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商品售出情况下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抽样问题(黄璞琳)
(2012-05-1915:54:53)
一、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已售出产品,与库存产品,分属不同生产批次的,则已售出产品的质量,一般不能通过库存产品的质量状况来推定。但当事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足有证明,已售产品与库存的相同产品,来源于同一生产者,虽属不同生产批次,但原材料、工艺等基本相同,库存产品质量经检测在成分、性能上显著不符合标准,且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在于原材料投入或产品工艺存在问题,此情形下,应当推定已售产品也不合格。类似的,厂家承认、生产线工人仓库保管员技术员等证人指证、原料采购保管凭据等证据,足以证实厂家生产中掺假掺杂的,即使早先生产的批次产品全部售出,也应认定其为掺杂掺假产品。
二、如果已售出产品,与库存产品,属同一生产批次,则完全可通过抽样检测库存产品的质量,来认定包括已售产品在内的该批产品的质量状况。当然,此情形下具体抽样方案、抽样方法、样品数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或国家规定的要求,务必足以代表整体的质量状况。
例如,依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第2条、第8条、第9条的规定,对此类钢筋的拉伸、弯曲的力学性能检测抽样,是任选两根钢筋切取样品,若经检测此样品的力学性能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在力学性能上均判定为不合格。也就是说,此情形下,已售出的同一生产批次(含同一牌号、同一冶炼方法、同一浇注方法的不同炉罐号的混合批),只要库存产品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的样品的拉伸或弯曲性能不合格,就判定已售出部分也不合格。
但是,有的产品,如复合肥料的国家标准,明确规定所抽样品数量应当按产品总数来计算确定,并将样品混合后检测。此情况下,100袋产品所抽的样品数,与150袋产品所抽的样品数之间,肯定不相同。如果总计150袋同一生产批次的复合肥,已售出50袋时,应以150袋为基数计算抽样袋数,但所抽样品可从库存的100袋中进行抽取。——此情形下,具体如何抽样,请以专业人士意见为准。但无论如何,都有办法来确定已售产品的质量。
三、如果已售出产品,与库存产品,是两个以上生产批次的混合体,且无法分清具体是哪些部分是哪个生产批次的,可参照有关抽样规范,确定抽样检测方案。具体抽样方法,建议咨询专业机构。
四、推荐性国家标准GB/T2828.4-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经强制性条款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第2条、第8条、第9条采用后,在该类产品的抽样检测中,就成为强制性执行内容。
五、经销商同一批次购进150根?12MM规格热轧带肋钢筋,进货发票注明了钢筋规格、进货数量、金额。工商部门抽样监督时,已售出50根,库存的100根找不到吊牌,但钢筋上铸有牌号规格。此情形下抽样关键在于,要确定涉案的150根钢筋,是否属于同一生产批次。首先,应当核实库存钢筋是否同一生产者(钢筋上一般铸有厂名拼音字头,也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生产者信息),已售出钢筋与库存钢筋是否同一生产者。
????1、如果当事人确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售出钢筋,与库存钢筋属不同的生产者,或者虽属同一生产者但完全是不同的生产批次,且库存产品中没有任何一根的生产批次与已售钢筋相同。此情形下,当然无法通过检测库存钢筋质量来推定已售钢筋的质量。
2、从常理上来讲,同一经销商同一批次购进同一厂家生产的相同牌号规格的150根钢筋,应当会是同一生产批次的产品。因为150根钢筋的数量并不大,厂家不太可能在这么少的数量内分放不同生产批号的产品。因此,在能够证明涉案150根钢筋来源于同一厂家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就应当推定这150根钢筋是同一生产批次的。
|
|