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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2012-05-11 | 阅:  转:  |  分享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1一般规定

1.1.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类型及重要性、火灾燃烧特性和火灾的危险性等综合因素进行。

1.1.2城市规划设计必须包括市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水源宜采用城市自来水。利用天然水源时,应有可靠的取水设施,并应保证在枯水期或冰冻期的消防用水量和消防取水需要。

消防水源的保证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规划人口不小于5.0万人时,不应小于97%;

2城市规划人口小于5.0万人时,可采用90%。

1.1.3城市消防给水应由城市自来水供水部门会同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共同组织规划和设计,由城市自来水供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注:城市消防给水适用于建制镇以上居住人口不小于3000人的城市。当人口小于3000人的应按居住小区或建筑群组考虑消防。

1.1.4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设计,必须同时设计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或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物不超过2层的居住区,可不设消防给水。

1.1.5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如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供水压力应能保证最大用水量,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力不应小于0.1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

1在计算水压时,应采用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和直径65mm、长度120.0m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每支水枪的计算流量不应小于5L/s;

2高层厂房(仓库)的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消防设备水压的要求;

3消火栓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1.1.6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低压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有明显标志。

高层厂房(仓库)的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

1.1.7城市道路附近和建筑内外的消防设施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的有关规定。

1.2城市消防用水量、消火栓和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

1.2.1城市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包括居住区、工厂、仓库、堆场、储罐或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并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城市、居住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的规定。

表1.2.1城市、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

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一次灭火用水量(L/s) ≤1.0 1 10 ≤2.5 1 15 ≤5.0 2 25 ≤10.0 2 35 ≤20.0 2 45 ≤30.0 2 55 ≤40.0 2 65 ≤50.0 3 75 ≤60.0 3 85 ≤70.0 3 90 ≤80.0 3 95 ≤100.0 3 100 1.2.2城市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应设置市政消火栓。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市政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道路两边均应设置市政消火栓;十字路口附近应增设市政消火栓。

2市政消火栓宜分为DN100、DN150和DN200三种规格。当城市给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应采用DN150或DN200的消火栓。

3每个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4市政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在地表面或就近设置明显的标志。

5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1.3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1.3.1当工厂、仓库、堆场、储罐或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按本条第1款规定计算的结果,与按本条及本规范第8.3.2条规定计算的结果不一致时,应取其最大值。

1工厂、仓库、堆场、储罐或储罐区和民用建筑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不应小于表8.3.1-1的规定;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火灾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3.1-2的规定;

表1.3.1-1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

名称 基地面积(ha) 附有居住区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次) 备注 工厂 ≤100 ≤1.5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1.5 2 工厂、居住区各一次 >100 不限 2 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之和计算 仓库、民用建筑 不限 不限 1 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堆场、储罐)计算 注:

1采矿、选矿等工业企业,如各分散基地有单独的消防给水系统时,可分别计算。

2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其他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加上表1.3.1-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1.3.1-2的规定。

表1.3.1-2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L/s)

耐火等级 建筑物类别 建筑物体积(m3) ≤1500 1501~3000 3001~5000 5001~20000 20001~50000 >50000 一、

二级 厂房 甲、乙 10 15 20 25 30 35 丙 10 15 20 25 30 40 丁、戊 10 10 10 15 15 20 仓库 甲、乙 15 15 25 25 — — 丙 15 15 25 25 35 45 丁、戊 10 10 10 10 15 20 三级 厂房或仓库 乙、丙 15 20 30 40 45 — 丁、戊 10 10 15 20 25 35 民用建筑 15 20 25 30 — 四级 丁、戊类厂房或仓库 10 15 20 25 — — 民用建筑 10 15 20 25 — — 注:

1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一个防火分区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2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确定。

1.3.2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3.2的规定。

表1.3.2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L/s)

