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邵武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住所
2012-05-13 | 阅:  转:  |  分享 
  
邵武市工商局关于印发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使用证明审查

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3来源:注册股字体显示:大中小点击:7161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局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7]583号)文件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申请设立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1、房屋租赁协议;2、产权证明;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时,还需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改变用途的相关证明。但在实际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因各种特殊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规定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无法办理注册登记,造成无照经营现象,产生了规范登记与监督管理的矛盾。为了解决登记与监管的矛盾,经研究决定,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审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申请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原则上要严格按照《通知》中有关住所(经营场所)的规定进行审查。对未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由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无具体门牌号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

二、凡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娱乐场所、餐饮、食品(个体食杂店除外)和涉及公共安全、人生安全的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申请设立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的经营场所证明,要严格按照《通知》中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的规定进行审查。

三、对不涉及前置许可审批或虽涉及前置许可审批但不属于第二款所列行业和领域的,若个体工商户确实因租赁方长期外出、产权证抵押贷款等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时无法提交利害关系人同意改变用途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凭租赁合同证明确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使用权,经工商所段(片)长实地勘察后,并由所属工商所企业注册官集体讨论决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表》(见附件1),做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予以办理注册或变更登记,并与登记资料一起归档。

四、对企业申请设立或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但不属于第二款所列行业和领域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因特殊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利害关系人同意改变住宅用途证明的,应提供《住所(营业场所)登记表》(见附件2)。

各级企业注册官在受理注册登记时,还应告知经营者在取得有关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后应及时提供给工商部门归档备案。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献花(0)
+1
(本文系芮城法制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