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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教材1 (47)
2012-04-16 | 阅:  转:  |  分享 
  
第六章?机关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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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信访工作是各级机关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做好信访工作,对于加强民主监督,调解社会矛盾,反馈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吸取群众智慧,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信访工作概述

一、信访的涵义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各级税务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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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访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规则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局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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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访工作体制

第六条?县局以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信访工作专、兼职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税务机关和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查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领导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和下级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税务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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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访渠道

第九条?县局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地、县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本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地、县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充分利用现有税务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国税务机关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局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上下级税务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县局以上税务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或人民政府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县局以上税务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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