名称 总储量或总容量 消防用水量 粮食(t) 立筒仓、浅圆仓、土圆囤 30~500 15 501~5000 25 5001~20000 40 >20000 45 席穴囤 30~500 20 501~5000 35 5001~20000 50 棉、麻、毛、化纤百货(t) 10~500 20 501~1000 35 1001~5000 50 稻草、麦秸、芦苇等可燃材料(t) 10~500 20 501~5000 35 5001~10000 50 >10000 60 木材等可燃材料(m3) 50~1000 20 1001~5000 30 5001~10000 45 >10000 55 煤和焦炭(t) 100~5000 15 >5000 20 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m3) 湿式 501~10000 15 10001~50000 20 50001~100000 25 100000~200000 30 >200000 35 注:

1立筒仓和浅圆仓的总储量指每个组群的总储量;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的乘积计算。

1.3.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

1灭火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罐泡沫灭火系统和泡沫管枪配置泡沫的用水量之和确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或《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的有关规定计算;

2冷却用水量应按储罐区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计算。距着火罐罐壁1.5倍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储罐应进行冷却,其冷却水的冷却范围和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表1.3.3的规定;

3覆土保护的地下油罐应设有冷却用水设施。冷却用水量应按最大着火罐罐顶的表面积(卧式罐按投影面积)计算,其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0L/s×m2。当计算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表1.3.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的冷却范围和供给强度

设备类型 储罐名称 冷却范围 供给强度 移动式水枪 着火罐 固定顶立式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60(L/s×m) 浮顶罐(包括保温罐) 罐周长 0.45(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 0.10(L/s×m2) 地下立式罐、半地下和地下卧式罐 无覆土的表面积 0.10(L/s×m2) 相邻罐 固定顶立式罐 不保温罐 罐周长的一半 0.35(L/s×m) 保温罐 0.20(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半地下、地下罐 无覆土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固定式设备 着火罐 立式罐 罐周长 0.50(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 0.10(L/s×m2) 相邻罐 立式罐 罐周长的一半 0.50(L/s×m) 卧式罐 罐壁表面积的一半 0.10(L/s×m2) 注:

1冷却水的供给强度,还应根据实地灭火战术所使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校核;

2当相邻罐采用不燃材料进行保温时,其冷却水供给强度可按本表减少50%;

3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水枪或固定式设备进行冷却。当采用移动式水枪进行冷却时,无覆土保护的卧式罐的消防用水量,如计算出的水量小于15L/s时,仍应采用15L/s;

4地上储罐的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积大于2000m3时,宜采用固定式冷却水设施;

5当相邻储罐超过4个时,冷却用水量可按4个计算。

1.3.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冷却设备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和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淋冷却装置。喷淋装置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1.3.4的规定;

3直埋地下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淋冷却装置。

表1.3.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或储罐水枪用水量(L/s)

总容积(m3) <500 501~2500 >2500 单罐容积(m3) ≤100 ≤400 >400 水枪用水量 20 30 45 注:

1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总容积小于50m3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m3的储罐区或储罐,可单独设置固定喷淋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3当设有可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循环水池时,移动式水枪的冷却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冷却总用水量中。

1.3.5不同场所或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乙、丙类液体浮顶罐、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覆土储罐和直径不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的冷却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0h;直径大于20.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不应小于6.0h。

2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6.0h。但总容积小于220m3和单罐容积不大于50m3的储罐和罐区,其火灾延续时间可按3.0h计算。

3其他场所或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表1.3.5确定。但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场储量超过25000m3,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储量超过20000t时,其火灾延续时间应按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表1.3.5不同场所或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

民用建筑、厂房和丁、戊类仓库 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气体储罐和煤、焦炭露天堆场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不包括煤、焦炭露天堆场)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 一般 防火分隔水幕 2.0h 3.0h 6.0h 1.0h 3.0h 0.5h 1.3.6室外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灭火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规定确定。

