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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教材1 (33)
2012-04-16 | 阅:  转:  |  分享 
  
第四节?内部财务审计

一、内部财务审计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内部财务审计。

第三条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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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归口财务主管部门或计财部门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单设的除外)。

第五条内部财务审计部门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经济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上一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

第六条各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局领导,应定期部署和检查本单位的审计工作,听取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配备专职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内部财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内部财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财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财务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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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计主要内容

第九条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下属行政单位的经费收支和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的编制是否执行了"量入为出"的原则,能否保证基层征收单位必需的经费支出,能否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支出结构是否合理,上报是否及时。

(二)经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隐瞒或非法提留收入行为。

(三)经费支出是否遵循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列支手续是否完备。

(四)经费结余是否真实,有无隐瞒结余行为。

(五)经费决算是否真实、正确、合规、合法,编制是否及时。

(六)银行开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储蓄存款、公款私存行为和多头开户。

(七)审计有关财务收支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下属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固定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固定资产的存量是否真实。

(三)固定资产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报废和处理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

(四)专项控制商品的购置手续是否齐全。

(五)审计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本单位及所属行政单位的各种专项资金或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主要审计专项经费或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专用基金的行为,有无不按规定列支的行为。

第十二条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收入是否真实、合法。

(二)支出是否真实、合理、合法。

(三)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三条办理本单位领导、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每年对下一级的审计面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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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四)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和不配合审计工作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改进财务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财务审计部门反映。

?????????????????????????????????????????????????摘自《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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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

第四条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流程包括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和审计后续阶段。

第五条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准备阶段是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审计任务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的过程。

(一)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和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重点、审计时间安排和审计总体目标等。

年度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于批准后十五日内报上级机关备案。上级机关应及时检查下级单位年度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2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包括:制定依据,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范围、时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审计组成员工等。

审计方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四)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在实施审计10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审计组成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等。

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注明白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六条审计实施阶段。审计实施阶段是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过程。

(一)调查了解基本情况。

审计组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其他情况介绍,并取得相关资料。

1.被审计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产状况、财务收支情兄。

2.财务会计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情况。

3.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其执行情况。

4.会计核算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5.财务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6.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

7.财务会计分析报告、财产清查记录及报告、预算编制、批复、执行等文件资料。

8.国家审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报告、意见书和处理决定等资料。

9.相关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

测试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严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会计电算化制度、财务分析报告制度等。

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三)审核财务资料。

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核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及实物;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账表、账证及账实核对。

(四)取得审计证据。

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取证。审计人员可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鉴定等方法,收集、确认审计问题的审计证据。收集证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五)评价审计项目。

审计人员在审核财务资料,获取审计证据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表格(见附件),整理、概括和记录审计证据。

审计组根据检查取证的结果,要对审计项目提出综合性评价意见。

(六)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应遵循“一事一稿”的原则,真实、完整地反映实施审计的全过程,记录与审计结论或查出问题有关的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日期。

2.审计底稿编号。

3.附件总页数。

4.审计事项及审计过程记录。

5.问题摘要及依据。

6.处理意见和建议。

7.被审计单位意见、签章。

8.审计人员及审计组长的签字。

审计组应对审计人员记录的审计底稿进行分类、检查、核实,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完整、手续完备和客观公正。

对各项审计证明资料,应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妥善保管。

(七)爱护账证,保守机密。

审计中,审认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簿、报表及相关资料要注意保持整洁,切忌勾画圈点,刮擦挖补,不得散乱丢失。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审计活动中的有关数据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传播。

第七条审计终结阶段。审计终结阶段是指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撰写审计报告,做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过程。

(一)撰写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内容、范围、方式、时间,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过程,审计评价意见,需要纠正和处理的问题及依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

审计报告应当有标题、署名和报告日期。

2.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报送本单位负责人之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须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限期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经审计组核审,应修改审计报告,并说明核实的方法、过程以及提供核实资料作为修改报告的附件备查。

(三)审查、报送审计报告。

1.审计组所在机构负责人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其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计报告签字;在审查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进一步核实。

2,草拟审计意见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审计评价和依据,存在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等。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还应草拟审计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违纪行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执行的期限和要求,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等。

