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5)
1、宏远公司是不久前改制形成的股份运输企业,信通集团公司是宏远公司的大股东,拥有宏远公司60%的股份。2001年9月,宏远公司向信通集团公司转让一批财产,从宏远公司的营业税纳税申报来看,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经税务人员询问,宏远公司未能给出合理的说法。就此,税务人员根据以往的经验核定了宏远公司的应纳税额,责令其在5日内缴纳。同时,对宏远公司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决定行使撤销权,请问税务机关的行为有何不妥?为什么?
【第1题参考答案】
本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其一,"税务人员根据以往的经验核定……"的做法不准确,上述低价转让财产行为属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应适用《税收征管法》第36条;其二,不具备行使撤销权条件,不能行使撤销权。参见《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六)款、第36、50条。
2、税务征收人员在下户催税款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王某没有任何证照在从事经营活动,遂核定其应纲税额90元,王某称还没有场面出钱来,请示明天再交。于是,税务人员责令其第二天缴纳90元税款。第二天,税务人员去收税时,而王某已无影无踪。根据上述情况,税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哪些不足?
【第2题参考答案】
对没有税务登记证和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核定核定税额后必须责令当即缴纳税款。不缴税的当即采取扣押等保全措施。否则,税款极易流失。另外,在采取扣押等保全措施时,不一定经过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征收人员直接有权决定采取扣押等措施。参见《税收征管法》第37条。
3、税务征收人员在下户催缴税款的过程中,发现一个外来的从事服装销售活动的纳税人,没有办理报验登记。税务人员遂核定其应纳税额90元,责令立即缴纳。纳税人不缴,税务人员便扣押了三件衣服,并当场以每件30元的价格卖出(实际价值每件50元左右),抵缴了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根据上述情况回答:税务征收人员在执法中存在哪些不足?
【第3题参考答案】
税务征收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不足有:(1)扣押商品后直接变卖是过于超前的、错误的。扣押商品后实际上有一个不超过15天的法定扣押期,扣押期是给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缓冲期限,过了扣押期才能变卖或者拍卖;(2)超越了法定权限。变卖或者拍卖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因此当场变卖显然未经过法定批准程序,属于越权行为;(3)税务人员以低价变卖商品也是错误的,其做法损害了纳税人的佥权益。参见《税收征管法》第37条
4、某县审计部门在对A国有企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时,发现该国有企业采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方法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为4500元和2080元,认定该国有企业的行为是偷税,要求在5日内纳税上述税款,所处一倍罚款同时缴纳。该国有企业对偷税事实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将交给审计部门,怕税务机关不承认纳税,愿意交给税务机关。5日后,县审计部门从该国有企业的银行账户中将13160元强行划缴入国库县支库,进入县财政账户。请评价审计部门的行政行为。
【第4题参考答案】
审计部门的做法存在在下错误:其一,审计部门无权直接征收税款;其二,审计部门无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其三,税款的入库没有分清预算级次,统统入了县支库。参见《税收征管法》第29、41、53、75条
5、2003年1月,税务代理人在为纳税人处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纳税申报业务时,发现上年8月份该纳税人的营业税申报有误,由于该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在计算应纳税额上出现错误,多缴增值税455元。税务代理人以该纳税人的名义提出申请报告,要求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的税款,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审查认为,该纳税人的多缴税款是在三年内发现的,可以退回。但由于多缴税款的原因是纳税人计算错误,该纳税人应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的这笔多缴的税款不再加算利息给该纳税人。请评价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第5题参考答案】
税务机关不退付处处是错误的。只要是多缴了税款,且在法定的期限内发现,不论是征纳双方谁的原因,在退回税款的同时,都要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付给纳税人。参见《税收征管法》第51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
6、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所得汇算清缴时,查出企业偷税数额35万元,在稽查环节实施结束时,将填制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交给企业,注明罚款35万元,并限期交纳税款及罚款。???请回答:按照法律规定稽查局这样处理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为什么?
【第6题参考答案】
稽查局这样处理不合乎法定程序,因为:第一,征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那么,稽查实施环节,应将检查结果移交给审理部门,对检查结果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审理,确认无误后才能处理;第二,稽查局在稽查实施环节结束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目的是告知处理的初步建议和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在充分听取对方申辩、陈述或者经过听证之后,写出调查报告,送审理部门。审理部门对有关资料审理之后,做出正式处罚决定,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县税务局批准下达,才能要求受处罚人缴纳税款和罚款等。《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一下达,就要求缴纳税款和罚款,这时过早。参见《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5条、《新征管法学习读本》第253、254页
7、某私营商贸公司,于2001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于同年5月20日擅自伪造税务登记证件达一年半之久,一直未申报纳税。后经群众举报,该市国税稽查局对其进行了纳税检查。经查实,该商贸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实,而且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账目混乱、账证不全、拒不配合检查。自2001年5月至2003年10月末查实共实现销售收入325250元,并开具使用非法购买的伪造普通发票113份。请问,市国税稽查局对本案应做出如何处理?