1.3.7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的规定。

1.3.8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消火栓宜设置在道路两边,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以内,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5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DN150或DN100和两个直径为DN65的栓口。

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直径为DN100和DN65的栓口各一个;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8工艺装置区、罐区,宜设栓口直径为DN150的消火栓;

9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设在工艺装置的周围,其间距不宜大于60.0m。当装置宽度大于120.0m时,宜在装置区内的道路边增设消火栓。

1.4室内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用水量

1.4.1厂房和仓库的室内消防给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占地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应设DN65室内消火栓;

2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层、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散装粮食仓库,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及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1.4.2民用建筑物或使用场所的室内消防给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特等、甲等剧场及其他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电影院等和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应设DN65的室内消火栓和SN25消防软管卷盘;低于上述规模时,可只设DN25的消防软管卷盘。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m2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应设DN65的室内消火栓;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m2,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只设消防软管卷盘;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以及展览馆、商店建筑、旅馆、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书库等公共场所,应设DN65的室内消火栓;

3体积大于5000m3的通廊式住宅,应设DN65的室内消火栓。首层设有商业服务设施的住宅,其防火隔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部分,应设DN25的消防软管卷盘。超过6层的单元式或塔式住宅的楼梯间,可只设干式消防竖管和DN65的消火栓栓口。但当楼梯间不靠外墙时,应在首层靠出口部位设置便于消防车供水的接口;

4科研楼、综合楼、重要的办公楼及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其他民用建筑,应设DN65室内消火栓;

5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室内消防给水。

6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物,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1.4.3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1.4.3的规定;

表1.4.3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体积V(m3)或座位数n(个) 消火栓用水量(L/s)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支) 每条竖管最小流量(L/s) 厂房 h≤24 V≤10000 5 2 5 V>10000 10 2 10 24<h≤50 25 5 15 h>50 30 6 15 仓库 h≤24 V≤5000 5 1 5 V>5000 10 2 10 24<h≤50 30 6 15 h>50 40 8 15 科研楼、试验楼、综合楼、重要的办公楼等 V≤10000 10 2 10 V>10000 15 3 10 车站、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展览馆等 V=5001~25000 10 2 10 V=25001~50000 15 3 10 V>50000 20 4 15 病房楼、门诊楼等 V=5001~10000 5 2 5 V=10001~25000 10 2 10 V>25000 15 3 10 商店建筑和公共建筑 V=5001~10000 10 2 10 V=10001~25000 15 3 10 V>25000 20 4 15 公共娱乐场所 V=1001~5000 5 2 5 V=5001~10000 10 2 10 V>10000 15 3 15 剧院、电影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等 n=801~1200 10 2 10 n=1201~5000 15 3 10 n=5001~10000 20 4 15 n>10000 30 6 15 通廊式住宅 1层 5 2 5 ≥2层 10 2 10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古建筑 V≤10000 10 2 10 V>10000 15 3 10 办公楼、教学楼(超过5层或体积为) V=10001~25000 5 2 5 V>25000 10 2 10 其他建筑 ≥6层 15 3 10 或体积≥10000 注:

1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2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及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3建筑物内同时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当上述两种消防设施需要同时开启,且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L/s;

4当室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灭火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规定确定;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的规定确定。

1.4.4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体育馆、影剧院、会堂、展览馆等除外)、饮食加工业的烹饪操作间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5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1.5.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2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竖管应成环状,且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3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应与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泵时,供水管路应在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4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设有消防给水且层数超过5层的民用建筑,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0~40.0m。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5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单层厂房、仓库,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应不超过5个。民用建筑和其他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条,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条时,可关闭不相邻的2条。阀门应保持常开,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或信号;

6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7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且城市给水环行干管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并允许直接吸水时,室内消防泵进水管宜直接从城市给水管网取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城市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城市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