(四)审批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本单位负责人在接到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和有关材料、文书后,应及时审定和审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和复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并向审计部门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已纠正的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六)审计案件移送。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整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内部审计档案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审计终结时,应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和取舍,有关材料装订立卷,统一编号,做到资料齐全、完整、规范。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资料包括:

1.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2.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3.审计方案、审计通知书、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文件。

4.不予受理复议裁定书、复议受理通知书、复议决定、复审决定。

5.应归入审计档案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审计后续阶段。审计后续阶段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的过程。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对审计效果进行总结,并报送单位负责人。

?????????????????????????????????????????摘自《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的国家税务局提出复议;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的国家税务局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审计决定的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复审;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摘自《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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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部审计的方法

(一)一般审计方法

审计的一般方法包括顺查法与逆查法,详查法与抽查法。

1.顺查法与逆查法

顺查法,是审计人员按照会计处理的程序或经济活动发生的顺序依次进行检查的方法。以财务审计为例,就是按照记账程序的先后,首先检查原始凭证,其次检查记账凭证,再次检查账薄,最后检查会计报表。这种检查方法全面详细,容易发现财务上的问题,但重点不突出,费时费力,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适用于业务规模较小,凭证量少,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

逆查法,是审计人员按照会计业务处理的程序或经济活动发生的顺序相反方向进行检查的方法。以财务审计为例,就是先检查会计报表的各个项目,进而发现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核对总账和明细账,进而再检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这种方法强调首先检查分析会计报表,有利于抓住重点,省时省力,提高工作效率。但缺点是不够详细,容易漏查有问题的资料。此种方法对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高,适用于经济业务繁多而复杂的单位。

2.详查法与抽查法

详查法,就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某一会计时期内发生的与审计目标有关的凭证、账表、资料等进行全面检查的方法。详查法能够收集到证实审计目标的完整的审计证据,最大限度地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但工作量大,费时费力,一般适用于规模较小、业务较单一的单位,或是某些专项审计。

抽查法,就是审计人员从被审计单位总体中抽取一部分项目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借以推断总体情况的方法。采用抽查的方法,如果抽查的样本中发现了较多的问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扩大选样规模,把问题查清。抽查法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具有高效率、低消耗的优点,但缺点是风险性较大,如果样本选择不当或缺乏代表性,抽查的结果就不能说明总体情况,甚至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尤其是对那些发生频率不高的舞弊行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抽查法一般适用于业务量多、规模大、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较好,而且组织机构比较健全的单位。

(二)具体审计方法

1.审阅法

审阅法,是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阅读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和经济活动资料,从中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审阅法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这些资料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它的优点是不需要定量分析,只需依靠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能力,缺点是受审计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制约。审阅法适用于任何事项的审计。

2.核对法

核对法,是审计人员对会计资料或其他经济资料之间相关内容和数据等资料进行对照检查而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核对法的主要目的是查明各种凭证之间、凭证与账薄之间、账簿与账薄之间、账薄与报表之间等记载的各种数字、时间、内容是否一致,勾稽关系是否合理等。

3.分析法

分析法,是审计人员通过对会计资料或其他经济资料等书面资料所反映的各种比例或关系的计算、比较而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分析法既是发现问题、揭露问题的手段,又可以通过分析,确定审计重点,为进一步审查提供线索。

4.比较法,

比较法,是将被审计项目的书面资料同相关的标准进行比较,确定它们之间的差异,经过分析从中发现问题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比较法大多通过有关指示进行比较,包括指标绝对数比较和指标相对数比较。

5.复核法

复核法,是审计人员通过对书面资料中的数据进行重复计算而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如原始凭证上单价与数量的乘积,账薄上各月的小计、累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小计、合计、总计等。

6.查询法

查询法,是审计人员通过查问或询问方式取得审计证据的一种方法。查询法又分为面询与函询两种形式,面询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向有关人员进行当面的口头提问来获取审计证据;函询是通过向有关单位发函了解情况,取得审计证据的方法。采用函询方法取证,审计人员应对整个函证过程进行控制。

7.盘点法

盘点法,是审计人员通过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清点取得审计证据的方法。对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等进行证实,需要采用这种方法。盘点法分为直接盘点和监督盘点两种。直接盘点是由审计人员到现场盘点实物,证明书面资料同财产物资是否相符;监督盘点是由审计人员到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的财产盘点。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有被审计单位人员在场,并对盘点记录签字盖章。