【第7题参考答案】
应作如下处理:(1)补缴增值税等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擅自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以及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账目混乱、账证不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进行处罚;(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6、72条的规定,对拒不配合检查的,可以停止向其供应发票或者收缴其发票;(4)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该商贸公司偷税涉嫌构成犯罪,应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某个体户在某市场经营服饰材料,由于该市场拆迁,2003年1月1日起该个体户搬到自己的住宅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税务分局于2003年4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进行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未纳税申报,经查实,该个体户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10万元。其中: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7万元,2003年3月1日至31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3万元。请问,该分局对该个体户应如何处理?
【第8题参考答案】
(1)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理。(2)对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处理,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该个体户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7万元,应依照税法规定的征收率(4%)计算补征增值税,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4)本案中税务所的检查时间是4月8日,3月份应纳税款的申报尚未结束,故计算应补征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3月的应纳税款。(5)税务所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不能进行检查。如一定需要检查,必须经司法机关批准后,由司法机关协助检查才行。
9、某个体户在某市场经营服饰材料,由于该市场拆迁,2003年1月1日起该个体户搬到自己的住宅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税务分局于2003年4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进行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未纳税申报,经查实,该个体户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10万元。其中: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7万元,2003年3月1日至31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3万元。请问,该分局对该个体户应如何处理?
【第9题参考答案】
(1)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理。(2)对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处理,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该个体户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7万元,应依照税法规定的征收率(4%)计算补征增值税,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4)本案中税务所的检查时间是4月8日,3月份应纳税款的申报尚未结束,故计算应补征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3月的应纳税款。(5)税务所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不能进行检查。如一定需要检查,必须经司法机关批准后,由司法机关协助检查才行。
10、2002年11月22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县达美家具厂近年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通过两天的全面检查,发现达美家具厂下列税务违法行为:(1)2001年3月将普通发票3份转借给本县某个体家具店使用。(2)2002年度,向个人出售家具时,将取得的现金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隐瞒销售收入360294.15元,偷增值税61250元(该厂当年应纳增值税534321元)。2002年11月25日,该县国税局向达美家具厂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厂补缴所偷税款61250元,并依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对该厂发票违章和偷税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隐瞒收入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61250元。(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的规定,对转借发票的违章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指出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这起税务行政处罚案中的执法行为有无错误,错在何处?
【第10题参考答案】
1.超越了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2.未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违反了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告知内容错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60日,而不是15日。4.行政处罚代替了刑事处罚。
11、某县供销社下属的某乡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现已累计欠税4万多元。2002年11月15日,该乡税务分局的税务员张某来站上对站长说:"11月20日前再不能缴清欠税,我们就得采取措施了!"11月20日上午,站长正在向县供销社经理汇报税务局催缴欠税的事,突然接到站里打来的电话说:"税务局来人将站里收购的3吨价值6万多元的芦笋拉走了!"站长急忙赶回站里,果然装满芦笋的汽车不见了,只见办公桌上放着一张《查封(扣押)证》和一份《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经过多处筹集,供应站在11月22日将所欠税款全部缴清。但在向张某索要扣押的芦笋时,他说芦笋存放在食品站的仓库里。当供应站人员一同赶到食品站时,食品站的人说:保管员回城里休假了。3天后供应站才见到芦笋。因为下了一场大雪,芦笋几乎已全部冻烂。这给供应站带来了4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供应站未能按合同供应芦笋,还要按照合同支付购货方1万元的违约金,合计损失5万元。12月5日,供应站书面向该乡税务分局提出了赔偿5万元损失的请求,分局长说要向上级请示。12月10日,供应站再向该乡税务分局询问赔偿的事时,分局长说:"张某及另外的一位同志对供应站实施扣押货物,未经过局长批准,纯属个人行为,税务局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拿来《查封(扣押)证》的存档联给供应站有关人员看,果然没有局长签字。12月16日,供应站向县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县局裁定该乡税务分局实施扣押货物违法,同时申请赔偿5万元的损失。至12月30日,县税务局尚未作出答复。请问1.该乡税务分局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是否违法?2.如果上述属于违法行为,供应站的损失应由税务分局来赔偿还是应该由税务干部张某来赔偿?3.县税务局若一直不愿作出裁定或裁定不予赔偿,供应站该怎么办?
