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236(1)条维持赔偿基金。 2.第237(2)条为赔偿基金的目的借入款项。 3. 第238(1)条赔偿基金的管理,包括赔偿申索的裁定。 4. 第239条于认可财务机构开立账户,并将投资者赔偿公司所收取的组 成赔偿基金的所有款项存入或转账入该等账户。 5. 第240(1)条为赔偿基金备存妥当账目。 6.第240(2)条维持独立账户及分账户。 7. 第240(5)条委任核数师审计赔偿基金账目。 8. 第241条将组成赔偿基金的款项投资。 9.第242(1)条从赔偿基金中拨出款项,并决定付款次序。
《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申索)规则》 (第571章,附属法例T)
10.第3条刊登邀请提出申索的公告。 11. 第4(4)条决定是否禁止提出没有在第4(3)条规定的限期内提交的申 索。 12.第5(2)条接受以并非按照第5(1)条的方式提交的申索。 13. 第6条要求交出纪录。 14. 第7条作出裁定。 15.第8条发出裁定通知。 16. 第9条支付赔偿。 17. 第10条安排保险、担保、保证或其他财务安排。
2 第571AD章-证券及期货(职能的转移—投资者赔偿公司)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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