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竞争执法与经济检查工作培训讲义摘要
2012-05-13 | 阅:  转:  |  分享 
  
竞争执法与经济检查工作培训讲义摘要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姜天波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机关,自该法于1993年12月正式实施以来,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了大量不正当竞争案件。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增强经济活力,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规章和具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根据该法的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分别对立法目的、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不正当竞争和经营者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执法机关的权限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采用假冒仿冒、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违反法律的有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信誉等。为进一步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总局先后出台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号令)、《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3号令)、《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41号令)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60号令)。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列举了5种限制竞争行为,分别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限定交易行为、低价销售、串通招投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商品地区间流通行为、搭售等5种限制竞争行为。总局相继出台《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号令)、和《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2号令),有效地解决执法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在行政执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打击“傍名牌”工作

“傍名牌”是指借助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的市场信誉,通过搭便车,制造市场误认、混淆,争取市场交易机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分别是:(1)在先注册的商标与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2)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3)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在后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

各地工商机关按照总局的部署,根据“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调查处理“傍名牌”不正当竞争案件。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

修订、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十分迫切和必要。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受国务院委托,着手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工作,并于2008年12月将《修订稿》报请国务院审查。在修订的具体内容上我们主要考虑了法律衔接、强化行政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因素。

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和工商机关开展的工作

一、《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反垄断法》确立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同时,立足中国国情,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该法共八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设专章对垄断协议作了规定,内容包括垄断协议的概念、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垄断协议的豁免以及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此外,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规定了垄断协议的宽大制度。

2、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但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该法列举了6种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同时在兜底条款中,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6种之外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认定。

为增加法律的操作性,该法还规定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和推定制度。

3、关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设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明确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工作

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但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2009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工商机关开展相关工作的基本程序,如对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受理、立案调查、结案等方面程序,细化了《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承诺制度和宽大制度的有关规定,增强了《反垄断法》的操作性。

经济检查工作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社会发展中各种矛盾凸显的时期。工商机关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克服困难,协调工商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发挥工商机关的整体监管职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贡献。

要积极参与“扫黄打非”等涉及意识形态保护的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重点把握好以下四方面:一是突出重点,严查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二是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综合监管职能;三是日常检查与节日市场检查相结合;四是加强汇报和沟通。

要加大查处非法经营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工作力度。通过严格市场准入审查、加强广告监管、加大相关违法设施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非法经营卫视接收设施行为。

要认真落实《军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着重规范现行军服,对违反《条例》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军服、非法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等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要继续做好禁毒等工作的配合工作。遇有其他部门在工作中需要个案查询相关经营者信息的,工商机关应积极提供。



献花(0)
+1
(本文系芮城法制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