8.调节法

调节法,是审计人员通过对会计资料的数据做必要的增减调整而取得证据的方法。调节法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某些经济业务已经发生,但有关凭证尚未到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二是某些资料中记录数字的日期与审计日的日期不符,需要将两个日期调整一致。对某些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已经编制了调节表,审计人员应当加以核实;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编制调节表,则需要由审计人员进行编制。

9.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对经营管理情况、财产物资保管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实地察看,取得审计证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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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目审计的目标、方法和要点

第九条在实施内部财务审计过程中,必须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资产的安全性进行审查。项目审计包括: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负债、收入、支出、政府采购及基建财务等。

第十条财务预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财务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2.确认财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预算管理办法及规定,掌握预算方案及预算批复等情况。

2.审查预算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税局系统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3.审核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根据其他收入来源,对照以前年度相关数据,分析异常项目及其原因,确认其他收入预算是否正确和完整;

4.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及时下拨经费,有无截留下级收入的行为;

5.对项目支出预算,审查其资金来源,核实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基本支出预算等问题;

6.参照本地区一定时期的经费水平,分析地区性预算差异原因,评价预算安排的合理性;

7.将预算数与实际执行数和以前年度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评价预算编制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财务决算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

2.确认财务决算编制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要求。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决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税局系统的有关规定;

2.核实决算数,确认决算报表各项目与账簿记载是否相符,确认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数额是否相符,审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

3.核对决算报表年初数和上年看末数,确认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4.调取相关部门数据,核实数据来源的统一性;

5.审查表内的平衡关系和表问的勾稽关系;

6.决算和本年预算进行比较,审查各项目支出,分析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7.审查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资料,对变动异常项目和未尽事宜是否做出说明,确认财务分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现金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现金收支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是否遵守现金管理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现金核算、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审查和评价现金收付的审批、稽核、收付入账等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审查库存现金是否超出规定限额,超出部分是否及时存入银行;

4.审查现金日记账,确认是否及时登记,并根据摘要栏、对方科目栏和金额栏的记录,判断有无超范围使用现金、坐支现金等违规行为;

5.抽查部分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实二者反映业务活动和金额的一致性;

6.抽查部分原始凭证,核实有无内容不完整、支出审批手续不齐全和重复报销的现象;

7.审阅已使用的现金支票和现金交款单,查找短期的大量提现或进行大额现金收支的项目,确认现金收付的合法性;

8.根据国税局系统现金收入的特点,核查有无截留、隐匿现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9.盘点库存现金,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核查有无“白条”抵库、现金长(短)

款、挪用现金或公款私借等问题。

第十三条银行存款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银行存款的核算是否及时、准确;

2.确认所记录的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是否存在,是否有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3.确认是否遵守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检查和评价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审阅单位银行开户批件,核实有无擅自开户、在非国有或非国家控股银行开户,或利用多个账户隐瞒和转移资金等行为;

3.审查转账支票的签发、使用等手续是否严密;

4.审查单位外埠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及其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余款及利息的去向;

5.审查与外单位直接发生货币资金往来的账目,确认银行存款收付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关联性。

6.抽查与银行存款有关的往来账户,并查阅往来款项明细账,查明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或支出;

7.审核银行对账单,确认与开户行对账是否及时,银行存款明细账与对账单(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收支发生额和余额是否一致;

8.审查短期内一收一支或频繁收支、金额相等的账目,查明资金的来源、性质和用途,确认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情况。

第十四条有价证券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有价证券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

2.确认有价证券的购买提否符合规定。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有价证券的资金来源和购买审批手续,是否用结余资金购买;

2.审查是否购买了国债以外的有价证券;

3.查阅有价证券计息凭单,审查有价证券的利息收入和转让证券取得的收入与账面成本的差额是否全额入账;

4.盘点库存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进行核对,是否账券相符。

第十五条往来款项审计,包括对暂付款和暂存款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往来款项的发生是否真实、合法;

2.确认往来款项的核算是否及时、完整。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和评价往来款项的核算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2.审查往来款项性质、挂账时间及其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与相关明细账及报表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混入税款、罚款、滞纳金、保证金及代企业缴税等问题;

3.审核债权、债务的清理是否及时,对长期挂账款项应进一步追查原因;

