把避免多头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作为税务系统进一步端正行风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2.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任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均须提出计划和方案(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重点、检查事项等),由稽查局汇总,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报经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凡未列入税务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税务检查计划必须报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备案,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应当对下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税务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兼顾相关,注意做好与日常检查的衔接协调,不允许有多个检查组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也不允许因同一内容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次检查。

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各进行二次;但在日常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检查,以及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检查次数限制。

4.各级税务机关尽量实行综合检查,力避单税种、单项目的重复检查。要规范检查程序,限制检查时间,对每一纳税户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5天,检查结果在辖区所属系统内相互认可,信息共享。

5.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情报互通制度,尽量联合开展检查;分别进行的检查,也要采取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及时沟能情况和反馈信息,共同促进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既是贯彻执行《规定》的具体措施,也是推进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步骤,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督促检查。对不顾大局,违抗命令,擅自进行检查,变相增加检查次数,以及在实施检查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__







1

Chinataxedu.net税务稽查与稽查工作程序









献花(0)
+1
(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