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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后告知银行、税务系统的法律依据
2012-05-13 | 阅:  转:  |  分享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1988年6月3日公布,1988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登记信息数据交换核对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山西省国税局、山西省地税局、山西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国税发[2003]198号)下发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协作,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登记信息交换机制正在协商建立。但从各地反馈的情况看,有些地方此项工作的开展进度比较缓慢,将影响《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和2003年年度登记信息数据交换核对工作。为了确保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和信息渠道的畅通,按时完成2003年年度登记信息数据的交换核对上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建立起信息交换机制。由于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机构管辖范围的不相对应、交叉管理以及信息渠道不畅通等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制约着各地登记信息交换机制建立的进度。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联系,尽快制定出台切合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起信息交换机制,确保登记信息数据的交换核对工作的按时完成。最近省工商局也下发了“关于配合税务部门建立工作情况互相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通知”(晋工商[2004]38号),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结合实际协商,建立一套企业和个体工商登记和纳税情况定期互相通报制度。因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尽快使信息交换机制建立和协调运转起来。已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地市,分别上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备案;尚未或正在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的地市,要尽快协商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各地务于4月30日前按时上报备案。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做好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比对工作,确保登记信息交换与传递、核对等工作机制的有效建立,做到管户清,底数明。

二、开展联合检查,督促登记信息交换建制的建立和数据交换初始化工作的按时完成。为确保登记信息数据交换机制的建立和2003年年度数据交换初始化工作的按时完成,根据安排和部署,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决定在5月份在全省联合开展一次检查,对各地贯彻落实我省实施办法的情况以及各地的管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采取以地市为主,省局进行抽查检查的方法。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统一部署,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组也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检查目的一是督促各地尽快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并协调运转;二是督促各地开展2003年年度登记信息数据交换初始化工作的按时完成。各地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检查情况书面总结分别上报省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组成员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必须及时将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同级国、地税机关,各级工商部门年检信息交换工作务于在2004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为了保证2003年年度信息数据核对工作的按时完成,各地可根据工商部门年检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如工商部门可采取分批交换的办法,即年检一批,向税务部门交换一批,以保证登记信息数据及时交换。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对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问题通知如下:???一、登记信息交换的内容???(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1.设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所(经营场所)、电话、企业类型、核准日期、登记机关名称。???2.变更登记信息:变更内容、变更日期。???3.注销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原因、注销登记日期。???4.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吊销原因、吊销日期。???5.年检验照信息:未通过年检验照的信息、应办理年检验照而未办理年检验照的信息。???(二)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注销日期、税务登记注销机关。???2.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依法应该办理税务登记而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的信息。???3.非正常户信息:纳税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非正常户认定、解除时间。除上述信息外,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要交换的其他信息。???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换制度和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应作好信息交换的各项准备工作,逐步理顺相关业务流程,规范信息交换对象、方式、周期等各项工作流程和标准,建立信息交换制度。???(一)信息交换对象???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有关信息分别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换。???税务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在本级进行登记后,应当负责向下级单位下传。???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直接将有关信息向办理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二)信息交换方式???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采用软盘交换,同时打印纸质材料。数据电文、软盘与纸质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纸质材料的内容为准。信息交换的各类表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附后)。手工制作的表式应与通过计算机进行信息交换中使用的表式一致。???(三)关于户数核对???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定期核对登记户数。数据的交换从一定时点的静态数据开始,逐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换流程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定时期(月或季度)内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情况交换给税务机关。在保证一定时期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信息交换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对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情况,即时交换给税务机关。???(四)确定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息交换周期。???对于本月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有关情况,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月末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交换;不能按月交换新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情况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季终了15日内,将本季度内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名单和有关情况,向税务机关交换。每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年检验照信息及时通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依法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交换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名单交换给税务机关。???在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2004年6月底前逐户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的情况和数据差异的原因及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五)关于数据核对和基础数据库建设鉴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使用的工商登记注册号和税务机关使用的纳税人识别码尚未统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先各自采集数据,通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数据核对,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进行数据核对。有条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通过向对方的合理授权,保证通过电子档案查询有关信息。为减少数据核对的不一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新设立、变更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时,可以通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在信息交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企业基础数据库,为实现政府机关间的信息共享打下基础。???各级税务机关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信息,一方面进行登记、下发,另一方面应同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即地市级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传送,以便利用税务系统内部网络实现工商数据在省局、总局的集中,为数据的充分利用打下基础。???三、作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省级、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的主管领导参加,作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分别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在上级机关的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的交换方案,作好数据交换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互相交换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对方收取费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未按照规定交换有关信息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作好交换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好信息交换工作,本通知未尽的规定事项,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

附件:《信息交换通知》附表附件1:

工商新设立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年????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电话 邮编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工商变更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年????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时间 变更事项 变更后内容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工商注销登记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年????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注销时间 注销原因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4:

工商吊销处罚信息表



?工商机关: 所属期:????年????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吊销时间 吊销原因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5:

工商登记信息核对表



?工商机关: ?工商机关: 所属期:????年????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 住所(经营场所) 设立登记时间 变更登记时间 注销(吊销)登记时间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6:

税务机关向工商机关提供信息情况表(未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



?税务机关: 所属期:????年????月 序号 单位(个体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生产经营地址 开始营业时间 行业 经营范围 备注 合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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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芮城法制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