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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61719427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00问
2012-04-21 | 阅:  转:  |  分享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100问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编印

二○○六年一月

























































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税户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一)工资管理

(二)财产损失管理

(三)成本费用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五、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税户管理

1、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答: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非法人所得税制。《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国税函[1998]676号文件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企业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

答:非法人企业原则上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征管实践操作中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非法人企业与总机构在同一市(县)的,可以并入总机构集中申报缴纳所得税。

其次,不在同一市县的非法人企业,不论企业有关证照如何确定其核算形式,一律对照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来认定其是否为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企业应该且能够实行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按照国税函[1998]676号的规定认定为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非法人企业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应提供其总机构证明其核算形式的文件及总机构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的相关证明,证明其已并入其总机构统一核算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已作认定的企业可取消企业所得税的税种认定。



3、对实行报帐制、不进行收入或成本核算等管理体制下的分公司,是否构成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不构成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该分公司应提供其总机构证明其核算形式的文件及总机构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国税或地税)的相关证明,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确认其不能够独立经济核算,企业所得税并入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



4、大型连锁企业的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的条件,实行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部应将纳入统一管理的直营门店名单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由省国税局审核后下达各地执行。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管理

6、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家另有规定明确用途外,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征即退、直接减免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或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因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实际收到的退税款是否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不作为补贴收入,不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性收入,如果能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文件,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能提供上述不计入损益的文件,则应计入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主要有软件开发企业的超税负返还,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部分补贴收入,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

企业取得的地方财政返还补贴等收入,应并入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企业取得的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企业将自产商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职工福利等如何处理?

答:企业将自产商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奖励、职工福利等,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视同对外销售的商品、产品,会计上按成本价结转,税法上则按公允价值确认计税依据。公允价值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有参照价格的,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11、企业取得的各类手续费收入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用手续费收入向个人发放的现金是否作工资性支出?

答:企业取得的各类手续费收入应并入纳税所得额,其用手续费向个人发放的现金应作为工资性支出。



12、因债权人放弃债权等原因,债务人无法支付的款项如何作税收处理?

答: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实际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按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



13、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如何处理?

答: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可均匀计入5个纳税年度内。



14、经营者(企业)收到厂方以前年度返利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答:应在实际收到的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



15、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通常指哪些项目的收入?

答: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通常是指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和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一)工资管理

16、如何理解“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含义?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是指与企业签有确认其劳动关系的合同或协议的无期限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协议)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7、计提计税工资人数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计税工资人数进行计算: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支付工资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4)已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待岗职工;

(5)已出售的住房管理服务人员。



18、纳税人发生的哪些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答: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19、人员变动较多的单位,如何计算计税工资人数?

答:人员变动较多的单位在计算计税工资人数时应采用“按月计算、算术平均”的方法。雇佣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点。

例如:某企业2004年各月末人数分别为:1月20人,2月24人,3月18人,4月22人,5月-8月25人,9月-11月26人,12月24人。其当年计税工资人数为:

(20+24+18+22+25×4+26×3+24)/12=24(人)



20、纳税人年末计提的工资费用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可否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扣除?

答:可以。但纳税人按此处理方法前后期间内必须一致,不得重复计算扣除。如纳税人在2003年12月计提的工资费用在2004年1月发放的,其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作为当期工资费用计算扣除,但是其2003年1月所发2002年12月工资(会计已计提核算)也须相应剔除。



21、关联企业间借用人员的工资可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处理?

答:关联企业间借用人员的工资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处理,而应在关联企业间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劳务输(出)入开票结算。



22、对不固定工作时间、实行按务取酬的兼职人员相关费用支出可否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答:看是否构成雇佣关系。构成雇佣关系的,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列支;不构成雇佣关系的,应作为劳务报酬,并应该取得劳务发票,不得计入企业计税工资。



23、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如何计算税前可列支工资数?如何申报扣除税前工资数?

答: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按照“两低于”(即工资总额增长不超过企业利润总额增长、人均工资增长不超过人均销售(经营)收入增长,特殊行业可按照复合指标计算)和实际发放原则,对比工挂清算数或总额分解数,取其最小值作为税前可列支工资数。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下列资料(指复印件)向主管分局(局)备案:

(1)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

(2)改组改制的有关文件或汇总纳税成员名单变动情况;

(3)“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结)算表或总机构下达的工资总额指标;

(4)《“两低于”计算表》。

(5)本年度企业职工进出变化有关材料;

(6)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7)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

(8)其他国税机关确定应报送的材料。



24、新申请实行“两低于”企业,上年无工资计算基数的如何处理?

答:新申请实行“两低于”企业,上年度无工资计算基数的,按其不超过母公司或控股公司上年度允许税前列支人均工资水平的实发工资数为基数,并在“两低于”计算表中备注说明。无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按企业上年度工资实发数或前两年的工资实际发放数的平均数确定,剔除不合理因素,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其初始工资基数按企业上年度工资实际发放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实际发放数的人员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确定。(人数=[1-12月]人数加权平均)



25、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三费”计提依据是什么?