4.审查呆账的核销是否真实、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5.逐笔检查大额往来业务,查实单位资金有无被外单位和个人违规占用,有无进行对外投资、私自对外借款的行为,审查有无挪用公款问题;

6.审核借款情况,核查有无越级借款,向同级单位借款,向没有预算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款,有无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等问题;

7.抽查部分业务,查阅原始凭证,核查往来款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利用往来账户隐瞒收入,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第十六条库存材料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库存材料是否真实、安全;

2.确认库存材料核算是否规范、完整和准确。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了解和评价库存材料的审批、验收、保管、盘点等制度是否存在、有效;

2.抽取部分库材料原始凭证,审查材料购、领、存手续是否完备,记录是否及时、准确;

3.将库存材料明细账与仓库保管账进行核对,并进行实物盘点,确认账账、账实是否相符;

4.将本期库存材料余额与上年同期数、上年期未数进行比较,分析变动异常的原因;

5.审查库存材料的清理、报废、核销、变价处置等审批手续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6.审查库存材料变价收入的核算是否及时、完整,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和有效;

2.确认固定资产是否真实;

3.确认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账,计价是否合理;

4.确认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并有效使用。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和有效;

2.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使用卡(册)和实物进行核对,审查账、卡(册)、物是否相符;

3.选择重要设备为样本,通过对购销发票、验收报告等资料的审查及与相关设备购置费、基建支出等科目的核对,判断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准确性、入账手续的完备性、入账资产的完整性及入账时间的及时性;

4.审查尚未完成竣工决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暂估入账;正式交付使用后,是否及时调账;

5.审查是否执行年度财产清查制度,审查固定资产增加、调出、出售、盘盈、报废、盘亏和损失的申报、审批手续是否完善,资产的处置是否按审批权限审批,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变价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6.对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或清查,了解固定资产管理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核查是否有单位个人侵占固定资产行为,是否有借用外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将本单位固定资产外借或挪做他用等问题。

第十八条拨入经费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拨人经费是否及时入账和正确分类核算;

2.确认拨入经费是否存入同一银行账户。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1.审查拨入经费明细帐,并与报表及上级单位拨款单位进行核对,核实拨入经费是否按基本文出经费和项目支出经费分类核算;

2.审查“项目支出经费”明细账所载用途与拨款对账单标明的用途是否一致,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3.核对银行对账单与明细账,确认拨款是否及时入账,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九条其他收入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所有其他收入是否均已入账;

2.确认其他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纳入单位财务部门预算管理;

2.核实会计报表中其他收入与明细账和会计凭证是否一致。

3.查阅地方财政超收分成或奖励、业务费补助或返还、公费医疗拨款等文件和拨款指标通知书,验证地方财政拨补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4.查阅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文件和房屋、设备出租合同或协议,审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租赁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5.查阅与服务收入和所属单位上缴收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验证收入是否真实、合理;

6.查阅住房基金收入辅助账,验证住房基金收入是否真实;

7.复核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利息收入,查找有无隐瞒或转称利息收入;

8.查阅房屋出租协议,核对对方付款情况和收款凭证,审查房屋出租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有无隐匿租金收人行为;

9.审阅刊物发行收入和各种物品采购手续费收款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审查发行收入和手续费去向;

10.检查有无将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两证收费及各类保证金等作为本单位的其他收入;

11.检查其他收入中有无与企业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不正常的结算行为;

12.检查各个部门的收入是否纳入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是否私设“小金库”;

13.查阅收据的领用、保管、签发(使用)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收入不入账问题;

14.结合往来款项及货币资金的审计,审查是否存在其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不完全入账的问题;

15.查阅其他收入明细账,并与上年同期数比较,查找变动异常项目及其原因。

第二十条拨出经费审计。

(一)审计目标:

1.是否按预算或追加预算拨出经费。

2.拨出经费手续是否完备。

3.拨出经费的核算是否准确、及时。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拨出经费手续的严密性;

2.检查拨出经费明细账,与拨款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查找不一致的原因;

3.索取上级拨款文件和对下级拨款文件及相关记录,检查是否存在擅自截留、拖欠、隐瞒、违规和越级拨款问题;

4.审查拨出经费的收款单位,是否有向无预算关系的单位拨款现象;

第二十一条人员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人员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2.确认人员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按国家关于职工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文件规定,检查发放或提取情况;

2.核查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临时工等的收入水平,分析过高或过低的原因;

