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3of200408/09/2004 条:理事会可转授权力
(1)理事会可将理事会根据本条例获授或委以的任何权力或职责,转授予任何人或理事会的委 员会,但根据第51条订立规则的权力除外。 (2)凡理事会根据第(1)款作出转授,它可同时授权获转授权力的人或委员会再转授该权力,而 该授权可载有行使该授权下的再转授的权力的限制或条件。
(由2004年第23号第53条增补)
5323of200408/09/2004 条:理事会理事等的豁免权
理事会任何理事、注册主任或公会的任何高级人员或雇员或任何获转授理事会权力或职责的人 在执行或行使或看来是执行或行使本条例下的任何职能或权力时,真诚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为,均 不得就此而招致任何个人法律责任。 (由2004年第23号第53条增补)
30/06/1997 附表:附表(由1994年第96号第31条废除)
42 第50章-专业会计师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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