答: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为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26、工会经费的拨缴及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应凭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7、对实行“工效挂钩”和“两低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加强审核检查?

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两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资加强审核检查。重点是:

(1)纳税人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低于”原则;

(2)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3)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的部分、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4)对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每个独立纳税人是否按“两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计提效益工资。



(二)财产损失管理

28、纳税人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包括哪些财产?

答:纳税人可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财产是指纳税人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29、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间和程序是什么?

答:纳税人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纳税人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30、纳税人哪些财产损失可以不经税务机关审批而直接申报扣除?

答:纳税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31、纳税人发生的哪些财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32、纳税人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何时申报?

答:为方便纳税人及时报送各项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审批受理的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



33、纳税人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应提供哪些证据?

答:纳税人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



34、纳税人对盘亏的存货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材料:

(1)存货盘点表;

(2)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表》和材料清单。



35、纳税人对报废、毁损的存货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材料:

(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7)《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表》和材料清单。



36、纳税人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1)已霉烂变质;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

(3)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材料:

(1)存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存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3)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4)有关存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表》和材料清单。



37、纳税人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3)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表》和材料清单。



38、纳税人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纳税人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

(2)不属于政府摊派。

纳税人申请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材料: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

(2)专业技术部门或中介机构鉴定证明;

(3)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表》和材料清单。



39、纳税人发生的资金借款损失如何处理?

答:除国家规定可以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保险机构外,企业之间原则上不得直接从事信贷业务。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40、纳税人发生的贷款担保损失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有关坏账损失进行审批扣除。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41、纳税人申报扣除财产损失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的审批不改变纳税人的申报责任,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财产损失,或按规定需要审批而未审批直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和经审批扣除的财产损失进行纳税检查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并区分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对纳税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为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42、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三)成本费用管理

43、企业开办费具体指哪些内容?筹建期截止日如何掌握?

答: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总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之日指购进原材料或商品之日,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为领取正式营业执照之日。



44、筹建期间的工资及三项经费是否应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收调整?

答:筹建期间工资及三项经费需按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收调整。



45、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答: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列入开办费,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46、劳动保护费扣除标准如何掌握?

答:工作服在1000元以内的据实列支,发放现金的不得在税前列支。根据苏劳社劳薪(2005)17号文件规定,从2005年起,我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12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47、“私车公用”发生的各项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私车公用的,应与车主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注明租借时间、金额、双方权利与义务等事项,由此发生的租车及日常使用费用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公司以个人名义按揭贷款购买的汽车以及公司购买的二手车,只与原车主签定了转让协议,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48、纳税人发生的水电增容费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发生的水电增容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五年内平均摊销。



49、投资、代理企业(包括仅有投资收益和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收益来源的企业),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如何确定?

答:对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其业务招待费可在不超过企业取得的各类收益的2%比例范围内税前扣除。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和其他收入。



50、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时,“收入净额”如何把握?

答: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得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与其税后利润、股息有关的收入在对方企业已经计提了业务招待费。一般而言,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依据“利润表”中经营利润以前的收入额为基数,经营利润以后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应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的基数。



5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有什么区别?

答: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广告费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业务宣传费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业务宣传费用,包括广告性质的礼品支出等。



52、广告费媒体的范围如何把握?

答:广告费媒体的范围包括报纸、期刊、路牌、灯箱、橱窗、互联网、通讯设备及广播电影电视等。



53、国家对哪些行业的广告费支出有放宽的规定?

答:(1)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上述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企业仅指生产制造企业,不包括经营销售上述商品的流通企业;通信是指电信运营商及为通信业务配备基础网络的生产制造企业。

(3)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4)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6)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54、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5、企业应计未计、应提未提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截止时间如何掌握?

答:“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56、购进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通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有无特殊规定?

答:购进税控的专用设备及通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当期计算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57、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如何处理?

答: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58、房屋装修费用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用房屋和商品流通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发生的装潢、装修费用,按租赁有效期和耐用年限孰短原则分期摊销。

其他企业的房屋装修工程主要区分属于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还是改良支出,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改良支出必须资本化。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的标准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标准执行。



59、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答: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的,可参考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鉴定。



60、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残值率如何确定?

答:从国税发[2003]70号文下发之日(2003.6.18)起,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在上述文件下发之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不高于5%的比例自行确定的残值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61、某类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可按五年计提折旧,企业按十年计提折旧,已提六年,则可否在第七年将剩余折旧一次性计提并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



62、企业未竣工决算但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答:企业未竣工决算但已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并计提折旧,在税前计算扣除,待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决算价格调整固定资产入帐价值和已计提的折旧金额。



63、暂估入帐的资产价值可否税前扣除?

答:除已交付使用暂未进行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外,其余在汇缴申报前尚未取得真实、合法凭据的资产,其资产价值或折旧(摊销额)不得在申报年度税前扣除。



64、未按规定安置复转军人支付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未按政府统一规定安置复转军人所支付的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65、担保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企业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66、按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计提的各项准备金,除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坏帐准备金,以及商业企业按规定标准计提的削价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外,其它各项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67、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68、纳税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可否税前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代付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69、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可否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70、查补以前年度的流转税如何处理?

