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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以后清缴所得税有变化
作者:徐鸿椿转贴自: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刊点击数: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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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即将过去,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即。为了给企业单位提个醒并方便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操作起见,笔者就相关政策变化的地方提出如下看法。
(一)补贴收入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征所得税的补贴收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取得的超税负返还的增值税款用于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规定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收入免征所得税。
(3)自2007年7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员的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所得税。
(三)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所得税处理
(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自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拆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4)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整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根据(财税[2007]61号)规定:“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接受捐赠资产
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交纳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五年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2004年取消税务机关审批项目后,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含)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五)工资及“四费”
1、工资:
(1)效益工资:自2006年1月1日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经有关部门批注,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其他企业或者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执行计税工资政策。
(2)加计扣除工资:自2007年7月1日起,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与安置在岗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同时月平均安置比率高于1.5%(含),并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可按支付残疾人实际工资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部分如果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年度申报时,应将工资加计扣除部分换算成减免税额。
(3)不作为工资处理的实习生报酬:自2006年1月1日起,凡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税前扣除。
2、职工福利费: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自2007年1月1日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已计提的福利费应予冲回。应付福利费余额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3、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关于企业技术创造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8号)规定,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提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工会经费: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纳税人,可按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提交经费,凭《工会经费拨交款专用收据》全额在税前扣除。工资总额是指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国税发[2006]56号)。
5、通讯费:企业发给职工的办公通讯费按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每人每月500元,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额度内,据实在税前扣除。年度纳税申报前,应将通讯费发放形式,企业主要负责人名单,实际发放(报销)金额等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浙国税所[2003]45号)。
(六)递延资产
1、开办费:筹建期间发生的工资及三费超标部分应按照规定作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税法规定比例列支的费用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指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寿命而对其进行改装、翻修改造等支出,改良支出应在固定资产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销。例如:房屋租赁期限短于5年,发生的装修费用先按5年摊销,如不续签合同允许在最后一年将余额一次性摊销。
(七)财产损失的处理
1、固定资产损失鉴证时要注意该企业是否每年都按规定计提折旧,如有应提未提的折旧额要减掉,不包括损失之内。
2、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国税发[2001]39号)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3、一次性补发住房补贴,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固定资产折旧费
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购置固定资产(包括拍卖购入),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其计提折旧可税前扣除(浙国税所[2005]10号)。
(九)借款利息支出
1、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及发票。
2、集团公司统一贷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借款的利息支出,可凭确认件予以税前扣除。但是利息支出标准不得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3、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而发生的贷款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年末暂估费用和原材料成本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未能取得相关费用或原料发票,会计处理以合同等凭证入账,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次年4月30日前取得费用或原材料发票的,可调整预估价计入所属纳税年度。如果年末暂估材料及相关费用,次年4月30日未取得发票,可按权责发生制执行。
(作者单位:杭州钱江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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