【第11题参考答案】
1.税务分局的行为是违法的。(1)乡税务分局扣押供应站货物的行为,既不是税收保全措施,也不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向站长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若逾期仍未缴纳时,才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货物等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货物后,直接对扣押的货物进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收保全措施,应该先向供应站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限期内若发现供应站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分局还应首先责成供应站提供纳税担保。若供应站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才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对供应站采取扣押货物等税收保全措施。(2)扣押的货物超过应纳税额。该税务分局在执行4万多元的税款时,扣押了供应站6万元的货物,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应当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3)在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时,没有通知供应站领导到场,也没有让供应站主要负责人在《查封(扣押)证》和《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上签字,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程序。(4)既然税务分局在扣押供应站的货物后,又允许供应站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税务分局应该在供应站缴税后1日内解除对供应站货物的扣押。而该税务分局在3天后才解除对供应站货物的扣押,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2.根据《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税务干部张某等对供应站采取扣押货物的行为,虽未经局长批准,但完全是税务机关自己执法不严造成的,与纳税人无关;张某等的行为完全代表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而不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此,税务人员张某等扣押货物违法,并给供应站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害,乡税务分局是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3.供应站申请行政复议及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若县税务局至2003年2月14日(申请复议后满60日)尚未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供应站对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在2003年3月3日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和《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只就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所以,对该站支付给购货方1万元违约金的间接损失,国家将不予赔偿。
12、某县国税局一分局,于2002年6月11日对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吴某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吴某于6月14日前到该局办税服务厅缴纳所欠税款350元。同日由该局两名税务人员将文书送达至吴某经营场所,吴某不在,交在场工作人员签收。6月16日,吴某到县国税局一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税。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告知吴某,其纳税行为已过法定纳税期限,要罚款5元。吴某解释说,由于自己前几天回农村务农,耽误了纳税时间,要求征收人员不要罚款,下次改正。征收人员告诉吴某罚款5元是该局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规定,而且对超过正常纳税期限的行为不进行罚款处理,计算机也无法开出税票。随后,征收人员用计算机开出专用税收通用完税凭证两份,一份是350元的完税证,另一份是5元钱的"罚款"。吴某交了355元钱后离开了办税服务厅。6月27日,吴某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以不服行政处罚为由,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是违法行为,判令被告返还"罚款"、赔偿精神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12题参考答案】
1、"罚款"金额违法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很明显,这条规定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时设置了处罚金额底限,那就是百分之五十以上。这是新《税收征管法》有别于原《税收征管法》的地方。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对同类违法行为处"五倍以下的罚款",无罚款金额底限,本案的罚款金额5元在今年5月1日以前是合法的。这就是说,对吴某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350元税款,除依法追缴350元税款外,可以处175元~1750元的罚款。2、"罚款"票据违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因此,本案罚款使用的"税收通用完税凭证"显然不合法。3、未加收"滞纳金"违法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本案对吴某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之行为,必须加收滞纳金。
13、2002年11月22日,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县达美家具厂近年的纳税情况实施检查,通过两天的全面检查,发现达美家具厂下列税务违法行为:(1)2001年3月将普通发票3份转借给本县某个体家具店使用。(2)2002年度,向个人出售家具时,将取得的现金收入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隐瞒销售收入360294.15元,偷增值税61250元(该厂当年应纳增值税534321元)。2002年11月25日,该县国税局向达美家具厂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厂补缴所偷税款61250元,并依所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对该厂发票违章和偷税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隐瞒收入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61250元。(2)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的规定,对转借发票的违章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指出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在这起税务行政处罚案中的执法行为有无错误,错在何处?
【第13题参考答案】
1.超越了税务行政处罚的权限。2.未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违反了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告知内容错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60日,而不是15日。4.行政处罚代替了刑事处罚。
14、某税务所2003年3月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纳税人2003年1月办理税务登记后,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请问该税务所应如何处理?
【第14题参考答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文件)的规定,该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办理纳税申报其行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未申报已构成偷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一款的规定,税务机关除追缴其税款,滞纳金之外应处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5、某政府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该机关虽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还是未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请问:税务机关的对该扣缴义务人该如何处理?
【第15题参考答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该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申报。因此,税务机关对其定性为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该税务机关应下发《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6、某个体户在某市场经营服饰材料,由于该市场拆迁,2003年1月1日起该个体户搬到自己的住宅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税务分局于2003年4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进行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未纳税申报,经查实,该个体户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10万元。其中: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7万元,2003年3月1日至31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3万元。请问,该分局对该个体户应如何处理?