答:企业被查补的以前年度的流转税准予在查补收入中抵减。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71、新办企业如何进行认定?

答:根据国税发[1994]229号第六条的规定,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财税[2002]208号第七号规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72、新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是否可享受减免税?

答:新办非法人分支机构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规定的“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的条件,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73、减免税起始时间的如何执行?

答:新办企业(除软件、高新技术企业外)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一律从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开始起算。企业收入实现的标志是指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取得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年度中间开业的新办企业,其生产经营日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算,不足6个月的,可由企业按规定选择减免税执行年度。



7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其中原从业人员总数如何计算?

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上述“原从业人员总数”是指企业享受3年免税期满当年企业的平均从业人员人数。企业免税期满后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从达到比例的年度起,按照剩余年限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未达到比例的年度视同已享受减免年度。



75、财税字(94)001号文中未列举的其他第三产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答:财税字(94)001号文中未列举的其他第三产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76、关于商贸企业的界定如何掌握?

答:“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77、对促进就业企业在计算吸纳人员比例时如何确定职工人数?

答:对各类促进就业企业,存在用工人数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其职工人数的确定应注意以下二点:一是凡在企业任职或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不论其是否列入企业工资表中,均应作为企业职工计算在内;二是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劳务费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人均工资水平折算为人数,计算安置比例。



78、企业所得税减免手续何时办理?

答:对所有减免税项目(另有规定者除外)的审批,原则上在企业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进行,此类企业的汇缴申报一般应在2月底之前完成。对减免税审批权限属市局的,于3月底之前上报市局。



79、纳税人清算期间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

答:纳税人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其清算所得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照顾。



80、跨年度一次性审批减免税企业,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日常管理中,发现企业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该年度减免税资格。对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属于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向市局反馈,由市局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



五、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81、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利润率是多少?

答:我市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为15%。



82、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主要存在什么差异?

答:预收款在会计处理上一般在“预收帐款”科目中核算。当期收到预收款时记入“预收帐款”科目贷方;当预售产品完工对外出售时,预收款应转作销售并记入“预收帐款”科目借方。

在税收处理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取得的预售款应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额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额”,分别在申报表附表十一21行和主表29行填列反映。



83、房地产企业预售款转作销售收入时,税收上是否要作处理?如何处理?

答:要作处理。当预售产品完工实现销售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其实际实现的利润额。因此,以前期间预收款计算的预计利润额应在本期转回,在本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转回的预计营业利润额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额”,分别在申报表附表十二16行和主表30行填列反映。



84、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预提部分费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提费用,凡是按规定上缴的各项费用,一律据实扣除。



8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答: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8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可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执行。即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按规定的标准扣除。



87、企业在开发产品立项时就明确作为自用或经营性资产的,是否要视同销售处理?上述资产如何确认计价?

答:企业在开发项目立项时作为自用、经营性资产的,可作为自建固定资产,不视同销售,在资产的税务处理中,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88、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临时自用或转作他用不超过一年,资产在临时改变用途期间如何计价处理,日后销售时如何处理?

答:开发产品临时自用或转作他用不超过一年,资产在临时改变用途期间不作处理,也不得计提折旧;日后销售时按销售开发产品处理。



89、房地产开发公司从政府取得的税收返还和免除债务收入,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90、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付未付施工单位的工程尾款、质量保证金等,在税收上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尾款、质量保证金,超过合同、协议规定的支付时间三年以上没有付出的,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税前扣除。



91、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征税?

答: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如开发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合作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按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合同或协议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项目利润,合作各方分得的利润视同投资收益进行税务处理。



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92、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93、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主表、十五附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94、核定征收企业是否要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答:从2005年起,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除核定定额征收企业),1月15日前完成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原则上在2月底前完成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应要求附报经地税部门确认的2005年度营业税申报表复印件。



9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但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的企业,可按规定适用两档照顾税率。



9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可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答:企业以前年度按规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先行弥补,汇缴申报时统一计算当年的弥补亏损额。



97、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报亏损应如何处理?

答:税法上的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指的亏损数与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不一致,通常指多虚报亏损数。如果企业虚报亏损,该年度被查出的应税所得,应先与亏损数相抵,如有所得,再按所得的适用税率补缴税款,达到征管法偷税的按偷税行为进行处罚;如继续为亏损,可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罚款。



98、税务稽查中查增的所得税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税务稽查中查增的所得税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99、对于以前年度是查帐征收,中间如有一年为核定征收,以后又是转为查帐征收,以前年度的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答:可在税法规定的年限内逐年弥补,核定征收年度不得弥补。



100、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生会计差错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发现的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凡属于净调减事项的,应按规定调整差错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不得调整申报年度的应税所得;凡属于净调增事项的,应就地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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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东郭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