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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汇总(所得税处)回复
2012-04-17 | 阅:  转:  |  分享 
  
所得税处

1.提问:查补的08年土地使用税和交纳滞纳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2366”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84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标准答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应根据土地使用税实际发生的时间追溯到以前年度进行税前扣除,重新进行所得税补充申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提问:企业是2006年注册,是在2009年开始营业,所发生的费用(办公费、验资费、工商注册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吗?企业购进的土地使用权是50年,请问摊销年限是怎么算的?在土地上改建房屋是否可以将购进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并入房屋作为固定资产?

“12366”回复(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2008年之后发生的开(筹)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但是对于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扣除比例,因此对于计入了开办费中业务招待费,企业应在摊销的年度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额。(2)土地是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五项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3)在土地上改建房屋是可以将购进土地所发生的费用并入房屋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摊销

标准答案:(1)根据苏国税函【2009】8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对2008年1月1日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未摊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三年减去已摊销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均匀扣除。

(2)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入账的,购买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分期摊销;土地连同建筑物一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购买时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分期计提折旧。



3.提问:该企业为重工业企业。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否可以进行扣除

“12366”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8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标准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提问:外商投资新办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哪里交?

“12366”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标准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12366”回复:国税函【2008】299号文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标准答案:按12366回复



6.提问:政府征用,企业拆迁所得的拆迁安置费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12366”回复:需要交纳所得税。具体操作请查看国税函2009第118号文。

标准答案:请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具体操作。



7.提问:该企业为重工业企业。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否可以进行扣除?

“12366”回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特殊工种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特殊工种可以全额扣除(审计和政府部门有关于特殊工种的明确规定)

标准答案:重复



8.提问:建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没行业的具体划分?

“12366”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建筑安装企业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没有具体的行业之分。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标准答案:按12366回复



9.提问:企业在筹建期的开办费用如何摊销?

“12366”回复:根据国税函【2009】098号文规定:新税法中(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规定。

根据苏国税函【2009】085号文的补充通知,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

标准答案:根据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新税法中(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规定。

根据苏国税函【2009】8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开办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在不短于三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对2008年1月1日以前未摊销完的开办费,未摊销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扣除;50万元(含)以上的按三年减去已摊销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均匀扣除。



10.提问:办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提供资料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从什么时间开始?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可以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同时享受优惠吗?

“12366”回复:是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一般企业从年头开始享受,但是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标准答案:按照苏国税发【2009】9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时限、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在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后,可以同时享受。



11.提问: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12366”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上面提到的“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即企业上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20%的税率填报纳税申报表。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已减免的所得税额。

标准答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提问:核定征收企业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2366”回复: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的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标准答案:按12366回复



13.提问:(1)安置残疾人的工资和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如何扣除?(2)



14.提问:企业咨询工资2009年12月份的工资实际发放是在2010年一月份,奖金实际发放是在2010年2月份,现在2009年12月份计提,请问是否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12366”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员工的工资是根据确认实际发生额扣除,所以虽是在2009年计提的也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标准答案:建议不做答复,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掌握口径,在不重复扣除、不利用年度调节利润和实际发生的原则下进行税前扣除。



15.提问:企业接受机器设备作为抵债,经过评估及法院判决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这部分是否可以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12366”回复:作为债务重组取得得固定资产,只要相关手续齐全,按照法院判决的价值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标准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因此只要企业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入账价值的公允的,则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16.提问:外商投资企业现撤资,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12366”回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另预提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有协定税率的国家按协定税率计算)



17.提问:施工企业在外地经营,交纳1%的个人所得税现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2366”回复:根据规定是不可以税前列支的。

标准答案:应由个人承担的税收不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8.提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12366”回复:根据财税字【2008】第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标准答案:请参阅财税[2008]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87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19提问:中外合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金分配给股东需不需要交税?

“12366”回复:企业清算扣除负债、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清算费用后资金有无超过实收资本,若超过实施欧资本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标准答案:表述不清,指的是清算企业还是股东是否交税,请参阅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提问:企业所得税报表是否要填写分支机构表格吗?

“12366”回复:企业如果是独立核算的,请出示相关证明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企业,请填写分支机构分配表

标准答案:问题含糊,不能理解,建议不回答



21提问:买上市流通的股权,所得的分红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

“12366”回复:根据规定,企业持有上市流通股持有期满12个月的产生的分红需要缴纳所得税。

标准答案:建议主体明确为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企业连续持有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的,取得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22.提问:企业股权转让取得溢价收入,需要交哪些税?企业有未分配利润,现在支付给个人要交哪些税?

“12366”回复:取得溢价收入是企业取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未分配利润是税后利润,现在支付给个人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请咨询地税

标准答案:企业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未分配利润分配给股东属于税后利润分配,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关税种请咨询地税部门。



23提问: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补缴税金是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2.补税的税款是否可以计入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2366”回复:1.请查看国税函【2007】1240号文2.补缴的税款可以计入成本但不能税前扣除

标准答案:补缴税金属于增值税,建议由货劳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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