8严寒地区非采暖的厂房、仓库的室内消火栓,可采用干式系统,但在进水管上应设快速启闭装置,管道最高处应设排气阀。

1.5.2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其各层(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均应设置消火栓。对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消火栓设置在楼梯间内时,直径为DN65的消火栓接口应设置在首层和各层休息平台上;

2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消火栓;

3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明显且易于取用。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4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5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他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

6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且体积不大于5000m3的仓库,可采用1支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7.0m;但甲、乙类厂房、超过6层的民用建筑、超过4层的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体积大于25000m3的商业、公共娱乐建筑、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等,不应小于13.0m;

7设置消防水泵的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

8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有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0.8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1.5.3设置干式消防竖管系统的建筑物,以及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

2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时,可采用18m3;

3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设施;

4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5消防水箱可分区设置,并宜采用高位水箱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稳压设备;

6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07MPa。

1.6自动灭火设施和灭火器的设置

1.6.1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1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丙类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丙类厂房;

2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丙类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面积大于500m2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可燃物品的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骨灰存放建筑、冷库除外);

3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观;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每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

5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且装修档次较高或设有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层数超过3层的其他旅馆;

6设有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综合办公楼、写字楼;

7设置在地下或地上三层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公共娱乐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8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9建筑内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防火幕或不以背火面温度为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分隔卷帘的上部(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注:使用蒸汽的甲、乙类厂房和操作温度等于或大于本身自燃点的丙类液体厂房,也可采用蒸汽灭火系统。

1.6.2下列部位应设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1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100m2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2建筑面积大于60m2或储存量大于2t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仓库;日装瓶数量超过3000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

3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院和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舞台的葡萄架下部;

4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演播室。

1.6.3下列部位宜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1单台容量在40MVZ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ZA及以上的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125MVZ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缺水或严寒地区应采用其他固定灭火装置);

注:

1当设置在建筑物内时,亦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2附设在建筑物内或与建筑物相邻建造的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也可按本规范第1.6.6条的规定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系统)。

1.6.4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选用气体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1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2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6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主机房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五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7下列部位应设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2402灭火系统:

(1)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

(2)中央和省级的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

(3)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仓库;

(4)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5)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仓库。

1.6.5下列部位宜设置低倍数、中倍数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总储量大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及总储量大于200m3独立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2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3甲、乙、丙类液体槽车的装卸栈台或码头。

1.6.6商店建筑、旅馆等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厅,其烹饪操作车间的排油烟机及烹饪部位应设自动灭火装置。

注:采用燃气或燃油作燃料时,灭火时还应能联动控制切断燃料供应管道。

1.6.7除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仓库以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可燃易燃材料堆场内应设置灭火器。

1.7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1.7.1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城市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城市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1.7.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不足部分的要求;

2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城市市区给水管的补水速率不宜大于2.5m/s。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0h,但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可延长到96.0h;

3当消防水池的容量大于1000m3时,应分设成2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位置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大于6.0m,并能保证消防车的安全且便于消防车取水;

5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6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设施。

1.7.3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按本规范第7.2.7条的规定与其他部位隔开。

1.7.4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疏散出口宜直通室外;设在地下室或楼层上时,其疏散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门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防火门。

1.7.5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1.7.6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条的出水管直接与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1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出水管上应安装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直径为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有防超压设施。

1.7.7当消防泵允许直接从城市环状给水管道吸水时,消防水泵扬程应按城市给水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系统的工作情况。

1.7.8固定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其工作能力应不小于其中工作能力最大的一台工作泵。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备用泵:

1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5L/s的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

2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0L/s的建筑。

1.7.9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自动启泵,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工厂、仓库、堆场和储罐及重要的公共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中设有备用泵的消防泵站或泵房,应设备用动力,且宜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也可采用内燃机作动力。其他建筑或场所的消防泵站或泵房采用一个电源时,消防泵的电源应与其他用电线路分开。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1.7.10消防水泵房宜设有与本单位消防控制室或消防队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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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参谋人生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