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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理解
2012-05-13 | 阅:  转:  |  分享 
  
关于“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所指的“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到底是哪些?如何认定证明文件的合法性?也就是说符合该法规定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必要条件是什么?食品生产企业自己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是否符合该法规定的要求?可以从以下规定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一、严格规范食品市场质量准入行为,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一)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2、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食安法中的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指的就是企业出具的食品合格证(或是一张纸片或是直接印在包装上),其它产品上也有,是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明示担保,和产品质量法中的含义是一样,而检测报告是第三方出具,一般都是企业送检,检测机构只对来样负责,所以其并不是食安法中的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是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产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关要求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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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芮城法制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