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业经营者以排挤其它竞争对手为目的
赠送话费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赣工商公字[2007]10号
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联通公司网点张贴凭移动公司退网单赠送话费宣传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洪工商文字[2007]11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答复如下:
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过程中,出于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主观目的,以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为手段,吸引用户,争取交易机会。这种行为的实质在于以利益引诱交易,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在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
本案中,电信业经营者为达到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目的,以其竞争对手的用户退网转而加入自己的用户网络为条件,向某些特定用户支付话费的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此复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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