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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工商公布19种涉嫌违法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
2012-04-30 | 阅:  转:  |  分享 
  
盐湖工商公布19种涉嫌违法的消费合同格式条款?



核心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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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开展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运城市工商局盐湖分局、盐湖区消费者协会联合向社会公布首批19种、九大类涉嫌违法的不公平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即日起,工商部门和消协将对这些违法条款进行行政指导,逾期不改的,工商部门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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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除人身伤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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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表现为:

“请勿在浴场内追逐、打闹,如发生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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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除财产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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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表现为:

“客户送洗衣物因天灾、火灾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衣物损坏的,本店恕不负责”;

“公司不承担任何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漏水、漏电、煤气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损失”;

“酒店对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或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ⅹ元,摩托车ⅹ元,轿车ⅹ元,车辆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损坏或者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商场、超市、酒店“免费停车场,不负责看管车辆,如有丢失概不负责”;

“在1个月内提取衣物,逾期则本店不负保管责任”;

“所有赔偿要求必须在提取衣服时提出,出门恕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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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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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表现为:

“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换”,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或“奖品、赠品一律不实行三包”,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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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约责任,你有我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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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表现为:

“违约责任,你有我无”,即:在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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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约或损害赔偿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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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表现为:

“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双倍价值赔偿”;

“买车人违约时,已付购车款不予退回”;

“在ⅹ日内支付首付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放弃购买,该房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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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营风险让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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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表现为:

“本中心有权根据市场价格情况酌情调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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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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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表现为:

“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调整使用手册中各项条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权利”,或“管理层有权酌情决定,随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订此会所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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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费者无权解释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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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表现为:

“本广告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合同进行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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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应有的消费权利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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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表现为:

“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

“请在发单之日起十日内交款,逾期不交者,停止供电(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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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芮城法制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