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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第571AD章--证券及期货(职能的转移-投资者赔偿公司)令
2012-04-27 | 阅:  转:  |  分享 
  


1.
第236(1)条维持赔偿基金。
2.第237(2)条为赔偿基金的目的借入款项。
3.
第238(1)条赔偿基金的管理,包括赔偿申索的裁定。
4.
第239条于认可财务机构开立账户,并将投资者赔偿公司所收取的组
成赔偿基金的所有款项存入或转账入该等账户。
5.
第240(1)条为赔偿基金备存妥当账目。
6.第240(2)条维持独立账户及分账户。
7.
第240(5)条委任核数师审计赔偿基金账目。
8.
第241条将组成赔偿基金的款项投资。
9.第242(1)条从赔偿基金中拨出款项,并决定付款次序。

《证券及期货(投资者赔偿—申索)规则》
(第571章,附属法例T)

10.第3条刊登邀请提出申索的公告。
11.
第4(4)条决定是否禁止提出没有在第4(3)条规定的限期内提交的申
索。
12.第5(2)条接受以并非按照第5(1)条的方式提交的申索。
13.
第6条要求交出纪录。
14.
第7条作出裁定。
15.第8条发出裁定通知。
16.
第9条支付赔偿。
17.
第10条安排保险、担保、保证或其他财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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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1AD章-证券及期货(职能的转移—投资者赔偿公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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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于秋杰律师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