3.查阅人员支出明细账和工资单,与报表和人事部门的有关资料核对,检查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4.将人员支出数与以前年度同期和当年支出预算相比较,对各项支出明细实施分析性复核,查明支出增减变动异常的原因;

5.抽查部分科目的明细账(如福利费、社会保障费),检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金额较大或显示异常业务事项,应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找出原因。

第二十二条日常公用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日常公用支出已经发生并入账;

2.确认日常公用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日常公用支出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其是否健全、合理;

2.审查日常公用支出明细账,验证账务处理是否合规,同时与报表进行核对,分析人均支出水平,找出过高减过低的原因;

3.与以前年度同期和当年支出预算比较,查明支出增减变动异常的原因;

4.通过抽样检查,审查各项日常公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不按审批程序或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问题;

5.审核专项业务费支出,审查各项支出明细账,检查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开支出现象;

6.审核劳务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和其他公用支出项目,查阅相关原始凭证,验证支出的真实性和核算的准确性;

7.核对有关会计科目和凭证,审查有无在日常公用支出中列支人员支出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合法、合规;

2.确认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通过抽样检查,审查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合规;

2.按国家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规定,检查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是否按规定提取和发放,有无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和推迟发放问题;

3.查阅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明细账和发放单,检查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4.抽查部分科目的明细账,检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对金额较大或显示异常的业务,应查阅有关原始凭证,找出原因。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的真实性;

2.确认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核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的申报、批复、立项文件和相关资料是否完善、合法、合规;

2.审查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型修缮项目是否按审批和立项文件执行,有无超标准超规模现象;

3.查阅建筑物购建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实地查看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基建项目,了解工程进展,核实拨款是否合理,对拨款进度异常的,应追查原因;项目完工后,是否按合同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5.审查建筑物购建拨款是否存入同一个银行基建账户,核拨手续是否完备,支出内容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或挪作他用;

6.必要时,延伸审计基建财务收支,核实建筑物购建支出的真实性;

7.审查建筑物建设项目完工后,是否及时验收、决算和审计,是否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8.审查交通工具购置、大修理及更新改造项目支出,查阅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或协议,审查支出规模、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结余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结余会计处理是否规范;

2.确认结余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的要点:

1.审查会计账簿,确认年终收入与支出的结转是否正确;

2.审查结余计算是否正确,有无转移、隐瞒结余行为;

3.根据结转情况,确认会计报表披露的结余金额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是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2.确认政府采购行为是否规范。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审查公务用车、计算机类设备、税务制服等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物资,是否按规定上报并统一实施;

3.审查政府采购的招标、评标资料及采购合同,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政府采购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4.抽查部分纳入采购目录物资的项目支出,查阅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实行政府采购;

5.检查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采购规定;

6.在固定资产卡片账簿中查找有无未纳入采购目录的物资。

第二十七条基建财务审计。

(一)审计目标:

1.确认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

2.确认基建财务收支是否真实。

(二)审计方法和要点:

1.审查基建项目有无规划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2.审阅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资料,对照建筑面积,分析工程造价,确认投资规模、建设标准是否合规;

3.审查基建财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分析账表数据是否一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基建财务制度规定;

4.审查基建资金管理有无概算、预算、决算,是否按程序、预算、进度拨款;

5.审查预算拨款、自筹资金、其他资金等来源,确认是否向企业借钱、借物,是否贷款,是否挤占、挪用其他资金;

6.审查材料明细账,对照预算和竣工结算书中结算材料价格,对比分析、汇总计算材料价格,确认支付材料款准确性;

7.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否与竣工结算书中内容、金额一致,确认有无多付工程款;

8.审查设备采购情况。核对数量、单价、金额,并与设计文件中的设备清单核对,验证是否相符,有无盲目采购;

9.审查待摊投资;

(1)检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勘探设计费、质监费、监理费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有关合同规定,政府部门收取的各种规费是否符合规定,坏账损失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扩大标准或应由施工企业支付的各种费用列入了待摊投资,验证待摊投资是否合理;

(2)检查待摊投资是否合理分摊。

10.审查购置房屋是否为实际需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全,验证其他投资是否合规;

11.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对象是否正确,是否有流动资产计入固定资产情况,确认结转固定资产的真实性;

12.审查项目工程竣工决算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摘自《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内部财务审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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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