【第16题参考答案】
(1)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理。(2)对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处理,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该个体户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7万元,应依照税法规定的征收率(4%)计算补征增值税,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4)本案中税务所的检查时间是4月8日,3月份应纳税款的申报尚未结束,故计算应补征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3月的应纳税款。(5)税务所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不能进行检查。如一定需要检查,必须经司法机关批准后,由司法机关协助检查才行。
17、某税务所2002年10月20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某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10月21日,该税务所对该厂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厂2002年8月24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8月26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10月22日作出责令该厂于10月28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17题参考答案】
处理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本例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已近60天,超过法定时限,未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因此,该税务所可以对其定性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本处理决定有效。符合《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74条的有关规定。
18、某税务所在2002年11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某商店(个体)2002年10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02年11月13日作出责令该商店必须在2002年11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请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18题参考答案】
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为该商店自2002年10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2年11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该商店如在规定时间里到税务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所应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税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无效。
19、某县国税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某企业1996年有重大偷税行为,分局安排第三税务检查所任真、陈实前去稽查。2002年6月30日检查组一行二人前往该厂进行税务稽查。该厂财务科长大以检查组事先未发检查通知为由拒绝检查,后又以稽查员任真与该厂某职工为远方亲戚为由申请该同志回避。检查组同志一致认为企业的理由站不住脚,遂坚持要求企业配合检查,组长仍由任真同志担任。税务检查组2002年6月30日,检查该餐饮服务企业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企业1996年度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偷逃营业税税款10万元。据此,该检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补税8万元(二)依法加收滞纳金3万元;(三)处以偷税金额0.5倍的罚款4万元。补税罚款合计15万元。(假设以上数字计算正确)7月6日,第三税务检查所根据税务检查组的意见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填开税务处罚决定书交给其法人代表,责令该企业10日内补税8万元,缴纳罚款及其滞纳金7万元。由于企业拒收处罚决定书,税务人员直接将处罚决定书放在法人代表的办公室,并邀请当地国税局同志签字,以示证明。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罚款及其滞纳金。7月20日,该所执行人员经县国税局局长书面批准,扣押该企业商品一批,价值约20万元。7月23日,该企业缴纳110,000元。国税局开具有关税收解交入库凭证,并解交入库。7月25日,该所归还其商品,发现其中大约30000元的商品由于天气原因已经变质。纳税人于是以牙还牙,也强行扣押了税务机关的办公用车一部。7月30日,企业口头电话向国税局申请复议。国税局电话通知纳税人第二天来法制科签字,未果。8月7日,县国税局以"书面提交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8月10日,该企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①撤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退还全部税款;②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③提出赔偿要求,要求税务机关赔偿直接损失30000元与影响生产经营的间接损失7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纳税人在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2.第三税务稽查所在本案中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3.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国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在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国税局是否可以重新调查,弥补原来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为什么?4.企业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19题参考答案】
1.纳税人在本案中有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1)企业不得以事前未发通知而拒绝检查。因为根据规定,举报案件的稽查,事前可不通知纳税人。(2)可申请回避的检查人员应与被查对象有近亲属关系,而非一般的亲戚关系;(3)隐瞒销售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行为,违反了《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已经构成偷税;(4)拒绝接受税务处理文书不妥,拒收并不消除其经济或行政责任;(5)强行扣押税务机关办公用车不当,对于税务机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该向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或向法院提起诉讼。2.第三税务稽查所在本案中哪些不当之处?为什么?(1)纳税人申请检查人员回避,是否回避应由县级税务机关的局长最后审定,检查组无权作出最后决定。(2)程序不合法。此案应立案查处。该企业少交税额已经达立案标准应该立案查处;对法人处10000元以上罚款,必须下达告知书,通知纳税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3)处罚时效不合法,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本案只能追征税款,而不应处罚;(4)处罚主体不合格,依照《税收征管法》49条,本案应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务所;(5)税收强制执行不合法。强制执行只限于扣押查封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以及滞纳金的部分,对于罚款应当申请法院执行。(6)解除扣押查封时间不及时,纳税人在交清税款后的24小时内,应当解除保全,本案7月23日交清税款,拖至25日已经明显超过时限;3.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国税局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在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国税局是否可以重新调查,弥补原来执法过程中的一些不足?为什么?(1)在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国税局的处理不正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国税局要求"签字"不妥,以"未书面提交复议申请"为由,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也不对;(2)下一阶段的应诉过程中,国税局一般不可以重新调查取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4.企业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1)"撤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退还全部税款"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依照《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有权在五年内追缴税款;(2)"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合理,原因一是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的追诉时效;二是税务机关在查处过程中的查处程序违法;(3)提出赔偿要求的诉讼要求部分合理,其中,要求税务机关赔偿其直接损失30000元的要求是合理的。至于影响生产经营的70000元是间接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不属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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